一、運輸合同糾紛注意事項
(一)協商
運輸合同糾紛出現后,大多數情況下,合同當事人雙方會考慮到多年良好的合作關系和商業因素,互相退一步,爭取友好協商調解,在此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二)調解
但也會有一部分糾紛經過雙方較長時間協商還是無法解決的,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果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三)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是一種重要的糾紛解決手段。
(四)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則通過法院進行訴訟是解決糾紛最終的途徑。運輸合同糾紛可以按照我國的訴訟程序,由一方或雙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然后由法院根據適用法律和事實進行審理,最后作出判決。
二、運輸合同糾紛的種類
(一)單證糾紛。
單證糾紛主要發生在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此類糾紛包括:因單證瑕疵引起的糾紛;因承運人簽發單證時的失誤引發的糾紛;因托運人未與收貨人達成協議,卻要求簽發特殊單證(倒簽或預借提單)而在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產生的糾紛。
(二)貨物損失、滅失的糾紛。
該類糾紛一般發生在承運過程中。造成此類糾紛的原因很多,可能是由于托運人自身的過失造成的,如包裝不良、標識不清引起,也可能是承運人的過錯造成的,如積載不當、操作失誤、運具選擇不當等。另外,還有不可抗力造成的貨物損失、滅失,應根據風險分配原則分擔風險。
(三)延遲交付糾紛。
這是指因承運人在合同約定期限以后進行交付而發生的糾紛。糾紛發生的原因主要有:因承運貨物發生交通事故;因積載能力而必須將貨物延遲發送;因過失造成中轉滯留;因某種原因而繞行導致發生糾紛。
(四)運雜費糾紛。
這是因為托運人或收貨人的故意或過失,未能及時或全額交納運費,以及因在履行合同中所發生的其他費用而發生的糾紛。
(五)運輸工具損害糾紛。
這是指因托運人的過失,造成對承運人的運輸工具損害而引發的糾紛。
三、運輸合同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
在審判實務中,雇傭關系與運輸合同關系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區別:
其一,兩者的標的不同。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方授權或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傭關系的標的注重雇工無形的勞務給付,以供給勞務本身為目的,偏重于勞動者出賣勞動力的行為。而運輸合同關系的標的物是貨物或是旅客,其表現為物化的勞動成果,重在有形工作量的完成,以提供通過勞動產生的工作成果為目的。在雇傭活動中雇員所提供的是勞務,而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提供的是運送行為,承運人完成運送行為必須借助運輸工具,否則運輸行為便不能實現。
其二,兩者取得報酬的方式不同。在雇傭關系中,雇員的報酬體現為工資,由于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較為穩定、長期,具有一定的持續性,因此雇員取得報酬的方式也比較固定,呈周期性,通常按勞動時間來計算報酬,一般是按星期或月來結算。而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獲取的報酬是運費,純粹是按物化的勞動成果來計算報酬,通常按趟次、運量來結算,且多為一次性付清。
其三,兩者主體之間的關系不同。在雇傭活動中,雇主有權對雇員的勞務活動進行監督,受雇人要受雇主指示的約束,雙方之間存在著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地位不平等的色彩較為強烈。但在運輸合同中,托運人無權對承運人的運送行為進行監督,托運人追求的結果是貨物能夠按期安全抵達,承運人只需按時運送、按地點運送以及安全運送至目的地即完成合同義務,至于承運人采取何種運送方式,以及運送路線等,除托運人有特殊要求外,承運人有權自主選擇。可見,在運輸合同關系中,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并不存在任何隸屬、服從關系。綜上所述,運輸合同引發糾紛后,需要注意是采取合適的解決糾紛辦法。
貨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托運人交付運送的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運輸費用的合同。本意見所指貨物運輸合同不包括由《海商法》調整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一、貨物運輸合同的特殊性(一)合同主體的特殊性1、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其基本條件是應當具備相應的運輸工具;2、托運人: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貨物所有人委托的運輸代理人或者貨物保管人;3、收貨人:雖未參與運輸合同的訂立,但是運輸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貨物的權利的同時,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如及時提貨、支付運費、負檢驗義務等。(二)合同形式的特殊性運輸合同通常是標準合同,基本形式有托運單或者貨物運單,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簽訂具體的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三)合同變更、解除條件的特殊性托運人享有法定的單方的合同變更、解除權,但對變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及費用,應當予以賠償。(四)運輸合同的不得拒絕性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指具有獨占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用事業性質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五)法律適用的特殊性由于運輸行業的特殊風險,法律對承運人的某些權益予以特殊保護。故除合同法外,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責任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的,應當遵循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適用原則。二、關于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一)承運人、托運人均可成為適格原、被告;(二)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情況下,托運人起訴與其簽訂合同的承運人的,應將損失發生區段的承運人列為共同被告;(三)托運人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適格被告仍應為托運人而非受讓人;(四)收貨人是合同的利害關系人,可列為案件第三人。三、關于實體審理的若干問題(一)承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1、歸責原則:承運人承擔貨物損害賠償責任不以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為要件,而僅以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為要件,采取嚴格責任原則。承運人證造成的,不承擔損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害賠償責任。2、舉證責任:托運人對其與承運人存在運輸合同關系,以及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承擔舉證責任;承運人對《合同法》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3、賠償額的確定:(1)約定標準。即當事人在運輸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了賠償數額或計算方法的,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賠償數額;(2)法律規定的補充標準:一是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二是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認;三是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確定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殊確定標準。由于當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上存在差異,故法律、行政法規如《鐵路法》、《民用航空法》針對具體運輸方式的賠償限額和計算方法有特別規定的,從特別規定。但由于承運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不適用賠償限額的規定。(4)承運人制訂的有關賠償金額的格式條款被認定為無效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二)托運人的違約責任1、未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向承運人交付貨物或者有關文件的,應依《合同法》的約定承擔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2、違反運輸危險品的規定,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賠償實際損失;3、未妥善包裝貨物致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4、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拒絕受領貨物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三)收貨人責任1、未付清應由其支付的運費及其他運輸、保管費用的,應支付該費用并繳納滯納金;2、逾期提取貨物的,應支付保管費;3、受領貨物的過程中導致運輸工具、設備或者第三人的貨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應當賠償承運人或者第三人的損失。
貨物運輸合同注意事項包括:一、貨物運輸合同注意事項——審查承運人主體的運輸資格和合同履行能力包括運輸資質、運輸工具的安全、緊急突發處理方案、信譽等,了解這些有利于實現貨運合同的目的,同時保障托運人的貨物財產安全。二、貨物運輸合同注意事項——合同訂立的形式和內容規范:1、貨物運輸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國家有統一的貨物運輸合同文本的,應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簽訂,避免出現被欺詐。2、雙方當事人商定合同的條款內容須具體、全面。才能避免因約定不明或無約定而出現不必要的麻煩。三、貨物運輸合同注意事項——貨物包裝要求托運人對托運的貨物,應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當根據保證運輸安全的原則,按貨物的性質和承載交通工具等條件包裝。凡不符合上述包裝要求的,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四、貨物運輸合同注意事項——托運人注意事項1、托運人關于承運人的主體資格和履行合同能力進行必要的審查和了解,才能確定對方是否具備承運資質和保障貨物安全到達目的地的能力。2、托運人應對托運單填寫內容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因為托運人填交的貨物托運單經承運人接受,并由承運人填發貨運單后,貨物運輸合同即告成立。3、托運人必須在托運的貨件上標明發站、到站和托運人、收貨人的單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4、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有專人照料、監護的貨物,應由托運人指派押運員押運。押運員對貨物的安全負責,并遵守運輸有關規定,承運人應協助押運員完成押運任務。5、托運貨物內不得夾帶國家禁止運輸、限制運輸物品和危險物品。6、如實申報貨物的真實和運輸條件,要求包裝符合運輸安全的要求等。五、貨物運輸合同注意事項——承運人注意的事項1、承運人承運貨物時,應對托運人填交的托運單進行查核,并有權在必要時會同托運人開箱進行安全檢查。2、承運人應按照貨運單上填明的地點,按約定的期限將貨物運抵達貨地點。貨物錯運抵達貨地點,應無償運至貨運單上規定的抵達貨地點,如逾期運到,應承擔逾期運到的責任。3、承運人應按照通常的或者約定的路線將貨物運送至約定的地點。通常的運輸路線一般是指班列或者班輪運輸,有固定的航次、班次、時間,固定的到達地,托運人隨時可以辦理運輸手續。4、承運人應于貨物運抵達貨地點后二十四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抵達貨通知。5、承運人應按照貨運單交付貨物。交付時,發現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時,應會同收貨人查明情況,并填寫貨運事故記錄。6、貨物從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經過三十日無人提取時,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聯系征求處理意見;再經過三十日,仍無人提取或托運人未提出處理意見,承運人有權將該貨物作為無法交付貨物,按運輸規則處理。對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貨物,承運人可視情況及時處理。7、承運人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貨物在運輸中的安全,完整、完好的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保證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止事故和損失的發生。8、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六、貨物運輸合同注意事項——收貨人的義務收貨人應及時憑提貨證明到指定地點提取貨物。貨物從發出抵達貨通知的次日起,免費保管三日。收貨人逾期提取,應按運輸規則繳付保管費。七、貨物運輸合同注意事項——貨損賠償方面1、賠償額的計算對于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2、限額賠償注意在民航、鐵路、汽車、海上和水路五種運輸方式中,公路和水路貨物運輸沒有明確的限額賠償規定,其他三種都是限額賠償。因此,水運貨物運輸合同當事人亦可以就貨物的損失賠償事先進行約定,以便于及時處理損害賠償。3、保價運輸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保價運輸,承運人按價值承運,就應當按價值賠償;按重量承運,就應按重量賠償。重量賠償的原則是按重量乘以每單位重量賠償額計算出賠償總額;價值賠償是以托運人聲明價值為賠償基礎。八、貨物運輸合同注意事項——承運人的免責條件承運人能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為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九、貨物運輸合同注意事項——其他注意事項訂立運輸合同應注意一些特殊的規定,比如:1、雙方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應貫徹優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2、大宗貨物的鐵路運輸,有條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3、其它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零星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
法律客觀: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二條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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