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之訴被告是誰,如何確定
債權人在得知債務人有逃避債務的行為時,債權人可以使用法律中的撤銷權對債務人逃避債務的行為進行撤銷,而因撤銷糾紛提起訴訟的時候,那么債權人撤銷權之訴被告是誰,如何確定?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一、債權人撤銷權之訴被告是誰,怎么確定 所謂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案件的審理結果與其有法律利害關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按照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規定,當事人包括但不僅僅指原告和被告,還包括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以及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由此可見,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涉及到債權人、債務人、受益人和受讓人在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依照第七十四條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受讓人為第三人?!币虼?,撤銷權訴訟中涉及的當事人以及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是相當明確的。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和合同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中存在以下幾個問題有待明確: 1、關于債務人之相對人、受益人是否可以成為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的被告問題。一般認為撤銷權之訴何人為被告應依撤銷之訴的性質及效力而定。主張撤銷權之訴僅為形成之訴時,以行為時當事人為被告。兼有給付之訴時,以受益人或受讓人為被告。即僅撤銷債務人之行為者為單獨行為,以債務人為被告。雙方行為,以債務人之相對人為被告。兼有財產返還,則單獨行為以債務人及受益人為被告,雙方行為以債務人之相對人及最后惡意之受讓人為被告。 2、關于債務人之相對人、受益人或受讓人若以第三人參加,應屬《民事訴訟法》中的何種第三人的問題。關于債務人之相對人是以何種第三人參加訴訟,則應分析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人制度。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人理論,第三人分為兩種;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原告、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的請求權,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梢娪歇毩⒄埱髾嗟牡谌藢Ρ驹V的訴訟標的有全部或部分的請求權。有獨立請求權的地第三人與正在進行的原、被告雙方對立,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張,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張,他認為無論是原告勝訴,還是被告勝訴,都是對其合法權益的侵犯,因此,他有權以本訴的原告、被告作為被告提起訴訟而參加訴訟。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爭議標的雖不享有獨立的實體的權利,但案件的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參加訴訟或被通知參加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人。由上述理論可知受益人、受讓人參加撤銷權之訴,不能是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為他們不能對案件的訴訟標的享獨立的實體權利,只是由于案件的處理結果對他們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訴訟中來。因此他們只能作為被告一方當事人的輔助參加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權益。二、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九十二條 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一)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第二百九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二)申請參加未獲準許的; (三)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三、行使撤銷權需要注意什么問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應注意如下5個問題: 1、債權人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并可以將受益人或受讓人列為第三人。 2、應該向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3、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請求額不得超過債權人的債權。 4、行使撤銷權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有過錯的受益人或受讓人應當分擔。 5、債權人的撤銷權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的,債權人撤銷權消滅。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債權人撤銷權之訴被告是誰,怎么確定”問題進行的解答,債權人撤銷之訴的被告除了債務人之外,還可以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訴訟代表人等。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管轄規定
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應于權利行使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否則,除斥期間屆滿后,債權人的撤銷權即消滅。
相關的法律規定有: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的管轄是怎樣的?
一、什么是撤銷權 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 債權人 在 債務人 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于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形成權。 《 民法典 》 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因債權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庇纱?,我們可以發現,法律設計的撤銷權,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撤銷權行使的目的在于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害,從而使債權得到充分實現。 撤銷權包括以下三個行使要件:1、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2、債務人處于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嚴重損害債權;3、債務人與第三人具有惡意。 二、 債權人撤銷權 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權人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系無償行為抑或有償行為而有不同。在無償行為場合,只需具備客觀要件;而在有償行為的情況下,則必須同時具備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應注意的是,在具體判斷是否構成詐害行為時,通常理論上所說的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僅應作為一般論,不應機械地套用。應當對行為的主觀狀態、客觀狀態以及行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進行有機的綜合的判斷。 三、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的 管轄 是怎樣的 債權人依照《民法典》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 訴訟 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注意債權人的撤銷權如同其他撤銷權一樣,應有除斥期間。債權人自應于權利行使期間內行使,否則,除斥期間屆滿后,債權人的撤銷權即消滅。依《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逼渲幸荒昱c五年皆為除斥期間。
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的當事人
法律主觀:
如今是一個經濟發展快速的社會,很多的人們之間會發生各種各樣的債權債務糾紛,對于這種情況要注意一下正確的處理方式。
一、債權人撤銷權之訴構成要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條件。
(二)債務人作出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客觀條件。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就是旨在請求法院裁決撤銷有害于債權實現的無償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財產處分行為的效力。需要明確的是,這里的財產處分行為僅指法律上的處分行為而不涵蓋事實上的財產處分行為,主要包括轉讓財產、拋棄財產、免除債務、在財產上設定抵押等。
(三)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的實現
只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有害于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所謂有害于債權的實現是指債務人在實施處分財產的行為后,不具有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清償能力。如果債務人即便無償或以不合理低價處分財產,但其仍具備債權的清償能力,則不能認定債務人的財產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的實現。
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根據《民法典》第152條的規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行使撤銷權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根據《民法典》第155條規定,撤銷權人行使合同撤銷權后,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處于無效狀態。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被撤銷后并不是不產生任何法律后果。根據《民法典》第157條的規定,合同被撤銷后,當事人也要承擔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這也是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合同被撤銷后的共同處理原則。
三、撤銷權的消滅一年和五年有什么區別?
對于撤銷事由,債權人基于一些特定的事實,可能知道或應當知道,也可能確實不知道,針對這兩種情形,合同法規定了兩種撤銷權的行駛期間,即一般期間一年,最長期限五年。
第一,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時,其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為一年,即自撤銷事由為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起,一年內債權人不行使撤銷權,該權利消滅。
第二、債權人確實不知道撤銷事由時,自撤銷事由即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最長五年為撤銷權存續期間,逾期撤銷權消滅。
第三、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即撤銷事由的發生到債權人知道該撤銷事由或應當知道該撤銷事由必有一個時間期間,若該期間超過五年,債權人知道了撤銷事由,也不具有撤銷權了。
法律客觀:
所謂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案件的審理結果與其有法律利害關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按照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規定,當事人包括但不僅僅指原告和被告,還包括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以及第三人。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庇纱丝梢?,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涉及到債權人、債務人、受益人和受讓人在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依照第七十四條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受讓人為第三人?!币虼?,撤銷權訴訟中涉及的當事人以及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是相當明確的。但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和解釋第二十四條中存在以下幾個問題有待明確:1、關于債務人之相對人、受益人是否可以成為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的被告問題。一般認為撤銷權之訴何人為被告應依撤銷之訴的性質及效力而定。主張撤銷權之訴僅為形成之訴時,以行為時當事人為被告。兼有給付之訴時,以受益人或受讓人為被告。即僅撤銷債務人之行為者為單獨行為,以債務人為被告。雙方行為,以債務人之相對人為被告。兼有財產返還,則單獨行為以債務人及受益人為被告,雙方行為以債務人之相對人及最后惡意之受讓人為被告。2、關于債務人之相對人、受益人或受讓人若以第三人參加,應屬《民訴法》中的何種第三人的問題。關于債務人之相對人是以何種第三人參加訴訟,則應分析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人制度。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人理論,第三人分為兩種;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原告、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的請求權,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梢娪歇毩⒄埱髾嗟牡谌藢Ρ驹V的訴訟標的有全部或部分的請求權。有獨立請求權的地第三人與正在進行的原、被告雙方對立,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張,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張,他認為無論是原告勝訴,還是被告勝訴,都是對其合法權益的侵犯,因此,他有權以本訴的原告、被告作為被告提起訴訟而參加訴訟。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爭議標的雖不享有獨立的實體的權利,但案件的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參加訴訟或被通知參加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人。由上述理論可知受益人、受讓人參加撤銷權之訴,不能是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為他們不能對案件的訴訟標的享獨立的實體權利,只是由于案件的處理結果對他們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訴訟中來。因此他們只能作為被告一方當事人的輔助參加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在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的案件中,通常會存在第三人的問題,這也是債權人撤銷權之訴案件區別于其他案件的不同之處。它超越了合同的相對性,從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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