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法規定的三十年,是指家庭聯產承包形式的承包期限。對村集體擁有的其他土地如機動地和五荒地等,都可以縮短承包期。承包合同要有全體村民或者村民代表2/3以上多數通過,然歷粗凱后,由村主任作為法定代表人簽字,并蓋村委會印章,方為合法有效。村委會無權隨意作出承包的決議。(屬于五荒地,并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外)當然,肢喚現實中,大多數都是由村委會決定的。但如果村民不認可,向法院起訴的,凳罩該承包合同會因缺少村民的同意而無效。農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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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又稱農業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就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土地、山嶺、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無需經過批準,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取得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因此,承包合同的期限應當小于或者等于法律規定的年限。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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