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買房時,在經過銷售人員的介紹之后,若是確定要購買某一房產,但不能立刻付費,就需要繳納一部分定金,那么若是我們在交了定金之后,由于各種原因而不想購買了,那么這部分定金可以退嗎?
買房定金交了后不想買了,可以退嗎?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購房定金是一種為了締結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種擔保形式,一般情況下,若是單純地因為我們個人意愿不想購買,定金通常是不能退的。但若是存在以下幾種情況,定金就有可能要回。
【1】《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guī)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fā)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所以說若是我們定下的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那么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fā)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2】若是我們能夠提供,開發(fā)商存在欺詐等行為,或者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有協商定金可以退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開發(fā)商也是應當退還購房定金。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guī)定,因不能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比如,由于發(fā)生了不可抗力導致購房者無力支付房款,那么也可以要求退回定金。
一般不能退換。
實際操作中,定金一般不予退換。購房者簽訂的協議中明確寫明該款項為定金,并且開發(fā)商出具的收款憑證中也寫明該款項為定金的話,那么關于定金的約定就受到法律的保護,在協議履行中適用“定金罰則”,也就是說購房者違反協議約定不想買房的話,那么所交的定金開發(fā)商是不予退還的。
但是如果是賣方出現違約情況,就需要按照合同退還給買方違約金,同時還要支付一定的額外違約金。所以如果想要退還被約金,還是需要買賣雙方進行有效的溝通,只要賣方不予追究相應的違約責任,就可以將違約金退還給買方。
定金的特點:
1、在交付定金時,對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既可以訂立定金合同來約定,也可在購房合同中設立定金條款來約定。
2、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購房者最好是在簽定購房合同后再交付定金。如果房地產商堅持要求先付定金后簽合同的,而購房者又決意購買并有足夠支付能力的,先付定金也無妨。否則購房者就該掂量掂量。
3、購房者在支付定金時應懂得,根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購房定金數額不得超過房價款的20%,超出部分不受定金罰則的約束,只能作為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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