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執行個人破產制度?
個人破產制度就是某個人在其個人資產無法償還自有全部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序宣布其破產并核銷債務的法律制度。在裁定破產后的一定時期內,破產人只有權享受基本生活,不得進行奢侈消費和商業行為。個人破產制度的設立,對于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來說,可以通過個人破產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債務,使其能夠重新通過努力實現正常的生產和生活。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公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正式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個人破產”制度的出臺,離我們又進了一步。
在現實生活中,難免有一些不幸的人因為天災、疾病、市場、經營等原因負債致貧,個人破產法給了那些“誠實而不幸的人”一次自我救贖的機會,也成為商業文明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的標配。
目前,社會上對“個人破產制度”的了解是,如果債務人欠巨款不想還了,就可以申請“個人破產”,過幾年“苦日子”之后,又可以免除債務、滿血復活啦。真的有這種好事嗎?
沒有那么簡單,如按照深圳的《個人破產條例》,想申請“個人破產”,免除債務,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一系列條件:
一是如實申報財產,即從申請日開始往前追溯三年,不存在轉移、隱匿和不合理處分財產的行為。作為申請破產的第一步,申請人需要如實申報自己的全部財產,并往前追溯三年,不存在轉移、隱匿和不合理處分財產的行為。如此,希望把資產轉移,再通過申請破產,惡意逃避債務基本上是行不通的。
一方面,會有專業的破產管理人來對申請人的行為進行審查,另一方面,我國日益完善的金融賬戶監管體系,也使得惡意資產轉移無所遁形。
另外,《企業破產法》對于企業破產中的不當處分行為只往前追溯一年,而《個人破產條例》則要往前追溯三年,也顯示了立法對于個人破產行為的要求更加嚴格。
二是除生活必要資產外,其他資產被處置還債。在確認財產后,破產管理人會給破產申請人留下生活必須的一些財產(豁免財產),其他資產都會被處置用于還債,債務人真的變成“一無所有”。有人問,唯一的住宅能不能作為生活必須財產被留下,總不能睡大街上吧?房子肯定留不下了,最多留點房租。
三是免責考察期。這樣“一無所有”的生活需要過多久呢?三年時間,這三年里,破產人的收入分配、消費、職業資格等諸多方面的行為受到限制。
在收入分配方面,有專業的管理人負責審核破產人提交的年度個人收入、開支和財產報告,按照財產分配方案對破產人年度新增或者新發現的破產財產進行接管分配。所以,這三年即使有賺錢,也要優先進行還債。
在消費方面,管理人負責對破產人免責考察期內的消費行為進行監督,基本上跟目前對待老賴一樣,對出行、高消費、子女教育、旅游等非必要消費行為進行控制。比老賴好一點的是,還可以坐飛機經濟艙和動車二等座。
在職業資格方面,很多職業可能受到限制。
最后,如果發現違規,免責考察期還可能被延長。
四是利益相關人的監督。如果以上步驟都能熬過,破產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對于剩余債務進行免責了。這就完了嗎?想得太簡單了,以后只要“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破產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剩余債務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免責裁定。”之前的努力全白做,該還的錢一分也不能少。
另外,破產人涉嫌犯罪的部分,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最后,如果當事人八年內做過破產清算的,也無法再次清算。想一用再用破產清算制度,逃避債務的人也可以歇歇了。
總之,“個人破產制度”一方面,保護那些“誠實而不幸”的人,給他們一個自我救贖的機會。另一方面,打擊那些企圖通過“個人破產”惡意逃債的人,讓他們意圖落空,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個人破產,即個人破產制度,是指自然債務人沒有能力償還到期債務,和債主又無法溝通解決,此時向法院申請破產,然后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調整,根據法律免其規定債務以及確定債務人在此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全國個人破產第一案2021年7月19日中午,深圳居民梁文錦收到深圳中院裁定書,其個人破產重整計劃得到批準。這是今天3月1日正式實施全國第一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來的第一案。
6月22日,梁文錦將計劃草案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會議對債權組對草案進行表決。最后結果是8家債權人同意計劃草案,有1家債權人反對,同意票占債權人數的88.89%,梁文錦的重整計劃草案得到通過。
個人破產適用于什么人?拿上面的案例舉例,今年35歲的梁文錦,2018年開始創業,選擇的是藍牙耳機市場,一直沒有穩定的客源,銀行債務越來越多,實在無力償還,于是在3月10日向深圳中院申請個人破產。
經法院查明,其申報的負債約75萬元,在受理申請的當天停止計息。梁文錦在創業失敗后找到了工作,月收入約2萬元,法院同意適用重整程序,和債權人重新制定還款計劃,并且沒有進行破產清算程序。
此次重整計劃免除利息和滯納金,要在三年內分期償還本金,個人破產重整期間,全家四口基本生活費為7700元,剩下的全部用來償還債務,如果沒有執行此計劃,法院會實施破產清算程序。
據深圳中院相關人員表示,誠實守信的債務人,也可以叫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才可以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幫助他們從債務中解脫。
梁文錦的此計劃是重整,并不是真正的破產,實際上也是對自然人的一種保護,避免債務人深陷債務無法自拔。
破產不等于賴賬相信很多小伙伴對于此制度的第一反應,是不是可以賴賬了?是不是保護了老賴?如果你這樣的想的話,就太天真的,一部法規能有這么大的漏洞嗎?想想也是不可能的。
根據條例中的規定,個人破產類型分為清算、重整、和解。比如梁文錦的案例,因為找到了一份工作,未來是有收入的,是有償還能力的,法院并沒有宣告其真正破產、免除債務,而是用了重整的程序,來進行債務的償還。
如果債務人沒有了償還能力,法院可能對此實施清算程序,但絕對不是免除債務。有很多特殊情況,比如因為賭博、高消費等承受巨大債務,是不能免去剩余債務的。而且,還有規定,宣告破產日起,會有一個免責考察期。
在整個過程中,債務人會受到很多限制,遵守各項規定并通過免責考察期,才能免去剩余債務。
試問,這樣的嚴苛的法規,能有人賴掉嗎?這是一套組合拳,而且未來,這些法規還不會不斷完善,讓惡意躲債的人無處可逃。
清算和重整上面我們說到,個人破產程序有清算和重整,那這兩者有什么不同呢?
破產清算對債務人影響最大,首先,除了豁免部分外,個人財產還有未來幾年的全部收入都要用來還債;其次,要嚴格遵守各項規定,對消費行為等都有很大的約束;第三,影響個人信用,對未來影響很大,再次啟用良好信用時間較長。
重整說白了就是制定新的還款計劃,只要一半債權人通過決議就可以實施。在這過程中,信用不會受到什么影響,表現良好可能還會加分,并且不像破產清算那樣有很多限制,是最快回到正常生活的個人破產程序。
筆者總結個人破產計劃意義重大,首先,可以優化市場債務,其實現在市場上很多類似的債務,制定這樣的制度并且加以實施,也是對債務市場的清洗;其次,可以保障社會發展,很多誠實不幸的或許因為各種原因陷入困境,有了這樣的法規,可以說就有了靠山,可以很少的解決這部分群體的困境,一個債務人背后可能影響到很多人,實施清算或重整也是一種重生,有著重大的社會意義;再者,可以更好地完善誠信體系,當今社會,信用的影響不言而喻,個人破產和誠信有著密切的聯系,信用好但不幸的人才能得到制度的保護,以此得到誠信體系的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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