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執行個人破產制度?
個人破產制度就是某個人在其個人資產無法償還自有全部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序宣布其破產并核銷債務的法律制度。在裁定破產后的一定時期內,破產人只有權享受基本生活,不得進行奢侈消費和商業行為。個人破產制度的設立,對于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個人來說,可以通過個人破產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債務,使其能夠重新通過努力實現正常的生產和生活。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公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正式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個人破產”制度的出臺,離我們又進了一步。
在現實生活中,難免有一些不幸的人因為天災、疾病、市場、經營等原因負債致貧,個人破產法給了那些“誠實而不幸的人”一次自我救贖的機會,也成為商業文明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的標配。
目前,社會上對“個人破產制度”的了解是,如果債務人欠巨款不想還了,就可以申請“個人破產”,過幾年“苦日子”之后,又可以免除債務、滿血復活啦。真的有這種好事嗎?
沒有那么簡單,如按照深圳的《個人破產條例》,想申請“個人破產”,免除債務,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一系列條件:
一是如實申報財產,即從申請日開始往前追溯三年,不存在轉移、隱匿和不合理處分財產的行為。作為申請破產的第一步,申請人需要如實申報自己的全部財產,并往前追溯三年,不存在轉移、隱匿和不合理處分財產的行為。如此,希望把資產轉移,再通過申請破產,惡意逃避債務基本上是行不通的。
一方面,會有專業的破產管理人來對申請人的行為進行審查,另一方面,我國日益完善的金融賬戶監管體系,也使得惡意資產轉移無所遁形。
另外,《企業破產法》對于企業破產中的不當處分行為只往前追溯一年,而《個人破產條例》則要往前追溯三年,也顯示了立法對于個人破產行為的要求更加嚴格。
二是除生活必要資產外,其他資產被處置還債。在確認財產后,破產管理人會給破產申請人留下生活必須的一些財產(豁免財產),其他資產都會被處置用于還債,債務人真的變成“一無所有”。有人問,唯一的住宅能不能作為生活必須財產被留下,總不能睡大街上吧?房子肯定留不下了,最多留點房租。
三是免責考察期。這樣“一無所有”的生活需要過多久呢?三年時間,這三年里,破產人的收入分配、消費、職業資格等諸多方面的行為受到限制。
在收入分配方面,有專業的管理人負責審核破產人提交的年度個人收入、開支和財產報告,按照財產分配方案對破產人年度新增或者新發現的破產財產進行接管分配。所以,這三年即使有賺錢,也要優先進行還債。
在消費方面,管理人負責對破產人免責考察期內的消費行為進行監督,基本上跟目前對待老賴一樣,對出行、高消費、子女教育、旅游等非必要消費行為進行控制。比老賴好一點的是,還可以坐飛機經濟艙和動車二等座。
在職業資格方面,很多職業可能受到限制。
最后,如果發現違規,免責考察期還可能被延長。
四是利益相關人的監督。如果以上步驟都能熬過,破產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對于剩余債務進行免責了。這就完了嗎?想得太簡單了,以后只要“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破產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剩余債務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免責裁定。”之前的努力全白做,該還的錢一分也不能少。
另外,破產人涉嫌犯罪的部分,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最后,如果當事人八年內做過破產清算的,也無法再次清算。想一用再用破產清算制度,逃避債務的人也可以歇歇了。
總之,“個人破產制度”一方面,保護那些“誠實而不幸”的人,給他們一個自我救贖的機會。另一方面,打擊那些企圖通過“個人破產”惡意逃債的人,讓他們意圖落空,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反響還不錯,因為破產的案例也比較少,所得到的數據不多。試點個人破產制度,構建更加完善的市場主體進入、重整和退出機制,吸收律師、會計師、清算師參加企業和個人破產訴訟財產清算和處置,探索跨境破產訴訟工作機制,推動深圳法院率先試點的個人破產訴訟生效判決在廣東全省及全國各地得到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其中提出,試點個人破產制度,構建更加完善的市場主體進入、重整和退出機制,推動深圳法院率先試點的個人破產訴訟生效判決在廣東全省及全國各地得到執行。還提出要實施最嚴格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完善打擊非法集資、內幕交易、逃匯套匯、洗錢等金融違法犯罪司法工作機制等。
1、推動個人破產訴訟判決在全國執行
什么是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破產制度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一種可期待、可信賴的保障。
記者注意到,深圳自2016年便開始探索研究個人破產制度,并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立法建議稿。審議通過該條例,成為我國第一部個人破產立法,將于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此次,《指導意見》提出,率先試行自然人破產制度,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司法實施協調保障機制。
2、探索設泛亞太地區破產重整中心
《指導意見》還提出,優化企業破產重整、預重整、執行轉破產制度改革,推動建立針對中小企業的重整機制,探索無產可破案件簡易退出機制。并且,探索建立泛亞太地區破產重整中心。據深圳市中院院長萬國營介紹。
深圳中院運用內地網絡拍賣平臺,公開拍賣香港破產企業的財產,這在全國尚屬首次,對跨境破產協作作了有益嘗試。深圳中院一件跨境破產裁定,獲得香港高等法院認可,在全國首次實現了內地破產管理人跨境執業。
深圳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印發,其中也提出,要推進破產制度和機制的綜合配套改革,授權深圳率先探索。萬國營表示,目前已經制定了實施方案,正在加快推進,努力為全國完善破產法律制度、為全國法院完善破產審判機制,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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