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制度的產生不會滋生老懶。
一是兩者成因不同。個人破產是建立在誠實守信基礎之上,個人有償還意愿,卻沒能力還款,而老賴則是經法院裁判后,拒不履行法律賦予的償還義務,有能力卻不履行義務。可見,個人破產當事人主要受到本人客觀條件制約,無法實現義務,而老懶則主觀上就不想履行到期債務,并對此持放任態度。
二是兩者結局不同。個人破產需要走完一定的程序,免除債務是需要條件的,而且債務人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通過一些地方的試點,可以看出“個人破產”并非“破產討債”“欠債不還”。而是建立在雙方誠實守信的基礎之上,并且走完相關法律程序后,方能進入到個人破產破產階段。但是個人破產后,在其能力范圍內,仍然要償還一部分債務。老懶不能按期履行義務,則往往會面臨著法院執行,如果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則可能會面臨刑事處罰。相反經過個人破產后,債務人可以在其能力范圍內進行負責,對能力之外可以免除。這足以體現現代社會的文明發展需要。這是一種文明的進步,對緩和矛盾糾紛,防止出現大范圍的債務糾紛具有很大的好處。
三是二者社會效果不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滿足了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階段需要,對當下處于高負債卻無能力的人員有所幫助,讓他們看清形勢,減輕債務負擔,能夠輕裝上陣,以便于更好地服務社會。面臨個人破產的,大多數都是小微企業主,通過個人破產,可以讓他們更好地利用自己的資源優勢、充分發揮個人稟賦,減輕社會矛盾對立面。而老賴往往顯然不是。
11月8日,深圳中院裁定了國內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件,這引起了很多網友的關注,大家都在擔心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老賴可以合法賴賬了嗎?如果你也是這樣想,那就錯了,絕對不是讓老賴合法化。
個人破產清算案件引爭議2021年3月1日,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列》正式實施。而在11月8日,深圳中院判定了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件。不過案件引發很大爭議。
據相關信息,11月8日,深圳中院裁定債務人呼某(化名)破產。其現有財產無法償還剩余的140萬元債務,而實施個人破產清算程序后,其會進入免責考察期,為期3年。3年后如果通過,便能免去剩余的債務。
很多網友表示疑問,以后借錢沒錢還,是不是申請個人破產清算就行了。
其實這樣的爭議還是大家對法規的不熟,而且這部法規也算是一種新事物,新事物的出現必然會受到爭議,這是無法避免的,更何況現在很多媒體隨意評判,可能會對網友產生誤導。
個人破產清算是否會滋生老賴?這一點其實大家可以放心,之所以網友們覺得案件違背”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常識,主要是不熟悉法規,跟著筆者往下看。
我們從呼某的案件為大家解讀一下,個人破產清算不會滋生老賴的原因。
呼某在2013后離異獨自撫養女兒,后在深圳某個商場內經營教育培訓機構。在經營過程中,商場倒閉破產,導致培訓機構不得不一夜之間關閉,最后呼某負債480余萬元。2018年,呼某賣掉價值260萬元的住房用于償還債務,但到現在仍然還欠了100多萬。而且呼某現在并無固定的工作,每月勞務收入約5000元。
從法院宣告呼某破產之日起,呼某便進入三年免責考察期??疾炱趦?,呼某需接受破產管理人和破產事務管理署的監督,每月申報個人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償還債務。免責考察期滿后,深圳中院將根據呼某考察期間表現,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償債務,解除限制行為。
1、呼某是客觀原因造成的債務
在上面的也提到了,因為商場倒閉,培訓機構只能被迫關門,然后負債了480萬。并且呼某也償還了很多債務,剩下100多萬未還。
并且《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列》第二條中也表明,在深圳居住,且社保交滿3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等原因造成無法償還全部債務,可以進行破產清算。
2、呼某要接受監督
雖然不用還錢,但未來3年每月都要申報個人財產情況,扣除必要開支,剩余的錢都要用來還債,3年后剩下沒還完的才不用還。這點在《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列》第九十九條有明確規定。
3、消費受到限制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列》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除了必須的生活還有工作需要,經法院同意外,債務人不能進行如下的消費行為: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商務艙或者頭等艙、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高鐵以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
·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以及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等場所消費;
·購買不動產、機動車輛;
·新建、擴建、裝修房屋;
·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4、失信會撤銷清算裁定
案例中,呼某如實申報了所有財產,賣掉了價值260萬元的房子還債。如果隱瞞自己的財產,債權人以后要是發現了,可以向法院撤銷免責,這個時候債務人只能繼續還款,這在《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列》第一百零三條有明確規定。
5、申請個人破產清算必須要債權人同意
借錢的人都同意了,我們還能說什么。不過這個要經過會議決議,有代表權的債權人超過一半通過,并且債券額超過二分之一以上,這樣個人破產清算才能被允許,這在《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列》第八十一條有明確規定。
如此多的條件限制,想賴賬基本是不可能的,不過大家關注的應該是怕老賴鉆法律的空子,畢竟這部法規才出來沒多久。話又說回來了,如果大家關注一些法律法規和新聞案件或者應該也能注意到,法與情的沖突在逐漸減少,之所以出現這部法規,也是為了讓那些誠信而不幸的人能后翻身,這也是情的體現。至于一些漏洞,只能一邊實施,一邊完善,想一步到位真的很難。
01
11月15日,央視新聞頻道《法治在線》節目聚焦:深圳誕生的全國首個“破產人”。11月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呼勇(化名)破產。呼勇現有財產不足以清償140余萬元債務,將進入為期3年的免責考察期。
按《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只要呼某通過免責考察期,呼某便可以免去剩余債務??疾炱诤蠛裟潮憧梢韵裾H艘粯由睿槐卦龠^著被追債的日子。
呼某在深圳曾經營一家門店,因受市場環境影響,呼某所在的門店商場倒閉,呼某不得不關閉門店,因經營不善,呼某背負480余萬元的負債。
呼某賣掉她唯一的住房,將所得房款260萬元,全部用于償還債務。但這點錢壓根不夠。加上呼某又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導致呼某債務逾期一直在累加,呼某已經無力償還。
今年6月,呼某向法院遞交了個人破產申請,最終法院作出裁定宣告呼某破產。 呼某是個人破產清算的首案,于是呼某就成為了全國首個“破產人”。
2021年3月1日起,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正式通過。
呼某就是根據這個條例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在這個條例出臺之前,壓根就沒有個人破產清算一說,債務將永遠伴隨你一輩子。
02
在破產法領域,現行的是2007年施行的《企業破產法》,但這部破產法只適用于企業,并不適用于個人。企業經營不善可以選擇破產清算,在履行破產清算后,公司法人的私人財產是可以被保留的,之后再也不用承擔相應的債務。而個人就沒有這么幸運了。
在個人破產法出來之前,因經營性的行為負債的或因消費負債的個人普遍存在,而他們欠下的債,可能要用一輩子來償還。而這些民間私人債務,往往是難以償還的,加上追債的手段總是險象環生,這無疑使得無數的家庭,一輩子都只能在追債中惶惶終日不安。
而且這樣的追債,可能是完全無意義的,因為大部分的錢其實根本就早已注定是要不回來的。這種民間的債務糾紛,還容易導致家破人亡,無疑加劇社會的動蕩與不安,人民無法安居樂業。
與其讓這些亂象在黑暗中滋生,不如放在明面上去解決,以保證家庭的完整性,大家還是可以體面有尊嚴的生活。
通過法律途徑,分清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關系,梳理清楚雙方各自需要履行的責任,公開透明的把債務糾紛解決,顯然是更好的一種辦法。
所以在這樣的背景下,個人破產法也就呼之欲出。從現代市場經濟國家來看,大部分國家是有個人破產制度的。中國的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的程度時,個人破產立法的現實需求也變得越來越強烈。所以深圳就成為了我國進行個人破產試點的城市。
而且 深圳作為全國首個創建國家創新型試點城市 ,更是應該鼓勵大眾進行創新創造。 而個人破產法的誕生,可以更好的免去創業者的后顧之憂,能夠放手一搏,不用擔心因為自己創業的失敗,而連累到家庭。
03
當然申請破產保護是有條件要求的,我們的初衷是要體現救濟那些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保障債務人以及她所扶養的人的基本生活和權利。而不是為這些債務人進行財產兜底,這顯然違背立法的初衷。
其實《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共提供了破產清算、重整與和解三類程序,供不同情況的債務人適用。
如果債務人雖然現在有困境,一時還不了錢,但是他們未來還是會有收入,而且這個收入是可預期的。這種情況,債務人和債權人可能會協商,會選擇重整或者和解。
在個人破產的重整、和解程序中,債務人是可以繼續維持他的生活現狀,或者是維持工作所必須的財產。以便于債務人可以更好的生活和工作,創造更多的收入來還債。
但像呼某這種,可能今后都沒有穩定的收入,那么這種情況一般是通過破產清算來解決。
今年7月,深圳誕生個人破產重整首案。10月,深圳個人破產和解首案辦結。而這次,呼某就是個人破產清算首案。
04
截止到今年9月30日,6個月內,深圳法院一共收到755件個人破產申請。由此可見,申請人數的龐大。
有些人就擔心了,個人破產條例會不會成為“老賴”逃避債務的手段?
其實大家不必過于擔心。首先,在這個案件里,整個程序是非常嚴格的,債務人的個人信息是需要經過詳細考察的,以防止有些人惡意申報破產。
比如我找小帥借1000萬,然后我拿著這筆錢到處旅游開銷,1年后因為償還不了小帥的債務,于是我就向法院申請了個人清算破產。像小帥這種行為,其實屬于惡意申報范疇,當然是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顯然小帥是達不到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的標準。如果債務人是基于轉移財產、惡意逃廢債務、損害他人信譽這樣一些不正當的目的來申請破產的話,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其次,法院一旦做出裁定,債務人就進入免責考察期,也就是說個人的財務動態信息是要受到嚴格監管和限制的。每月需要申報個人的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信息,呼某在變賣家產并償還給債權人后,呼某所能保留的財產(豁免財產),已經很少了。
并且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的收入全部用于償還債務。以及呼某的消費需求是有嚴格限制的,比如不能坐飛機的頭等艙、高鐵一等艙、三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消費、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等,債權人是有權知道債務人的財務狀況。
這些監督要直到考察期滿才會停止,目前考察期是三年。法院會根據債務人的表現,決定是否裁定免除未清償債務,并解除限制行為。
如果債務人在免責考察期內遵守了相應的限期措施的話,又沒有其他轉移財產、逃廢債務的情形的話,法院就可以裁定免除他未清償的債務。
最后還有一點,就是債務人依照這個條例破產程序免除了未清償的債務,之后的8年內,債務人是不得再申請進入破產程序,這也是為了防止債務人利用破產程序來進行逃債。
那會不會造成債權人的經濟損失呢?
其實,有了法律依據,債權人并不會有過多的損失。欠債的人難受,追債的人也未必好過。而且債最后也不一定能追得回來,往往到頭來還是死債,中間所投入的精力況且不說,造成的社會傷害還時有發生。
但有了破產條例后,其實有一個好處就是能使債務人在破產程序啟動之前,通過轉移財產、隱匿財產來達到逃債目的等行為得到糾正。這些逃債的行為,如果在沒有法律的監管下,債權人往往是無法獲知的。所以,有了個人破產法,債務人可能會得到更多的補償。
而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還債要按照一定的規則,除非有優先債權地位,否則所有的債權人都是按比例來獲得清償。
實際上從這個角度來講,它對全體債權人來講是一個更為公平的清償機制。不然就會出現某些勢力大的債務人,只有一家獲得賠償,其他小的債務人一分錢也得不到的局面。
債務人通過個人破產程序,剩余的債務不用還,算是是逃債了?
以前,沒有個人破產程序的話,欠債還錢、父債子還天經地義。但現實是,如果一個人陷入了困境,沒有法律救濟的途徑,是可能很難走得出來的,就算用一輩子也還不了。
從這點說,確實是不利于債權人的經濟利益。但捫心自問,這樣的債真的能要的回來嗎?但要債的過程,卻在不斷消耗社會資源。
申請破產清算,個人是需要先變賣資產進行償還,不足的部分,才可以申請財產豁免。 而在個人破產條例出臺之前,有誰還債會變賣家產呢?除非是被逼無奈,走投無路。那又是怎樣的一個凄涼。
05
目前,個人破產條例只適用于深圳,沒有在全國推廣。該條例可能還存在一定的漏洞,有些人可能會磚法律的空子,但我相信通過深圳的試點工作,該條例會不斷地被完善,待時機成熟時,便會在全國進行推廣。
總之,《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是為“誠實而不幸”的自然人提供了遭遇債務危機后的法律保障,讓他們能有尊嚴、自由的繼續生活。
在保留最基本的自由財產前提下進入破產程序,這有利于整個社會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和創新創造,增進社會利益,促進社會和諧,同時也是對人民安居樂業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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