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要件
貨物運輸合同也屬于合同,法律對此沒有例外規(guī)定,因此其要件適用于合同的一般要件,合同糾紛要件如下:
1、有違約行為,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
2、有過錯,即違約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這也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當事人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責任。
3、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chǎn)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4、存在因果關系,即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于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二、運輸合同糾紛如何賠償
1、索賠期間和 訴訟時效 。旅客索賠行李損失的,系托運行李,應在旅客離船或行李交還或應當交還之日起15天內(nèi),提出行李賠償要求書,逾期不能再要求賠償。但能指出曾提出賠償要求書的除外。行李交還時,旅客已會同承運人對行李進行了聯(lián)合檢查或檢驗的,無需提交行李賠償要求書。所謂“托運行李”是根據(jù)水路行李運輸合同由承運人運送的行李。自帶行李,旅客索賠的,應在離船前提出賠償要求,否則,除非有反證,不予賠償。自帶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攜帶、保管的行李。內(nèi)河運輸旅客行李索賠的訴訟時效,法無明定,參照海商法的規(guī)定,為2年,自旅客離船或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2、賠償規(guī)則。行李損失應按實際損失賠償。索賠人應當提交有關行李的物品、數(shù)量與單價的證明材料,但托運中違規(guī)夾帶貴重物品的不予賠償。旅客辦理保價手續(xù)的,按保價約定價值賠償,但超過實際價值的,按實際價值計算。內(nèi)河運輸旅客行李損失的賠償是否有限額,法無明定。在我國港口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中,自帶行李賠償為每名旅客不超過人民幣800元,旅客車輛(含其所載行李)每輛不超過人民幣3200元。我們認為可參照該賠償限額規(guī)定執(zhí)行。因為行李別于旅客人身,可以保價托運。
3、索賠方式。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解決。承運人接到行李賠償要求后,30日內(nèi)應予答復。協(xié)商不成的,可申請主管機關調解,或向法院起訴,或依法申請仲裁。
4、賠償后有關事宜的處理。托運行李滅失的,還應向旅客返還全部運雜費。其后又找到的,賠償人應通知索賠人領取,索賠人有優(yōu)先選擇權;同意領取的,應歸還賠償款和已退還費。發(fā)現(xiàn)索賠人以少報多,以次充好等行為的,賠償人有權要求歸還多賠款項。
三、合同糾紛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權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 煤炭送貨辦法 送貨的,以貨物發(fā)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chǎn)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 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mào)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xié)議,是指合同中的協(xié)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chǎn)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chǎn)、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chǎn)品制造地、產(chǎn)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貨物運輸合同糾紛的要件同合同糾紛的要件相同,要求有違約行為,損害事實,行為人有過錯且行為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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