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斷是否屬于彩禮?
一、怎么判斷是否屬于 彩禮 ? 婚前男方給女方送彩禮在中國是風俗習慣,但很多人分不清哪些是彩禮哪些不是彩禮,當婚姻不成功時關于 彩禮返還 就很容易出現糾紛,如何判斷為彩禮是解決彩禮返還的關鍵,但判斷何為彩禮是有相關的標準和條件的。要判斷何為彩禮,首先要明白彩禮的基本含義,彩禮僅指基于婚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給付對方數額較大的財物。其構成特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訂立婚約為前提條件和基礎?;榧s一般認為是男女雙方以將來 結婚 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俗稱定婚。定婚后,男方就要給付女方一定數量的金錢和其他物品,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禮。 2、需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雙方訂立婚約的過程中或者訂立婚約之后,給付財物的行為要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關于給付金錢的數額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間人(俗稱媒人)從中按習慣商定,有時還要通過中間人交付。這種情況下,給付財物既不是給付人主動贈與,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都清楚該財物就是為訂立婚約而給付的彩禮。如果當地并沒有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那么雙方之間發生財物給付行為也就不是彩禮。如果彩禮的數額明顯超出當地風俗習慣,而且明顯超出給付方的支付能力,就應當認定為借婚姻索要財物行為,其實質就不再屬于彩禮性質。 3、所給付財物的價值按照當地生活水平屬于數額較大。雙方訂立婚約后,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需要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財物,其數額或價值就必須符合當地的標準,該標準雖然沒有固定的規范,但是,最起碼要符合彩禮所具有的擔保性質,要符合同時期同一地區大致相近的數額。 金錢與實物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性質相同,均可以成為彩禮,具體在認定時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客觀案情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如果當地有彩禮給付的習俗,且給付的金錢數額較大,或者給付的實物價值較高,均可以認定為彩禮。 二、區分贈與和彩禮,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結婚時,男方向女方贈送彩禮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彩禮是民間風俗習慣的一種,多見于口頭約定,也就造成了一旦出現糾紛則難以通過司法手段來進行判定。在彩禮的認定中,男方雙方之間的中間人顯得比較重要,要盡到溝通協調的作用,如果無法解決爭議,只能通過司法判決的手段來進行。
戀愛中怎么區分贈與和贈與合同
戀愛期間對贈與的判定:只要戀愛雙方當事人自愿贈與的,其贈與之后,贈與的物品屬于受贈人所有。戀愛期間的贈與一般不屬于道德、公益的贈與。因此,如果贈與的財產沒有公證或者登記,那么贈與一方可以要求返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戀愛期間的贈與是否需要返還
婚戀關系中當事人實施的小額給付如具有日常性、及時性消費的物品,屬于一般性贈與,可不予返還。但是若是以結婚為目的,給予對方財物的按彩禮處理,需要按相關規定返還。
一、《民法典》中關于贈與的規定
1、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所以贈與合同的成立要件僅一般情況下不僅需要有贈與人與受贈人意思表示的一致,還要求必須進行贈與財產的交付;
2、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屬于諾成性合同,而不是實踐性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可成立。
二、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產是否應該返還
1、如果是戀愛期間借貸,那么應于返還;
2、如果是贈與,一要看財物金額大小,而要看是否以結婚為目的或者為條件的。
三、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產一般情況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對于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送的圍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
2、對于此期間送往的節日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
3、對于男女雙方互贈的照片,一方堅持要求退還的,應當說服對方,盡量返還;
4、對于戀愛或訂婚一方送與另一方的大宗財物(手表、電視機、摩托車、金項鏈以及高級貴重衣物等)和一定數額的金錢(見面禮、叩頭禮等),一般應予返還。因為大宗物或金錢基于戀愛關系或婚約關系而存在,以與之結婚為前提,一旦這個關系不存在,喪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財物就失去基礎,再占有此項財物則屬于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無力返還,應折價補償或不予返還;
5、對于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從道德角度來講,可以選擇返還。
四、戀愛期間贈送對方財物,要求返還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該行為可以附一定的條件,當條件未成就時,贈與行為就不發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戀愛期間為了結婚往往會提前贈送大額財產,這就構成附條件的贈與行為,這與雙方在平時交往中出于禮節而贈送禮品的贈與行為是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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