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訴訟時效規定
1、 訴訟時效 的類型:
普通訴訟時效,是由民事基本法規定的普遍適用于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各種法律關系的時效期間,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特別訴訟時效,是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別法針對某些民事法律關系規定的時效期間,特別訴訟時效散見于《民法典》和民事單行法,其中常見的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為4年、海運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為1年。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是指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規定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
2、訴訟時效的起算:
普通訴訟時效起算,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對 法定代理人 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典》百九十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受性侵未成年人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3、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屆滿: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推翻了訴訟時效存在的基礎,因此已進行的期間全部歸于無效,訴訟時效重新起算。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 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主要有三種:一是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是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是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從而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引起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主要有四種:一是不可抗力;二是無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是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權利人被義務人或其他人控制。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是訴訟時效期間經過。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4、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案件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主要有三種情況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是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是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是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二、借款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1、訴訟時效自你第一次主張債權被據開始算起,但是最長不能超過借款日起20年,超過20年當然也可以主張,但是債務人就可以以超過最長保護期限為由拒絕履行債務,并沒有實際意義。
2、說道舉證的問題,因為這個借款合同是一個普通債權債務關系,所以適用正常的舉證責任制度,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如果你想證明自己不斷地在主張債權,那么只能是由你來舉證,債務人沒有為此舉證的義務。
在實際操作中最簡單又有效的留證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張債權的時候,如果對方承諾一個還款期限那么就請對方留個字據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對方拒絕履行還款義務則你可以據此采取訴訟方式解決。
3、在承諾期限到之日起3年內,你可以通過再次主張債權來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同樣的,不能超過20年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訴訟時效的要件
訴訟時效要件是指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后繼續計算。訴訟時效適用于各種類型的債權請求權,是民法總則中一項重要的制度,掌握訴訟時效何時開始起算是我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關鍵。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 訴訟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治虛假訴訟犯罪活動,維護司法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等法律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采取偽造 證據 、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 民事糾紛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 夫妻共同債務 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 債權債務 關系和 以物抵債協議 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 債務 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 知識產權侵權 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 擔保物權 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 繼承 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 民事執行 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 財產保全 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 開庭審理 ,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 立案 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三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情形,造成他人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或者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財產權益,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債權無法實現,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為不執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判決、裁定,被采取 刑事拘留 、 逮捕 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 詐騙罪 , 職務侵占罪 ,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 貪污罪 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五條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 濫用職權罪 ,民事枉法裁判罪,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六條 訴訟 代理 人、 證人 、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鑒定意見,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依照 共同犯罪 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 妨害作證罪 ,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七條 采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百零七條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九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行為人系初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自愿具結悔過,接受人民法院處理決定,積極退贓、退賠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 刑罰 的,可以從寬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的,對司法工作人員不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 第十條 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由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十一條 本解釋所稱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 企業破產法 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等文書。 第十二條 本解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68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法院虛假 訴訟 的處理具體規定: 1、在 民間借貸 、 離婚析產 、以物抵債、 勞動爭議 、公司分立(合并)、企業破產等虛假訴訟高發領域的案件審理中,要加大 證據 審查力度。對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要適當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 2、涉嫌虛假訴訟的,應當 傳喚 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除法定事由外,應當要求 證人 出庭作證。要充分發揮 民事訴訟法 司法解釋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 保證書 規定的作用,探索當事人和證人宣誓制度。 3、訴訟中,一方對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進一步查明,慎重認定。查明的事實與自認的事實不符的,不予確認。 4、要加強對調解協議的審查力度。對雙方主動達成調解協議并申請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的,應當結合案件基礎事實,注重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對 人民調解 協議司法確認案件,要按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要求,注重審查基礎法律關系的真實性。 5、在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和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過程中,對可能存在雙方惡意串通、虛構事實的,要加大實質審查力度,注重審查相關法律文書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必要時,可向仲裁機構或者公證機關發出司法建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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