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履行抗辯權民法典有什么規定
不安履行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給付義務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 【 行使不安抗辯權 】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條件是什么
不安抗辯權適用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二)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三)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后履行義務未提供相應擔保。
三、不安抗辯權單務合同當事人是否可以行使
單務合同不適用履行抗辯權,合同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包括 同時履行抗辯權 、順序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以合同雙方存在對待給付關系為前提,只有雙務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辯權。
單務合同是指只有一方當事人承擔給付義務的合同。在單務合同中,當事人雙方不存在對待給付關系,一方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另一方則相反。
單務合同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只有單方承擔義務的情況,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負有按約定使用并按期返還借用物的義務,出借人不負合同義務;另一種情況是一方承擔合同的主要義務,另一方只承擔附屬義務,雙方的義務不存在對待給付關系。例如,合同法允許贈與附義務,但贈與人交付贈與財產與對方的附屬義務之間不存在對價關系,因而贈與合同仍屬于單務合同。
《 民法典 》第527條: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 。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有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有先后的履行順序等。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
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3、有先后的履行順序。
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情形:
1、刑事案件。
被控告犯有刑事罪行的被告有權行使抗辯權。他們可以提出辯解、提供證據來駁斥指控、質疑證人證詞的真實性,并通過辯護律師進行辯護。
2、民事案件。
在民事糾紛中,被告有權行使抗辯權,以對原告的主張提出異議并提供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辯護。這包括各種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侵權行為、家庭糾紛等。
3、行政程序。
在行政訴訟或行政爭議中,被申訴人有權行使抗辯權來回應行政部門的決定或指控,提出反駁意見和證據支持自己的立場。
4、職業道德和專業糾紛。
在職業道德或專業糾紛中,涉及到個人或機構受到指責或處分的情況,被指控方有權行使抗辯權,提出反駁和自我辯護。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