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虛假訴訟罪,哪些屬于虛假訴訟 虛假訴訟是一個法律名詞,俗稱“打假 官司 ”,指民事訴訟的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虛構事實、偽造證據向 法院 提起訴訟,欺騙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執行的方式獲得非法利益。 (一)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 民事糾紛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屬于虛假訴訟行為: 1. 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 夫妻共同債務 ; 2. 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 3. 與 公司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 4. 捏造 知識產權 侵權 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 5. 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 6. 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 7. 假借 民間借貸 之名,誘使或迫使他人簽訂“ 借貸 ”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 8.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 仲裁 裁決、 公證 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 (二)司法實踐中,下列行為也應認定為虛假訴訟行為: 1. 在立案過程中,通過捏造當事人信息或與他人串通虛構當事人信息等方式騙取法院立案或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2. 捏造、偽造租賃協議虛構債權債務; 3.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或部分清償的事實,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 4. 在土地、 房屋拆遷 安置補償過程中,捏造身份關系提起分家析產、繼承、 房屋買賣合同 等訴訟行為; 5. 基于虛假的債權債務關系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6. 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進行虛假陳述,偽造、變造、隱匿、毀滅證據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等行為; 7. 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二、哪些案件容易高發虛假訴訟? 1.民間借貸案件; 2.被告為資不抵債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其財產已經進入法院執行拍賣程序; 3.改制中的國有、集體企業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4.政府規劃 拆遷 區范圍內的公民作為訴訟主體的分家、析產繼承、買賣等案件; 5.提起 離婚 訴訟前的一個時期,夫或妻一方經法院裁決債務案件異乎尋常多的離婚案件; 6.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的案件。 三、如何識別虛假訴訟? 一“查”:調查原、被告是否存在親屬關系或者其他親密關系、訴訟事實及理由是否明顯不合理,證據是否明顯偽造等; 二“聽”:參與或者旁聽庭審確認庭審情況。原、被告會擔心庭審時疏漏出錯,一般不親自出庭訴訟,由其代理人出庭應訴,而且被告一方幾乎不作任何抗辯,是一個非常“和諧”的庭審過程; 三“看”:虛假訴訟案件的最終目的是逃避債務、轉移資產,所以此類案件普遍調解結案,雙方當事人經常表現為“一個愿打、一個愿挨”,很快便達成和解,執行財產。 四、如何打擊虛假訴訟? 自2015年11月1日《 刑法 修正案(九)》正式實施起,虛假訴訟行為可以虛假訴訟罪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的規定,虛假訴訟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1.只有“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才有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捏造”是指憑空捏造,如果糾紛事實客觀存在,只是對非關鍵部分的事實進行夸大、虛構或者濫用訴訟權利惡意訴訟的,都不構成本罪。其次,必須是民事訴訟領域的事實,如果在刑事訴訟領域捏造事實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可以以 誣告陷害罪 論處。 2.實施虛假訴訟的行為,還要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結果,才構成犯罪。“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司法機關多次審理、調查取證等耗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或者因此法院作出錯誤的裁判、執行。“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指造成對方當事人或者利益相關人員為了應訴而花費不必要的費用,比如 訴訟費 、 律師費 、鑒定費、差旅費等,或者導致上述人員生產、經營困難等情況。 3.實施虛假訴訟的行為,并且“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罪從重處罰。”所謂的“其他犯罪”,主要是指 詐騙罪 、 職務侵占罪 、 貪污罪 等侵犯財產型犯罪。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虛假訴訟罪的立案標準是: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予立案追訴。根據《刑法》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零七條
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虛假訴訟罪的判刑標準是: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虛假訴訟罪認定時要注意的問題是:行為方式是以捏造事實、偽造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來欺騙司法機關;虛假訴訟罪中的訴訟是指民事訴訟。
法律客觀:第一,虛假訴訟犯罪僅限于“無中生有型”行為,即憑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和因該民事法律關系產生民事糾紛的情形。如果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行為人采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能認定為虛假訴訟罪,構成犯罪的,可以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證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捏造事實即可以是積極行為,也可以是特定形式的消極行為。行為人隱瞞他人已經全部清償債務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債務的,也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二,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具體實施方式可以表現為“單方欺詐型”和“惡意串通型”。除了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之外,一方當事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意圖使對方當事人敗訴,以達到非法占有對方財產等目的的,也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三,民事執行程序屬于虛假訴訟罪中的“民事訴訟”。以捏造的事實申請人民法院進行民事執行,同樣可能妨害司法秩序和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需要采取刑事手段予以規制。實踐中存在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均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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