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百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公訴部門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后,經審查認為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在五日以內經由案件管理部門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認為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的,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認為屬于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認為屬于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可以交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需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指定審判管轄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前協商同級人民法院辦理指定管轄有關事宜。
法律分析:虛假訴訟罪由公安機關負責管轄。進行審判的,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法院負責審理,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虛假訴訟罪是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一個罪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機關負責偵察的,所以虛假訴訟罪立案管轄的機關是公安機關,如果是審理的,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法院管轄。對人民法院管轄權的相關規定,是保障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合法權益的重要體現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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