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合同簽字后補內容有效嗎
空白合同簽字后補內容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上沒有寫一式幾份,只要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也有效。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合同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以及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要件。 空白合同簽字后補內容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上沒有寫一式幾份,只要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也有效。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合同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以及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要件。
一、空白合同簽字后補內容有效嗎 空白合同簽字后補內容一般情況下合同是有效的,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同簽訂人,應當預見到空白合同存在的風險和用人單位后補內容的情況。在空白合同上簽字以及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存在當事人的默許。但是如果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自然無效。二、合同上沒有寫一式幾份有效嗎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最好一式兩份,如果只有一份的,只要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也有效。 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并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三、訂立合同的原則 1.訂不訂立合同自愿,當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 2.與誰訂合同自愿,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 3.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 4.在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有關內容; 5.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 6.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我提醒您,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愿決定。當然,自愿也不是絕對的,不是想怎樣就怎樣,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空白合同簽字后補內容有效嗎
如果簽訂了空白合同之后,雙方當事人在該合同上面增添了條款內容,并且當事人對于其增加的內容雙方均表示同意或者追認,該空白合同有效。如果簽訂空白合同之后約定了不得增改其內容或者當事人對于增改的內容不同意的,該合同無效。
訂立合同的原則:
1、訂不訂立合同自愿,當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
2、與誰訂合同自愿,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
3、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
4、在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有關內容;
5、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
6、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綜上所述,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愿決定。當然,自愿也不是絕對的,不是想怎樣就怎樣,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先簽名后補內容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先簽字后簽字的問題,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簽名將會產生授權對方當事人補記合同空白部分內容的法律后果,在借款合同中的保證人簽名真實的情況下,不管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額是否系對方當事人事后補寫,擔保人均應在借款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一)要約被拒絕;(二)要約被依法撤銷;(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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