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股權的效力如何認定
轉讓股權的效力認定如下:
1、合同的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公司章程規定的有效;
2、股權轉讓合同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屬于可撤銷合同;
3、股權轉讓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無效。
股權轉讓協議注意事項:
1、明晰股權結構,應就被轉讓公司的股權結構作詳盡了解。
2、資產評估,明晰股權結構,確認轉讓的份額后,應請國家認可的資產評估所對被收購公司的資產及權益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并將評估結果報國家有關資產評審機構批準確認。
3、確定股權轉讓總價款,股權轉讓合同各方共同約定股權轉讓總價款。
4、出讓方的保證。
5、股權轉讓合同受讓方保證。
6、確定轉讓條件,股權轉讓合同各方協商一致,確定轉讓的條件。
7、確定股權轉讓的數量(股比)及交割日。
8、確定股權轉讓的價值。
9、設定付款方式與時間。
10、確定因涉及股權轉讓過程中產生的稅費及其他費用的承擔。
綜上所述,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受讓方有必要進行一個前期調查,查詢轉讓方是否為目標公司登記的股東,目前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官網進行查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股權轉讓合同的起草條件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是: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股權轉讓是否以工商登記為生效要件?
緣由:在經手的項目中,證監會在反饋意見里要求對兩家公司就所持發行人股權轉讓后發生的代持行為進行解釋其原因。律師在補充法律意見書里提到由于該轉讓沒有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受讓人即代持行為的委托人并沒有獲得股權,所以委托代持的前提不存在,因而不存在代持。首先tony覺得律師的回答跑偏,審核員既然問到了代持的原因,自然是認可其行為是代持,何必去提及是不是代持?除此之外,這樣的邏輯否定了現實存在大量代持行為,tony不認為其行為不是股權代持。在實務中,隱名股東大量存在,根據首發管理辦法的要求,上市前發行人股權結構清晰,不存在潛在的股權糾紛,要求依法解除代持。那么股權轉讓與工商變更登記到底是什么關系?在印象中,深刻想到一道司考題一房二賣,后來與原房主甲簽訂的買賣合同的善意第三人丙辦理過戶手續后受讓有效,給人暗示就是原先簽訂買賣合同的乙并沒有獲得房屋的所有權。那么沒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就歸于無效?學習:這個問題歸根于股東資格的確認。由于我國立法的漏洞,爭奪股權的現象較為普遍,主張股東資格的證據繁多,有轉讓合同、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等。《公司法》第三十三條 明確了甄別真假股東的標準。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面對五花八門的證據,應當作出層次的區分,以比較在矛盾情況之下的效力優先次序。證據大致可分為:源泉證據、效力證據、對抗證據劉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創新:立法爭點與解釋難點》1、源泉證據系股東獲得股權的基礎法律關系的法律文件:(一)原始取得(出資證明書、股票);(二)繼受取得(轉讓合同、贈與合同、遺囑等)。源泉證據與其他證據之前是源與流的關系,一旦取得源泉證據就可以要求修改股東名冊、辦理變更工商登記。換言之,未載入股東名冊,但持有源泉證據的當事人可以對公司主張股權。若轉讓雙方達成了股權轉讓協議,則轉讓方喪失了在公司的股權,而受讓人取而代之。2、效力證據對上市公司而言,此類證據是中登公司的股權登記資料,非上市公司則是公司備置的股東名冊。股權的實質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股東名冊對股東資格的確認有推定的證明力。依法取得股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公司修改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而現實中,并非所有公司都備置了股東名冊或及時更新,最高院《公司法司法解釋》(草稿)第1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未備置股東名冊,或者因為股東名冊登記管理不規范,未及時將出資人或受讓人記載于股東名冊,但有證據證明其以其他形式認可出資人或受讓人股東身份的,出資人或受讓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張權利。根據立法者的事實求是態度,我們可以認定公司沒有股東名冊并不妨礙股東資格的認定及股東權利的主張。與房屋產權證的法律效力相似,股東名冊僅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具有推定的證明力。就是說,在有相反的源泉證據時,股東名冊就被推翻。從而,源泉證據效力優于效力證據!3、對抗證據系在公司登記機關在案的章程等登記文件。協助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是公司的一項法定義務。作為對抗證據的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文件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此處的第三人不包括&l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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