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一旦簽訂合同,是不可以任意進行撤銷的,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則通常需要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的違約金,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可以對已生效的合同進行撤銷;
1、雙方當事人因為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重大誤解一般指的是行一方當事人對合同標的品種、對方當事人、質量、規格和數量等錯誤認識,使得行為的結果與自己的意思表達不一致,從而導致較大損失的行為。
2、在合同簽訂中顯失公平的;
3、一方當事人通過威脅、欺騙的方式、或乘人之危的情況下,使得對方當事人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下簽訂的合同,則受損害的當事人有權利請求法院對已簽合同進行撤銷或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賣人、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除外。
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承租人不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合同撤銷需要的條件: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著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的損失,或者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于懸殊、承擔責任、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分析:合同撤銷的條件:法律規定的合同撤銷的條件有以下三個: 1、合同是因重大誤解訂立的。這種情況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重大事項有錯誤的認識,從而使訂立合同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并可能或者已對造成較大損失。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實際生活中顯失公平的情況可能多種多樣,比如一方當事人不公平地利用了對方當事人的依賴、經濟困境或緊急需要,或者不公平地利用了對方當事人的缺乏遠見、無知、無經驗或缺乏談判技巧的事實等。是否構成顯失公平,需要考慮到合同的目的和性質以及所造成的實際影響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3、合同是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對于欺詐、脅迫的情形有兩種情況。屬于損害國家利益的,如前所述,應當認定無效。如不屬于損害國家利益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中,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上要是誤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中,則只有受害方當事人才有權請求撤銷合同。 當事人的撤銷權并不是無限期存在的,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如果不行使撤銷權,則撤銷權消滅。當事人也可以明確表示放棄撤銷權,當事人放棄的,撤銷權也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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