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主動離職可以得到賠償金
法律主觀:
有五種。 1、欺騙勞動者簽訂 不平等合同 只要 簽訂勞動合同 ,必須保持“平等資源,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中必須明確的寫清楚雙方的權益,如果說你簽約勞動合同的時候,發現了合同中跟現實情況不一樣,發現自己被騙了,那么就可以提出離職,并且要求賠償。 2、剝削勞動力 相信很多人都碰到公司利用遲到扣錢、聊天扣錢、抽煙扣錢其實這些都是不合法的,這個不僅是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是以不合法的手段壓榨勞動力,這種情況下,你就可以主動提出離職,并且得到賠償金。 3、不買社保 買社保,其實也是我們員工的合法福利保障,而且國家也明確的規定了,公司必須為員工購買社保。如果說入職很長一段時間,公司用各種借口拖延或者是不買社保,那么你就可以要求公司進行購買,如果他拒絕,那么你就可以提出離職并且提出申訴得到賠償金。 4、拖延發放工資 拖延發放工資這個問題,估計大家都有遇到過。在勞動合同中,都會明確的寫明發工資的時間,如果說單位以各種借口或者拖延發放工資,員工可以主動離職,并且向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補齊沒有發放的工資,然后得到賠償金。 5、隨意開除員工 如果說有單位以欺騙的方式迫使勞動者進行非自愿修改勞動合同,還有單位隨意將員工調換到其他的崗位沒有經過當事人的同意,或者時候直接 解除勞動合同 的,這些都是直接傷害了勞動者的權益,那么這個時候我們就可以通過沖裁來補償我們,并且得到賠償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哪些情況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其他。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克扣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脅迫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的標準是什么?
一、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二、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三、不滿六個月的,則付給勞動者半個月的工資;
四、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哪些情況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做出的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五條【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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