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協議可以撤銷嗎
法律主觀:
贈與協議是能撤銷的。如果贈與財產權利未轉移的,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經過公證或具有公益性質的贈與除外。經過公證的贈與只有存在下列情形才能請求撤銷: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的情形;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情形;法定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贈與合同可以反悔嗎
可以反悔。
依據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屬于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贈與合同的撤銷分為任意撤銷與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可撤銷的情形:
1、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2、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3、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4、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特別注意: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5、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特別注意: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6、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六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關于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本文《關于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專業律師根據我國合同法上對贈與合同的解釋而撰寫出來的,歡迎查閱本文。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在由現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的特定情形時,允許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合同。由于贈與從源頭上來說是一種恩惠,體現的是一種扶危濟困的道德品質,歸根結底是一種道義行為。贈與人將贈與物無償交付給受贈人,并沒有要求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在由現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的特定情形時,允許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合同。由于贈與從源頭上來說是一種恩惠,體現的是一種扶危濟困的道德品質,歸根結底是一種道義行為。贈與人將贈與物無償交付給受贈人,并沒有要求受贈人一定的物質回報。但是如果受贈人接受贈與以后,不但沒有感激之情,反而恩將仇報,以怨報德,實施了侵害贈與人利益的行為,或者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甚至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給贈與人精神上、物質上造成了損害。此時仍要求贈與人在受贈人忘恩負義的情況下恪守贈與義務,于情于理都很難講通。為了保護贈與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撤銷贈與合同。行使撤銷權的目的主要是對受贈人的忘恩負義行為或不履行義務的一種懲罰,而且這種撤銷權的行使有溯及效力,無論贈與標的物給付與否,都可發生使贈與合同失其效力的作用[8].
至于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條件,各國立法有不同的規定。而我國《合同法》第192條第1款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第193條第1款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根據以上規定,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可以分為贈與人的法定撤銷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兩種。
(一)贈與人的法定撤銷贈與人的法定撤銷贈與,主要有三種情形:
1.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有嚴重侵害行為。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當屬無疑,但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的近親屬的,贈與人能否撤銷贈與,各國法律的規定并不一致。筆者認為,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嚴重侵害的對象包括近親屬在內是非常合理的。因為贈與人的近親屬雖然不是贈與合同的當事人,與贈與沒有任何聯系,但是考慮到他們與贈與人身份上的特殊關系,受贈人對他們的侵害,將對贈與人造成精神甚至財產上的損害,實質上也就使贈與人本人受到了間接侵害。[9]至于贈與人的近親屬的范圍,應與《民法通則》和有關的司法解釋確定的近親屬的范圍相同,包括贈與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另外對于我國合同法第192條規定的嚴重侵害行為的認定,筆者認為應要求受贈人必須要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其侵害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行為在所不同。這不僅包括受贈人對贈與人及其近親屬所實施的觸犯刑法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而且也包括受贈人對贈與人及其近親屬所實施的嚴重有損道德聲譽的行為。如果贈與人對損害沒有過錯,實屬意外的,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此情形和第一種情形一起構成大陸法系國家所稱的忘恩負義行為。這里的撫養義務是僅指法定義務還是包括約定義務,學者有不同的觀點。有人主張主要是指法定撫養義務,也包括約定撫養義務。另外必須要有受贈人不履行對贈與人撫養義務的事實,此事實是在受贈人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而不履行所致。而受贈人在沒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的不履行屬于客觀不能,表明受贈人主觀上并無不履行的故意,為此贈與人不能產生撤銷贈與的權利。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90條的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對所附義務,受贈人須按照約定在贈與物的價值限度內履行義務。因為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僅負有履行贈與的義務,而且要在合同所附義務的范圍內對贈與標的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如果不允許贈與人在受贈人違反履行約定的義務時撤銷贈與,則對贈與人不公平,贈與目的也即受到損害。因此在受贈人拒不履行其所負擔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提出撤銷贈與。但也并不是意味著只要受贈人有輕微違約的情形時就可撤銷贈與。筆者認為,必須是能夠達到受贈人不履行義務致使贈與人當初設定義務的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時,贈與人才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
(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銷贈與的撤銷本應屬于贈與人,但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使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贈與人的撤銷權事實上已無法行使,而由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才能實現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權利和意愿。
至于贈與人的繼承人行使贈與撤銷權的法定事由,德國、瑞士和臺灣地區的規定不盡一致。我國《合同法》第193條第1款則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與其他國家和地區民法典規定不同的是我國法律不僅規定了繼承人行使撤銷權的法定事由,而且還規定了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條件,可見我國法律的規定對保護贈與人的利益更為有利。
一般認為,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贈與撤銷權應具備兩個條件。首先是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如果繼承人沒有死亡或者沒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其本人即可行使撤銷權。其次是贈與人的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是由于受贈人對贈與人直接或間接地實施了違法行為造成的。值得探討的是,如果贈與人非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造成死亡,且有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的,贈與人的繼承人可否撤銷贈與,各國立法均未作規定。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不應允許繼承人撤銷贈與。但在受贈人的行為嚴重違背所附義務和贈與本意或者妨礙了贈與人撤銷贈與時,贈與人死亡后,贈與人的繼承人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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