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具有法律效力嗎
要約可以說是成立合同的一個程序,合同對當事人是有拘束力的,那么要約有法律效力嗎?要約如果符合構成要件的話,是會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約束力的。接下來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要約具有法律效力嗎 一項要約,如果符合要約構成要件,就要發生法律效力。要約的法律效力表現在對要約人的約束力和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兩方面。
首先,要約對要約人的約束力。此種約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形式約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銷或對受要約人隨意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這對于保護受要約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要約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此種約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實質約束力,在民法中也稱為承諾適格,即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體表現在: 1、要約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約人才享有對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權利。當然,該項權利由于受要約人的特定性而具有人身性質,它不能轉讓。 2、承諾權是受要約人享有的權利,是否行使這項權利應由受要約人自己決定,受要約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該項權利。他在收到要約以后并不負有必須承諾的義務。 3、一旦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約人和承諾人之間形成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二、要約消滅的原因 第一,要約有效期限的經過,凡是在要約中明確規定了承諾期限的,則承諾必須在該期內作出,超過了該期限,則要約自動失效,不可再接受承諾。 第二,受要約人拒絕要約。拒絕要約是指受要約人沒有接受要約所規定的條件。拒絕的方式有多種,既可以是明確表示拒絕要約的條件,也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不作答復而拒絕,還可以表現為對要約的實質內容作也限制、更改或擴張大而形成反要約,不過在后一種情況下,既表明受要約人已拒絕了要約,同時也向要約人提出了一項反要約。受要約人在拒絕要約以后,也可以撤回拒絕的通知,但必須在撤回拒絕的通知先于或同時于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處,撤回拒絕才能產生效力。 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通知中,并沒有更改要約的實質內容,只是對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予以變更,而要約人又沒有及時表示反對,則此種承諾不應視為對要約的拒絕。但如果要約人事先聲明要約的任何內容都不得改變,則受要約人更改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也會產生拒絕要約的效果。 第三,要約人撤回或撤銷要約。要約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約人撤回或撤銷。一旦撤回或撤銷,要約將終止效力。 第四,因要約人死亡而使要約失效。需要注意的是,要約是否因要約人或者受要約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失去效力?《民法典》并未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在要約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明確表明發生上述情況時要約失去效力或者受要約人在承諾之前即已知曉要約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時,要約失去效力。否則原則上不妨礙要約的效力,除非合同必須由要約人本人履行。受要約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如果是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發生的,要約對要約人當然不發生效力;如果是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后發生的,除非合同必須由受要約人本人履行,否則原則上也不妨礙要約的效力。 要約不能隨便作出,因為要約對于要約人和受要約人是有拘束力的,也就是說要約是有法律效力的。關于要約的法律效力以上已經整理了,同時還整理了要約消滅的原因。
要約的法律效力如何表現
法律主觀:
要約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表現:
1、不得對發出的要約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
2、受要約人享有對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權利;
3、要約生效后,要約人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不得隨意撤回、撤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條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要約條款能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要依據受要約人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承諾,按規定作出承諾的,要約條款成立,產生合同效力。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八十二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約”字在協議里面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合同要約的法律效力是:1、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受該意思表示約束;2、受要約人享有對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權利;3、要約一經承諾,合同成立,要約人和承諾人之間形成合同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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