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訂金”雖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后果可是天壤之別。如果民事主體之間,首先達成共識,并相互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寫有寶字蓋“定金”的,當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由違約方需要承擔相應法律后果。比如說,買方與賣方之間達成協議,并由買方支付“定金”之后出現違約、毀約等情形的,收取“定金”的賣方就有權做出不予退還已收取的“定金”款項。當賣方違約、毀約時,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賠償支付“定金”的雙倍違約金。
而言字旁的“訂金”是具有預付款的性質,不具有任何擔保性質。比如說,買方與賣方之間達成協議,并由買方支付“訂金”的,如有不足部分,買方再補交剩余價款即可;或者賣方有毀約等情形時,賣方向買方退還“訂金”款項即可,雙方之間無需承擔任何法律后果。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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