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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呼某是全國首個“破產人”?(全球首個破產人是什么意思)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1-27 12:31:57

你對不幸者有怎樣的認識500?

26.11.2021
本文字數:4664,閱讀時長大約7分鐘
導讀:一時間,“個人怎么破產”“是否破產了就不用還賬了”“會不會成為‘老賴’逃債的工具”等問題被熱議。
作者 |第一財經 林春挺
面對電視臺的鏡頭,呼女士感慨不已,“政策、法律都不是無情的,是真的有溫度的。”她是我國境內首起個人破產清算案的當事人。
11月8日,深圳中院正式裁定債務人呼某破產,我國內地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由此產生。深圳中院認定,呼某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符合宣告破產的條件,通過免責考察期后,呼某可免去剩余債務。
“個人也能破產了”,這對我國內地來說尚屬新鮮事。一時間,“個人怎么破產”“是否破產了就不用還賬了”“會不會成為‘老賴’逃債的工具”等問題被熱議。
“我們在這個案件里面,一方面要體現救濟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保障債務人以及她所撫養的人的基本生活和權利;另外一方面要防止惡意破產,整個程序是非常嚴格的。”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說。
關于個人破產,我國尚無全國性的專門法律法規,個人破產清算首案之所以會產生于深圳,或與深圳出臺了我國境內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有關。深圳個人破產案件信息網披露的數據顯示,目前深圳中院收到的個人破產申請案已超過800件。而過去幾年,浙江和江蘇等地也在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插圖/韓文婷
個人破產:救濟“誠實而不幸者”
是什么樣的境遇,讓呼女士走到了申請個人破產這一步?
深圳中院裁定書顯示,呼某于2014年至2016年間在深圳某商場內經營一家培訓機構,后因商場倒閉,培訓機構被迫關閉,導致呼某負債480余萬元。
呼女士的負債賬單,包括銀行借款275萬余元、信用卡借款30余萬元、朋友借款90余萬元、經營貸50萬元,以及利息、違約金等。這是她無法承受之重,但她也未逃避。2018年,她賣掉名下唯一住房,所得賣房款260萬元全部用于償還債務,至今仍負債140余萬元。
“我們這個熟人社會里,你能躲到哪里去?我不贊成這樣(逃避)的生活態度。”她在接受電視臺采訪時這樣表示,“我不希望讓孩子以后說,我媽媽是個‘老賴’,所以我一直在勉力還(債)。”
然而,去年呼女士的生活已經到了幾乎沒有任何經濟來源的境地,雖然她想努力還清債務,但已經有心無力。
在了解個人可以申請破產的信息后,呼女士抱著試一試的心態提出了申請。
2021年6月9日,呼女士向深圳中院提交個人破產清算申請。11月8日,深圳中院將文書送達她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產。
裁定書顯示,自宣告破產之日起,呼某將進入為期3年的免責考察期。在考察期內,呼某須按照《個人破產條例》相關規定限制消費行為,同時接受破產管理人和破產事務管理署的監督,每月申報個人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信息,扣除贍養費、撫養費、生活費等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償還債務。
為保證呼某正常生活,債權人會議經表決同意了她的豁免財產清單。
免責考察期滿后,深圳中院將根據呼某考察期間表現,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償債務,解除限制行為。
“這位債務人,經過我們的清算,經過管理人的調查、債權人的監督,都認為她是符合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的標準……法院依法對她宣告破產。”曹啟選說。
根據深圳中院上述裁定書,經管理人調查認為,呼某關于其破產原因、債權債務、財產狀況的陳述符合事實,債權人對呼某的陳述和管理人的調查結論也未提出異議。
外界容易忽略和混淆的一點是,深圳審結的個人破產相關案并非只有呼某案一起,在此之前,深圳另外審理了兩起個人破產相關案件:7月,深圳中院批準了一起個人破產重整計劃;10月,深圳中院裁定終結一起個人破產和解程序。呼某案是其中之一,屬于破產清算,公眾俗稱的“破產”一般就是指這一類。
深圳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副教授齊礪杰指出,和另外兩案不同的是,呼某案是內地第一起法律免責的真正意義上的個人破產案件。他解釋,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都是協商免責,并沒有被宣告破產,破產清算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定免責。
“該案最大的不同之處就是,首次運用了宣告破產和免責考察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徐陽光對第一財經記者說,“宣告破產之后,債務人就進入免責考察期,免責考察期屆滿,法院經審查認為債務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就可以依法裁定免除其未清償的債務。呼某案的特點正是破產清算程序與和解、重整程序的差別所在。”
“在我看來,個人破產清算是最典型的個人破產程序。”徐陽光說,“我一直認為,破產清算程序是破產制度中的定海神針,是底線基準。”
曹啟選則介紹,制定個人破產制度的目的,是幫助“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實現經濟再生。
也就是說,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而判斷債務人是否符合“誠實而不幸”的首要標準,是債務人是否已經如實履行了申報義務。以呼某案為例,呼某申報的財產、債務,跟后來管理人調查核實的基本一致,陳述的破產原因經過能夠跟開辦公司的經歷、投入等情況對應。
深圳實踐:非“老賴”避風港
深圳是我國內地首個出臺有關個人破產地方條例的城市,這也是“不想逃”的呼女士能夠在此申請個人破產程序的重要原因。
今年3月1日,我國境內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下稱《個人破產條例》)在深圳市正式實施,這是個人破產制度在中國內地的破冰之舉。
根據《個人破產條例》,個人破產類型分為破產清算、重整、和解,供不同情況的債務人適用。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3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但在《個人破產條例》出臺前后,社會上不乏“該條例就是‘老賴’的避風港”等觀點,甚至出現一些反對聲音。
“很多人反對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原因是擔心它變成債務欺詐的工具,我認為這種擔憂是多余的。”齊礪杰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個人破產制度并不增加機構債權人的風險,或者說保障債權人利益,靠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據齊礪杰介紹,《個人破產條例》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遏制逃廢債,如對具有破產欺詐行為的債務人追究法律責任、嚴格限制免除債務條件、設置3年的免除考察期、鼓勵清償制度保障債權人權益等;如規定,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債務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未清償債務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免除未清償債務的裁定,可對惡意逃廢債的債務人起到警示作用。
“個人破產制度不僅不會成為‘老賴’的避風港,反而是打擊‘老賴’逃債的有力的法律武器。”徐陽光向第一財經記者舉例說,破產信息登記系統將全流程記錄自破產程序啟動之后的債務人的收入、支出和財產變動狀況,面向債權人、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開放,實現全方位的監督。
“在深圳條例(《個人破產條例》)立法過程中……歷經數十稿討論、修改、完善,深圳條例全面加強反破產欺詐的制度設計。”深圳中院深圳破產法庭綜合辦主任景曉晶最近撰文介紹,“同時,針對個人破產制度的特點,深圳條例還加強了不予受理與駁回申請、債務人及其家庭財產申報、破產撤銷權行使、破產債權清償順序、信息公開公示機制等關鍵條文構建,織密反破產欺詐法網。”
一個反面案例是,深圳中院于5月14日作出第一份不予受理申請裁定,正是因為查明申請人在離婚后以個人名義舉新債去償還婚姻存續期間的舊債,同時無法對其財產轉移、處分行為作出合理解釋、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法院認為不能認定其是否存在破產原因,裁定不予受理其破產申請。
類似的失敗案例還有,首批受理但和解失敗的張某芳案,就是債權人認為債務人消費支出存在疑點,且償債比例較低,最后未能達成和解。截至9月底,深圳中院累計裁定不予受理的破產申請9件,準許申請人撤回申請的7件。
“在深圳的實踐過程中,也有經驗需要吸取。比如,有的人向法院提交個人破產申請時,明顯是想借此討債,對此法院采取的做法是勸對方不要申請。”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說,“但將來不應該是選擇勸的方式,而是直接去查,如發現申請人欺詐性破產、逃廢債、隱匿資產、轉移資產等行為,法院可以就此進行對外公布,同時刑事打擊的配套也要跟上。”
目前,深圳已有不少人提出個人破產申請。
深圳個人破產案件信息網披露的數據和深圳破產法庭公眾號發布的信息顯示,向深圳中院申請個人破產的債務人,年齡主要集中于30歲到50歲區間,絕大多數申請破產的原因是債務人創業失敗或者經營困難。
“這個(個人破產)制度為市場主體建立了預期,讓他們知道,即便自己失敗了,大不了過一段苦日子。”李曙光說,“但如果沒有這個制度,債務的壓力就會伴隨他們終生,無法翻身。”
多地探索:補齊制度短板
“我認為個人破產制度缺失所帶來的負面效益正日益突出,當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已非常必要。”在齊礪杰看來,由于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債務人只能被納入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在被窮盡一切調查措施之后,成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不能”案件,最終結果是“執行難”案件大量積壓。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其中提出,試點個人破產制度,構建更加完善的市場主體進入、重整和退出機制,推動深圳法院率先試點的個人破產訴訟生效判決在廣東全省及全國各地得到執行。
那么,深圳為何能成為我國內地第一個個人破產立法試點的城市?
在徐陽光看來,中央之所以把個人破產制度的試點放在深圳,主要得益于深圳是中國改革開放的窗口,是經濟特區,擁有較高的立法權限,同時深圳緊盯國際發展前沿問題,市場化程度高,創新創業活躍,個人債務困境拯救的需求大,個人破產所需要的誠信建設機制和財產登記系統等配套制度較為健全。“綜合各方面的因素,我們就能理解為何全國個人破產清算第一案誕生在深圳了。”
但探索個人破產立法的并非深圳一地。
2019年7月,國家發改委等13部門出臺《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要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后,多地開始積極探索個人破產制度建設。
徐陽光發現,經濟越活躍的地方,個人破產立法的需求就越是強烈。國內很多地方都有著很強的個人破產立法的現實需求,比如浙江溫州、臺州,江蘇蘇州等地。“但是,(深圳之外)這些城市都沒有爭取到進行個人破產立法試點的權力,所以,它們進行的是在現有法律規定下的探索,也即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司法實踐探索。但它們也摸索出了很多好的經驗和做法,值得我們好好總結。”
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標志著浙江開始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徐陽光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呼某一案的成功審結,標志著深圳中院在個人破產立法試點中,完整審理了個人破產和解、破產重整與破產清算三類案件,很好地進行了三類個人破產程序的司法探索,為后續各類個人破產案件的高質高效審理提供了重要的實踐基礎。
在徐陽光看來,呼某案的成功審結,進一步讓社會公眾看到了豁免財產制度、免責考察期和余債豁免制度在個案中的運用,更為全面地認識了個人破產制度在防范債務人惡意破產、逃避債務方面的規則設計,也讓社會大眾看到了個人破產制度在鼓勵創新、寬容失敗方面展現出來的人文理念,有助于改變大家對個人破產制度的一些偏見,增強社會各界對個人破產立法的信心。從這個角度來說,“深圳是幸運的”。
面對電視鏡頭,在“至暗時刻”獲得法律庇護的呼女士說,“覺得我們(經過個人破產終于)可以‘重生’了,幾年以后我們就自由了,我們就跟其他普通人一樣了。”

有了個人破產法,欠債就不用還了嗎?

01

11月15日,央視新聞頻道《法治在線》節目聚焦:深圳誕生的全國首個“破產人”。11月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呼勇(化名)破產。呼勇現有財產不足以清償140余萬元債務,將進入為期3年的免責考察期。

按《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只要呼某通過免責考察期,呼某便可以免去剩余債務。考察期后呼某便可以像正常人一樣生活,不必再過著被追債的日子。

呼某在深圳曾經營一家門店,因受市場環境影響,呼某所在的門店商場倒閉,呼某不得不關閉門店,因經營不善,呼某背負480余萬元的負債。

呼某賣掉她唯一的住房,將所得房款260萬元,全部用于償還債務。但這點錢壓根不夠。加上呼某又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導致呼某債務逾期一直在累加,呼某已經無力償還。

今年6月,呼某向法院遞交了個人破產申請,最終法院作出裁定宣告呼某破產。 呼某是個人破產清算的首案,于是呼某就成為了全國首個“破產人”。

2021年3月1日起,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正式通過。

呼某就是根據這個條例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在這個條例出臺之前,壓根就沒有個人破產清算一說,債務將永遠伴隨你一輩子。

02

在破產法領域,現行的是2007年施行的《企業破產法》,但這部破產法只適用于企業,并不適用于個人。企業經營不善可以選擇破產清算,在履行破產清算后,公司法人的私人財產是可以被保留的,之后再也不用承擔相應的債務。而個人就沒有這么幸運了。

在個人破產法出來之前,因經營性的行為負債的或因消費負債的個人普遍存在,而他們欠下的債,可能要用一輩子來償還。而這些民間私人債務,往往是難以償還的,加上追債的手段總是險象環生,這無疑使得無數的家庭,一輩子都只能在追債中惶惶終日不安。

而且這樣的追債,可能是完全無意義的,因為大部分的錢其實根本就早已注定是要不回來的。這種民間的債務糾紛,還容易導致家破人亡,無疑加劇社會的動蕩與不安,人民無法安居樂業。

與其讓這些亂象在黑暗中滋生,不如放在明面上去解決,以保證家庭的完整性,大家還是可以體面有尊嚴的生活。

通過法律途徑,分清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關系,梳理清楚雙方各自需要履行的責任,公開透明的把債務糾紛解決,顯然是更好的一種辦法。

所以在這樣的背景下,個人破產法也就呼之欲出。從現代市場經濟國家來看,大部分國家是有個人破產制度的。中國的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的程度時,個人破產立法的現實需求也變得越來越強烈。所以深圳就成為了我國進行個人破產試點的城市。

而且 深圳作為全國首個創建國家創新型試點城市 ,更是應該鼓勵大眾進行創新創造。 而個人破產法的誕生,可以更好的免去創業者的后顧之憂,能夠放手一搏,不用擔心因為自己創業的失敗,而連累到家庭。

03

當然申請破產保護是有條件要求的,我們的初衷是要體現救濟那些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保障債務人以及她所扶養的人的基本生活和權利。而不是為這些債務人進行財產兜底,這顯然違背立法的初衷。

其實《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共提供了破產清算、重整與和解三類程序,供不同情況的債務人適用。

如果債務人雖然現在有困境,一時還不了錢,但是他們未來還是會有收入,而且這個收入是可預期的。這種情況,債務人和債權人可能會協商,會選擇重整或者和解。

在個人破產的重整、和解程序中,債務人是可以繼續維持他的生活現狀,或者是維持工作所必須的財產。以便于債務人可以更好的生活和工作,創造更多的收入來還債。

但像呼某這種,可能今后都沒有穩定的收入,那么這種情況一般是通過破產清算來解決。

今年7月,深圳誕生個人破產重整首案。10月,深圳個人破產和解首案辦結。而這次,呼某就是個人破產清算首案。

04

截止到今年9月30日,6個月內,深圳法院一共收到755件個人破產申請。由此可見,申請人數的龐大。

有些人就擔心了,個人破產條例會不會成為“老賴”逃避債務的手段?

其實大家不必過于擔心。首先,在這個案件里,整個程序是非常嚴格的,債務人的個人信息是需要經過詳細考察的,以防止有些人惡意申報破產。

比如我找小帥借1000萬,然后我拿著這筆錢到處旅游開銷,1年后因為償還不了小帥的債務,于是我就向法院申請了個人清算破產。像小帥這種行為,其實屬于惡意申報范疇,當然是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顯然小帥是達不到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的標準。如果債務人是基于轉移財產、惡意逃廢債務、損害他人信譽這樣一些不正當的目的來申請破產的話,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其次,法院一旦做出裁定,債務人就進入免責考察期,也就是說個人的財務動態信息是要受到嚴格監管和限制的。每月需要申報個人的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信息,呼某在變賣家產并償還給債權人后,呼某所能保留的財產(豁免財產),已經很少了。

并且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的收入全部用于償還債務。以及呼某的消費需求是有嚴格限制的,比如不能坐飛機的頭等艙、高鐵一等艙、三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消費、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等,債權人是有權知道債務人的財務狀況。

這些監督要直到考察期滿才會停止,目前考察期是三年。法院會根據債務人的表現,決定是否裁定免除未清償債務,并解除限制行為。

如果債務人在免責考察期內遵守了相應的限期措施的話,又沒有其他轉移財產、逃廢債務的情形的話,法院就可以裁定免除他未清償的債務。

最后還有一點,就是債務人依照這個條例破產程序免除了未清償的債務,之后的8年內,債務人是不得再申請進入破產程序,這也是為了防止債務人利用破產程序來進行逃債。

那會不會造成債權人的經濟損失呢?

其實,有了法律依據,債權人并不會有過多的損失。欠債的人難受,追債的人也未必好過。而且債最后也不一定能追得回來,往往到頭來還是死債,中間所投入的精力況且不說,造成的社會傷害還時有發生。

但有了破產條例后,其實有一個好處就是能使債務人在破產程序啟動之前,通過轉移財產、隱匿財產來達到逃債目的等行為得到糾正。這些逃債的行為,如果在沒有法律的監管下,債權人往往是無法獲知的。所以,有了個人破產法,債務人可能會得到更多的補償。

而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還債要按照一定的規則,除非有優先債權地位,否則所有的債權人都是按比例來獲得清償。

實際上從這個角度來講,它對全體債權人來講是一個更為公平的清償機制。不然就會出現某些勢力大的債務人,只有一家獲得賠償,其他小的債務人一分錢也得不到的局面。

債務人通過個人破產程序,剩余的債務不用還,算是是逃債了?

以前,沒有個人破產程序的話,欠債還錢、父債子還天經地義。但現實是,如果一個人陷入了困境,沒有法律救濟的途徑,是可能很難走得出來的,就算用一輩子也還不了。

從這點說,確實是不利于債權人的經濟利益。但捫心自問,這樣的債真的能要的回來嗎?但要債的過程,卻在不斷消耗社會資源。

申請破產清算,個人是需要先變賣資產進行償還,不足的部分,才可以申請財產豁免。 而在個人破產條例出臺之前,有誰還債會變賣家產呢?除非是被逼無奈,走投無路。那又是怎樣的一個凄涼。

05

目前,個人破產條例只適用于深圳,沒有在全國推廣。該條例可能還存在一定的漏洞,有些人可能會磚法律的空子,但我相信通過深圳的試點工作,該條例會不斷地被完善,待時機成熟時,便會在全國進行推廣。

總之,《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是為“誠實而不幸”的自然人提供了遭遇債務危機后的法律保障,讓他們能有尊嚴、自由的繼續生活。

在保留最基本的自由財產前提下進入破產程序,這有利于整個社會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和創新創造,增進社會利益,促進社會和諧,同時也是對人民安居樂業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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