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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央視新聞頻道《法治在線》節目聚焦:深圳誕生的全國首個“破產人”。11月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呼勇(化名)破產。呼勇現有財產不足以清償140余萬元債務,將進入為期3年的免責考察期。
按《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只要呼某通過免責考察期,呼某便可以免去剩余債務。考察期后呼某便可以像正常人一樣生活,不必再過著被追債的日子。
呼某在深圳曾經營一家門店,因受市場環境影響,呼某所在的門店商場倒閉,呼某不得不關閉門店,因經營不善,呼某背負480余萬元的負債。
呼某賣掉她唯一的住房,將所得房款260萬元,全部用于償還債務。但這點錢壓根不夠。加上呼某又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導致呼某債務逾期一直在累加,呼某已經無力償還。
今年6月,呼某向法院遞交了個人破產申請,最終法院作出裁定宣告呼某破產。 呼某是個人破產清算的首案,于是呼某就成為了全國首個“破產人”。
2021年3月1日起,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正式通過。
呼某就是根據這個條例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在這個條例出臺之前,壓根就沒有個人破產清算一說,債務將永遠伴隨你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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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產法領域,現行的是2007年施行的《企業破產法》,但這部破產法只適用于企業,并不適用于個人。企業經營不善可以選擇破產清算,在履行破產清算后,公司法人的私人財產是可以被保留的,之后再也不用承擔相應的債務。而個人就沒有這么幸運了。
在個人破產法出來之前,因經營性的行為負債的或因消費負債的個人普遍存在,而他們欠下的債,可能要用一輩子來償還。而這些民間私人債務,往往是難以償還的,加上追債的手段總是險象環生,這無疑使得無數的家庭,一輩子都只能在追債中惶惶終日不安。
而且這樣的追債,可能是完全無意義的,因為大部分的錢其實根本就早已注定是要不回來的。這種民間的債務糾紛,還容易導致家破人亡,無疑加劇社會的動蕩與不安,人民無法安居樂業。
與其讓這些亂象在黑暗中滋生,不如放在明面上去解決,以保證家庭的完整性,大家還是可以體面有尊嚴的生活。
通過法律途徑,分清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關系,梳理清楚雙方各自需要履行的責任,公開透明的把債務糾紛解決,顯然是更好的一種辦法。
所以在這樣的背景下,個人破產法也就呼之欲出。從現代市場經濟國家來看,大部分國家是有個人破產制度的。中國的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的程度時,個人破產立法的現實需求也變得越來越強烈。所以深圳就成為了我國進行個人破產試點的城市。
而且 深圳作為全國首個創建國家創新型試點城市 ,更是應該鼓勵大眾進行創新創造。 而個人破產法的誕生,可以更好的免去創業者的后顧之憂,能夠放手一搏,不用擔心因為自己創業的失敗,而連累到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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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申請破產保護是有條件要求的,我們的初衷是要體現救濟那些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保障債務人以及她所扶養的人的基本生活和權利。而不是為這些債務人進行財產兜底,這顯然違背立法的初衷。
其實《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共提供了破產清算、重整與和解三類程序,供不同情況的債務人適用。
如果債務人雖然現在有困境,一時還不了錢,但是他們未來還是會有收入,而且這個收入是可預期的。這種情況,債務人和債權人可能會協商,會選擇重整或者和解。
在個人破產的重整、和解程序中,債務人是可以繼續維持他的生活現狀,或者是維持工作所必須的財產。以便于債務人可以更好的生活和工作,創造更多的收入來還債。
但像呼某這種,可能今后都沒有穩定的收入,那么這種情況一般是通過破產清算來解決。
今年7月,深圳誕生個人破產重整首案。10月,深圳個人破產和解首案辦結。而這次,呼某就是個人破產清算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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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今年9月30日,6個月內,深圳法院一共收到755件個人破產申請。由此可見,申請人數的龐大。
有些人就擔心了,個人破產條例會不會成為“老賴”逃避債務的手段?
其實大家不必過于擔心。首先,在這個案件里,整個程序是非常嚴格的,債務人的個人信息是需要經過詳細考察的,以防止有些人惡意申報破產。
比如我找小帥借1000萬,然后我拿著這筆錢到處旅游開銷,1年后因為償還不了小帥的債務,于是我就向法院申請了個人清算破產。像小帥這種行為,其實屬于惡意申報范疇,當然是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顯然小帥是達不到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的標準。如果債務人是基于轉移財產、惡意逃廢債務、損害他人信譽這樣一些不正當的目的來申請破產的話,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其次,法院一旦做出裁定,債務人就進入免責考察期,也就是說個人的財務動態信息是要受到嚴格監管和限制的。每月需要申報個人的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信息,呼某在變賣家產并償還給債權人后,呼某所能保留的財產(豁免財產),已經很少了。
并且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的收入全部用于償還債務。以及呼某的消費需求是有嚴格限制的,比如不能坐飛機的頭等艙、高鐵一等艙、三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消費、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等,債權人是有權知道債務人的財務狀況。
這些監督要直到考察期滿才會停止,目前考察期是三年。法院會根據債務人的表現,決定是否裁定免除未清償債務,并解除限制行為。
如果債務人在免責考察期內遵守了相應的限期措施的話,又沒有其他轉移財產、逃廢債務的情形的話,法院就可以裁定免除他未清償的債務。
最后還有一點,就是債務人依照這個條例破產程序免除了未清償的債務,之后的8年內,債務人是不得再申請進入破產程序,這也是為了防止債務人利用破產程序來進行逃債。
那會不會造成債權人的經濟損失呢?
其實,有了法律依據,債權人并不會有過多的損失。欠債的人難受,追債的人也未必好過。而且債最后也不一定能追得回來,往往到頭來還是死債,中間所投入的精力況且不說,造成的社會傷害還時有發生。
但有了破產條例后,其實有一個好處就是能使債務人在破產程序啟動之前,通過轉移財產、隱匿財產來達到逃債目的等行為得到糾正。這些逃債的行為,如果在沒有法律的監管下,債權人往往是無法獲知的。所以,有了個人破產法,債務人可能會得到更多的補償。
而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還債要按照一定的規則,除非有優先債權地位,否則所有的債權人都是按比例來獲得清償。
實際上從這個角度來講,它對全體債權人來講是一個更為公平的清償機制。不然就會出現某些勢力大的債務人,只有一家獲得賠償,其他小的債務人一分錢也得不到的局面。
債務人通過個人破產程序,剩余的債務不用還,算是是逃債了?
以前,沒有個人破產程序的話,欠債還錢、父債子還天經地義。但現實是,如果一個人陷入了困境,沒有法律救濟的途徑,是可能很難走得出來的,就算用一輩子也還不了。
從這點說,確實是不利于債權人的經濟利益。但捫心自問,這樣的債真的能要的回來嗎?但要債的過程,卻在不斷消耗社會資源。
申請破產清算,個人是需要先變賣資產進行償還,不足的部分,才可以申請財產豁免。 而在個人破產條例出臺之前,有誰還債會變賣家產呢?除非是被逼無奈,走投無路。那又是怎樣的一個凄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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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個人破產條例只適用于深圳,沒有在全國推廣。該條例可能還存在一定的漏洞,有些人可能會磚法律的空子,但我相信通過深圳的試點工作,該條例會不斷地被完善,待時機成熟時,便會在全國進行推廣。
總之,《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是為“誠實而不幸”的自然人提供了遭遇債務危機后的法律保障,讓他們能有尊嚴、自由的繼續生活。
在保留最基本的自由財產前提下進入破產程序,這有利于整個社會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和創新創造,增進社會利益,促進社會和諧,同時也是對人民安居樂業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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