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后一般會報警叫交警來處理,然后會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構成條件是什么?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是怎樣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期限是多久?接下來的我為大家整理了有關“ 交通事故責任 如何界定”的內容,希望接下來的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構成條件
1、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必須有一方使用車輛(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范圍并無要求。另一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相關的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為目的,但其活動或者行為與交通有緊密聯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范圍內。根據第119條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例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一定公眾通行的場所。除此之外的地方發生的車輛事故,不能稱之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報案后,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的賠償標準也可參照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及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3、若事故屬于交通事故,則必須有一方的車輛是正處于行進狀態,否則不屬于交通事故的范疇。
4、事故當事人對于事故的發生在主觀上處于過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開車或者行人行進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為、造成一定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后果,否則不構成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3、倒車、溜后發生交通事故的;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5、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8、逆向行駛的;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11、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發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交通事故責任如何界定 @2019
好意同乘本來是出于好意的一種幫助或者搭助行為,也就類似于兩個認識的人,一個人開的車,另外一個人沒有車。沒有車的那個人想要去搭那個人的車。而開車的人也出于好意讓對方乘坐了自己的車。但是在開車的過程中,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就需要對損害賠償責任進行劃分。乘車的那個人是無償的坐了司機的車,而司機也是出于自愿讓對方乘車的。因此他們兩個人就叫做同乘人,而他們兩個人都要為自己的好意,而最后發生事故的話,根據公平的原則兩個人都需要付出相應的責任。好意同乘,在法律上是這樣認定的:
依據我們國家的民法上規定,侵害他人身體并造成損害的,就應該承擔民事責任。雖然司機是出于好意讓,讓對方無償的讓別人乘坐自己的車,但是不意味著他會去承擔一切的風險。他只是出于好意,對于對方有注意的義務。但是又不因為有償和無償來區別是否具有責任。如果搭乘者有過錯的,就應該減輕駕駛者的民事責任,如果搭車的人沒有過錯的,就可以減輕司機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兩個好意同乘人,在出了事故之后就看對方是否有重大的過錯,如果都沒有過錯的話,那司機應該負一定的責任。如果一方有過錯的話,那么有過錯的那一方就應該承擔較大的責任。
而我國民法典也有相關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搭順風車是一個好意受益的行為,好意搭乘這樣的善意之舉雖然是值得被推崇的,但是同時也存在一定風險。
好意同乘一方駕駛人有責任的應如何劃分
我國《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雖然駕駛人同意同乘人搭便車,屬于好意,但同乘人的無償搭乘不等同于其要自擔任何風險,出于好意的駕駛人也不意味著可以無須承擔任何責任。駕駛人應始終將遵守交通法規擺在第一位,對同乘人的安全負責。因此,出于善意和無償的因素,《民法典》中對其責任有所減輕
事故中同乘人是否有責任也是劃分因素
事故中,若同乘人無過錯的,駕駛人要承擔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損失,而若同乘人有過錯,則按其過錯程度,適當減輕駕駛人的責任;若同乘人有重大過失,或者其損失是由其故意造成的,駕駛人可免責
3.如何分散好意同乘引發的法律風險?
作為好意人的駕駛員來說,應盡到謹慎、安全駕駛的注意義務,確保被搭乘人員安全,好意搭乘他人不是免責理由,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仍需按照法律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作為好意人的駕駛員應對車輛投保狀況,尤其對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額、數量有清楚的了解,車上人員責任險一般每個座位保險金額按1-5萬確定,不是按照固定保費
而是按照座位數投保,所以投保時要根據自己的用車情況來確定投保數量,如果經常搭乘他人,最好可以適度提高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險金額
作為搭乘人的乘客來說,應對開車上路的風險有足夠認知,一旦接受搭乘,在車輛行駛中,自身的安全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駕駛員的駕駛水平,應對其駕齡、駕駛能力等有一定的了解,最好在自身能力范圍內為購買一定的人身意外保險
4. 交通事故是對方車輛造成的責任又該如何劃分
該情況下,應當由對方車輛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好意同乘一方的駕駛人不承擔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
綜上,無償幫助是出于善意的美好行為,但并非可因此完全免責的依據,也并非可因此而無須為同乘人的生命安全擔責。駕駛人始終應遵守交通法規,謹慎駕駛,保障同乘人的生命安全。同時,同乘人也應遵守良好的社會規范作為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為自己負責,文明乘車,做好安全防護,在行車過程中不做出妨礙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上下車也要注意行人和過往車輛,防止對第三人造成傷害,好意同乘是值得鼓勵的良善行為,車友們不必因為可能產生的糾紛而放棄幫助他人,只要在事故中做到遵守交通法規、無過錯,盡可能保障同乘人生命安全,就不必擔心因此而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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