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撞傷人,乘車人承擔責任嗎?
有一定責任。車撞人時,未必是車全責,而是需要根據事故各方的交通行為和過錯等具體情形作出認定。如果車一方有完全過錯的,由車一方承擔事故全責;如果各方均有過錯的,由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車一方無過錯,行人承擔事故全責。
法律分析
摩托車屬于機動車,機動車碰撞行人責任的劃分,需要看事故現場情況確定。雙方通行的情況有好幾種,比如以下幾種:1、200米之內道路上有人行橫道線的:(1)在人行橫道線,機動車全責,行人無責;(2)行人偏離人行橫道線,機動車主責,行人次責;(3)有證據行人闖紅燈,行人主責,機動車次責;(4)偏離人行橫道線,而且行人在車輛臨近時突然闖入機動車道,行人全責,機動車無責。2、郊區無人行橫道線路段:(1)行人突然闖入機動車道、或者突然折返,行人主要以上責任,機動車次要以下責任;(2)行人已經在機動車道,而司機未加注意,機動車主責,行人次責,包括夜間視線不好情況。3、高速公路、有隔離設施的公路: 行人主責,有些時候也可以定行人全責。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無償搭車,發生事故誰擔責
乘車人無償搭乘他人車輛,因所乘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或者與其他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損失承運人應承擔適當補償責任。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無償搭乘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處理
1、一般交通事故案件,乘車人無償搭乘他人客運車輛且無過錯的,其賠償糾紛可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由責任方予以賠償。
2、一般交通事故案件,乘車人無償搭乘他人車輛(包括客運車輛和非客運車輛),乘車人對交通事故有過錯并造成自己傷害的,仍應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按過錯大小分擔責任。
3、無償搭乘他人的非客運4、無償乘車人的損害系由司機的故意加害引起的。承運人應當全部賠償乘車人的損失,具體操作仍適用《辦法》之規定。
惡意乘車人責任:惡意乘車人是指行為人采取脅迫、欺詐等行為要挾承運人為其運輸的人,行為人在實施乘車行為時,承運人被迫接受行為人的條件,該行為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屬于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中途發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乘車人損害的,承運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車輛的人因所乘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且司乘人員無加害意圖時造成乘車人傷害的,在乘車人的賠償問題能夠由過錯方賠償的,
總結:綜上所述,關于無償搭車,發生事故誰擔責的問題,乘車人無償搭乘他人車輛,因所乘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或者與其他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損失承運人應承擔適當補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相違背,處理時應當責令過錯方(車主)予以賠償,但可適當減輕責任方的賠償責任,由過錯方與乘車人分擔責任。這樣做,既符合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又與《民法通則》的第一百二十三條(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第一百二十五條(施工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二十六條(懸掛物脫落的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精神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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