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一方駕駛人有責任的應如何劃分
我國《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雖然駕駛人同意同乘人搭便車,屬于好意,但同乘人的無償搭乘不等同于其要自擔任何風險,出于好意的駕駛人也不意味著可以無須承擔任何責任。駕駛人應始終將遵守交通法規擺在第一位,對同乘人的安全負責。因此,出于善意和無償的因素,《民法典》中對其責任有所減輕
事故中同乘人是否有責任也是劃分因素
事故中,若同乘人無過錯的,駕駛人要承擔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損失,而若同乘人有過錯,則按其過錯程度,適當減輕駕駛人的責任;若同乘人有重大過失,或者其損失是由其故意造成的,駕駛人可免責
3.如何分散好意同乘引發的法律風險?
作為好意人的駕駛員來說,應盡到謹慎、安全駕駛的注意義務,確保被搭乘人員安全,好意搭乘他人不是免責理由,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仍需按照法律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作為好意人的駕駛員應對車輛投保狀況,尤其對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額、數量有清楚的了解,車上人員責任險一般每個座位保險金額按1-5萬確定,不是按照固定保費
而是按照座位數投保,所以投保時要根據自己的用車情況來確定投保數量,如果經常搭乘他人,最好可以適度提高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險金額
作為搭乘人的乘客來說,應對開車上路的風險有足夠認知,一旦接受搭乘,在車輛行駛中,自身的安全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駕駛員的駕駛水平,應對其駕齡、駕駛能力等有一定的了解,最好在自身能力范圍內為購買一定的人身意外保險
4. 交通事故是對方車輛造成的責任又該如何劃分
該情況下,應當由對方車輛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好意同乘一方的駕駛人不承擔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
綜上,無償幫助是出于善意的美好行為,但并非可因此完全免責的依據,也并非可因此而無須為同乘人的生命安全擔責。駕駛人始終應遵守交通法規,謹慎駕駛,保障同乘人的生命安全。同時,同乘人也應遵守良好的社會規范作為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為自己負責,文明乘車,做好安全防護,在行車過程中不做出妨礙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上下車也要注意行人和過往車輛,防止對第三人造成傷害,好意同乘是值得鼓勵的良善行為,車友們不必因為可能產生的糾紛而放棄幫助他人,只要在事故中做到遵守交通法規、無過錯,盡可能保障同乘人生命安全,就不必擔心因此而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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