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民法典怎么規定
是指機動車駕駛人主觀上出于好意而無償搭載他人,從行為的客觀上看,車輛駕駛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費用而搭乘他人是一種好意施惠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好意同乘的責任承擔】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的賠償原則最新規定
車輛同乘分為有償和無償兩種情形。有償同乘發生交通事故,可按照乘車人與承運人之間的客運合同關系處理賠償問題。好意同乘便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無償同乘的一種特殊情形。
賠償條款:
1、由于對方車輛造成的,由對方車輛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駕駛人對其不承擔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
2、由于機動車駕駛人重大過失造成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一般不全部賠償。
3、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承運人要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 【旅客人身傷亡責任】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民法典關于好意同乘的規定
法律分析:無償可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是同乘提供者不從同乘者那里獲取任何物質利益的絕對的無償。第二種則是不用支付對等代價的無償,如同乘者只需承擔旅途的汽油費。由于同乘者所提供的支出僅具有象征性,無法從根本上動搖同乘提供者的好意及其行為的利他屬性,因此仍屬于好意同乘。至于預定分擔行程負擔的同乘,如三五好友一起搭車去旅行或參加聚會,則應視費用分擔的程度,分別歸入無償和有償的類別,前者是好意同乘,后者則不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的賠償原則
好意同乘本來是出于好意的一種幫助或者搭助行為,也就類似于兩個認識的人,一個人開的車,另外一個人沒有車。沒有車的那個人想要去搭那個人的車。而開車的人也出于好意讓對方乘坐了自己的車。但是在開車的過程中,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就需要對損害賠償責任進行劃分。乘車的那個人是無償的坐了司機的車,而司機也是出于自愿讓對方乘車的。因此他們兩個人就叫做同乘人,而他們兩個人都要為自己的好意,而最后發生事故的話,根據公平的原則兩個人都需要付出相應的責任。好意同乘,在法律上是這樣認定的:
依據我們國家的民法上規定,侵害他人身體并造成損害的,就應該承擔民事責任。雖然司機是出于好意讓,讓對方無償的讓別人乘坐自己的車,但是不意味著他會去承擔一切的風險。他只是出于好意,對于對方有注意的義務。但是又不因為有償和無償來區別是否具有責任。如果搭乘者有過錯的,就應該減輕駕駛者的民事責任,如果搭車的人沒有過錯的,就可以減輕司機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兩個好意同乘人,在出了事故之后就看對方是否有重大的過錯,如果都沒有過錯的話,那司機應該負一定的責任。如果一方有過錯的話,那么有過錯的那一方就應該承擔較大的責任。
而我國民法典也有相關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搭順風車是一個好意受益的行為,好意搭乘這樣的善意之舉雖然是值得被推崇的,但是同時也存在一定風險。
法律依據:
1.《 中華 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相關案例:
1.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車輛發生事故的有權作為一般受害者得到賠償——
陳蘭珍訴校登奇等損害賠償案
本案要旨:“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車輛不宜作為駕駛員與車主免責的理由,如果造成的損害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可以考慮免除或者減輕駕駛員與車主的民事責任,否則該好意同乘者應作為一般受害人得到賠償。
2.無償搭乘貨車時發生交通事故致無償乘車人損害的,搭車人按公平原則也應分擔部分損失——梧州鍋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石家聲等案
本案要旨:無償搭乘貨車,雙方不構成客運合同關系,不能按照客車交通事故處理。發生交通事故,給無償乘車人造成損害,搭載人對交通事故負有過錯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應按公平原則處理,無償乘車人應分擔部分損失。
3.好意同乘情形下應酌定減輕責任人的賠償責任,并對精神損害賠償金不予支持——李源等訴徐建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本案要旨:好意同乘情形下,應當酌定減輕責任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并對精神損害賠償金不予支持。
4.受害者搭乘原告車輛共同參加出殯,通常不作為幫工關系而是好意同——費宗蓮與程巧蘭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受害者搭乘原告車輛共同參加出殯,通常不作為幫工關系而是好意同乘,這種搭乘與允許搭乘仍是情誼行為,相互間不應產生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約束關系。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該機動車駕駛人對同行人負有侵權損害賠償義務,而不是合同損害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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