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人承擔什么責任
居間人承擔什么責任居間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有:
1、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
2、為委托人的利益提供居間服務;
3、為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報酬;
4、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又稱經紀人。是指居間合同中為委托人提供訂約機會或充當訂約媒介的當事人。居間人在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根據相關法律,居間雖為商業活動,但任何人均可自由地從事該營業,僅交易所法上的居間不在此例。居間人的主要義務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介紹;其主要權利是在居間成功時取得約定報酬。
居間人職業素質是指居間人在其職業生活中,接觸和處理與他人、與社會、與集體、與職業工作關系所應遵守的基本行為規范或行為準則,以及在這基礎上所表現出來的觀念意識和行為品質。
居間人通過客觀、公正的評價去扮演善意第三者角色,為投資者了解期貨市場、揭示期貨風險、發現投資機會、參與期貨交易提供幫助;積極引導投資者與資信好、運作規范、管理經驗豐富的期貨公司締結合約,不得以詆毀其他公司來提升自己所服務的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居間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義務就是委托人的權利。居間人的義務和權利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居間人的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的義務
向委托方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約媒介是居間人在居間合同中承擔的主要義務。
2.忠實于當事人的利益
忠實于當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間人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應當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的忠實義務具體包括:
首先,居間人應將其所知道的有關訂立合同的情況或商業信息如實告知委托人;其次,居間人不得對訂立合同實施不利影響;再次,對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以及后來的訂約情況負有向他人保密的義務。
應當注意的是,在指示居間合同中,因居間人和相對人沒有合同關系,因此,居間人對于相對人,并不負有報告委托人有關情況的義務,也就沒有義務報告委托人的有關情況。但在媒介居間中,無論居間人是同時受相對人的委托,還是未受相對人的委托的,應將有關訂約的事項據實報告給各方當事人,即不僅應將相對人的情況報告給委托人,而且也應將委托人的情況報告給相對人。也正基于此,媒介居間人的報酬原則上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故居間人對明顯無支付能力或無訂約能力的當事人不得為其媒介。不論是指示居間合同還是媒介居間合同,居間人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應請求支付報酬,如果造成損失的,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隱名和保密義務
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是否允許公開自己的名稱和姓名是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無論是委托人還是其交易相對人,都可以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名稱告知其相對人。那么,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應履行隱名義務。
居間人對在為委托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委托人的商業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后來合同的訂立情況等,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秘密。居間人如違反隱名和保密義務致使隱名當事人或委托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介入義務
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并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終實現。
居間人僅在一定情形下負有介入義務,并不享有介入的權利。換言之,只有在保護隱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
5.盡力的義務
居間人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積極盡力地促成委托人的交易。盡力的標準則應依居間的內容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定。
6.其他義務
居間人在居間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循商事慣例和交易習慣,不得從事違法的居間活動;居間人原則上不得同時為委托人和相對人的居間人。
(二)居間人的權利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委托人的義務。居間人的權利有以下兩個方面。
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
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準,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高標準。居間合同報酬的給付義務有兩種情況:一是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并不與委托人的相對人發生關系,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托人承擔給付義務;二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因為居間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采取報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
當居間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或違反其對于委托人的義務而為有利于相對人的行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報酬請求權。
2.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所需費用,通常包括在報酬內,居間活動的費用一般由居間人負擔,非經約定,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但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委托人承擔費用的,居間人對其已付的費用有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違反其對于委托人的義務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對人的行為,或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時,即使事前約定有費用償還請求權,也無權行使。
居間人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在《合同法》第二十三章中明確規定了居間人在享有請求支付報酬權、請求償還居間活動費用權等權利的同時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第一、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br />第二、居間人介入的義務。居間人在從事居間活動中,委托人或者合同的相對人要求其保守姓名或者商號的名稱的,居間人應當遵守委托人或者合同相對人要求保守其姓名、商號名稱,意味著在合同簽訂過程中一方不與相對方見面,其簽訂合同的事務由居間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負履行責任。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為最終達到保守秘密的目的而實現的,居間人在滿足委托人及合同相對人提出的保守姓名、商號的名稱的同時,應保守在其居間活動中獲悉的雙方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促成雙方成交的義務。促成雙方成交的義務是居間人為保證居間人的收益權利的積極手段?!逗贤ā返谒陌俣鶙l第一項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約約定支付報酬。”該條規定居間人索取報酬的前提是“促成合同的成立,”合同未成立,居間人則無利益保證,《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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