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5千條/5千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5萬條/5萬元),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由于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
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第1200頁:“公民”不包括單位與死者在內。
大體可以肯定的是,并不是任何一項信息就足以單獨構成本罪的個人信息。再如,提供100個手機號碼,但沒有對應的姓名與其他可能識別姓名的信息,不可能成為公民個人信息。
黎宏《刑法學各論》2016年版第270頁:必須公開的個人資料不屬于本罪的行為對象。譬如,隨著政務公開的推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公示的個人資料,如家庭住宅、電話號碼、子女工作情況、家庭財產等,非屬本罪之行為對象。
(2021年)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二十七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個人明確拒絕的除外。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已公開的個人信息,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個人同意。
(2020年)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 【處理個人信息免責事由】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范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侵害公民信息罪可判幾年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若是侵犯行為造成的后果嚴重,也有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幾年?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如何認定情節嚴重?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三、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是什么?
“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由此可見,按照我國刑法修訂案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量刑標準最高是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具體到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幾年,要看情節嚴重程度。犯罪情節嚴重的,通常會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犯罪情節認定上,也有專門的標準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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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怎么判的
法律主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如果是屬于情節嚴重的,一般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是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應當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通過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一第一款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標準為:
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
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應當立案。
法律客觀: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案標準 1、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及特征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后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征,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于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認定 從竊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1)是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實意思表示; 2)是信息獲取者無權了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 3)是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信息廣為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搜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范圍,并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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