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能要回嗎?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男女成為情侶關系后,男方為討女方的歡心,往往會購買一些禮品送給女方,男方花錢是非常普遍的一種情形,那么戀愛期間男方為女方花錢,分手后可不可以追回呢?這就要分兩種情況了:
一、不能要回的情況:
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如果贈與的財物并不以結婚為目的,未經女方同意是不能要回的。如果只是為了表達愛意主動給付,或者是用于日常生活開支的、小額的,按照一般生活經驗,屬于一般性贈與,只要交付,財物所有權就發生了變化,屬于無償給予對方,收禮物的一方可不予返還。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二、能要回的情況:
如果贈與的財物是以結婚為前提,比如購房、購車這樣的大額開支,有結婚“彩禮”的性質,兩人分手后贈與目的落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受贈的一方應當予以返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情侶之間轉賬能要回來嗎?
戀愛期間付出的錢
還能要回來嗎
不同情形 不同后果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01
贈 與
贈與分為 無條件贈與和附條件贈與
不能要回
一些含有特殊意義的轉賬,一般被認為是表達情誼的無條件贈與行為,比如“520”、“1314”等的轉賬行為。
可以要回
但如果被認定為以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在雙方分手后,因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02
民 間 借 貸
若能證明
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這種情況下
可以要回
03
不 當 得 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合法依據而取得利益的同時使得他人遭受損失。
情侶之間的轉賬往往多而雜,金額大小不一,多數也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給付行為是借貸還是贈與。
在此情況下,金錢往來性質及目的往往難以言明,不宜將涉案錢款性質簡單認定為民間借貸或贈與。
因雙方分手后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關系的目的已經不能達到,故屬于沒有合法依據取得的財產, 應當認定是接受轉賬的一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
04
婚 約 財 產 糾 紛
彩禮的給付都是以結婚為目的,若能舉證證實轉賬確為彩禮時,以下三種情況法院明確支持退還彩禮。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但不是所有的彩禮都能要回來!以下幾種情況彩禮不能要求返還。
(一)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因為已經達成了締結婚約的目的,因此離婚后彩禮不能要求返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也不能要求返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離婚后彩禮不能要求返還。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四)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能要求返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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