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不可以先扣除利息,根據法律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可以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借款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在民間借貸中常遇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現象,其性質是否屬于詐騙,需要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因此建議用戶還是按照貸款合同上面的還款方式、還款金額進行操作,不要隨意聽取個人的建議,以免造成資金損失無法追回。
正常的民間借貸不屬于違法行為。而詐騙是一種違法或犯罪行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簡單來說,通常來說,區分詐騙還是正常借貸,先看當初借錢的時候,是否是打算償還的,還是說從一開始就根本不想還。
只有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時候,形式上的民間借貸才有可能構成犯罪。
口頭約定利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第一種情形,借貸雙方對于口頭約定的利息均予認可,并對于口頭約定的利率無爭議。
2、第二種情形,借貸雙方中的一方承認有口頭約定的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認。
3、第三種情形,借貸雙方對于有利息約定事實予以承認,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
第一種情形比較簡單,屬于借貸雙方對于口頭約定的利息均予認可,并對于口頭約定的利率無爭議這一條規定適用的情形,應適用司法解釋規定的關于利息、利率的一般原則處理。
第二種情形又可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處理,關鍵是雙方能否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如果主張有利息約定的一方能提供證據,則應當認為雙方是有利息約定的。如果對于利率約定難以查清,視為“利息約定不明”情形,如果雙方均為自然人的,利息約定不明時,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雙方均為非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結合借款合同內容、并根據當地或當事人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如果主張無利息一方能夠提供無利息約定的證據或主張有利息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證據,則債權人要承擔不利后果,視為“未約定利息”。
第三種情形屬于“利息約定不明”情形,借貸雙方對于有利息約定是真實存在的,但對于利率高低雙方各執一詞,對借貸雙方對于有利息約定事實予以承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利率的分歧進行處理。
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方式如下:
1、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對于民間借貸出借人是否實際出借款項,進而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訴訟是否系虛假訴訟,應考察出借人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如果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應對其是否出借款項持有合理懷疑。當然,考慮到民間借貸的特殊性,也可能存在有些出借人從其親戚朋友那里借款然后再行出借的事實,故在法院持有懷疑時,允許出借人進一步舉證證明其具備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就常理而言,司法實踐中的案件事實并非客觀事實的重現,而是法律人在已掌握的證據的基礎上,根據法律規定和生活常識等對案件事實的重構。在這個過程中,日常生活經驗等常理起到重要作用。不管是法官、律師還是偵查人員,他們在事實認定的時候,并非按照時間順序一點點地將案件事實鋪開,而是以證據為基礎,驗證某一事實假設能否站得住腳,前后是否會出現邏輯矛盾,能不能建構起前后一致的證據鏈。在上述事實驗證過程中,常理就起到極為重要的篩選作用,一個事實假設要想經得起檢驗,它首先必須遵循常理,符合大多數人的日常生活經驗。
當然,就當事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而言,人民法院基于常理來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究竟如何加以審查并判斷,還需要具體審判人員結合具體的案件情況進行綜合認定,以形成心證。
3、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對于民間借貸糾紛而言,出借人在起訴時應提供初步的證據來佐證其主張。債權憑證應該是其中比較重要的證據。債權憑證有多種,比如借款協議、收據、借據、匯款單、承諾函等。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往往會給審判人員帶來虛假訴訟的表面印象。另外,虛假訴訟的證據一般為書證,虛假訴訟者為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編制的書證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條件,被告也都沒有異議;但即使這樣,虛構的事實仍然代替不了客觀的事實,如果審判人員通過對證據的審查,發現書證有偽造可能的,即便雙方當事人對證據并無異議,也應產生該訴訟系虛假訴訟的合理懷疑。
4、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案件程序的啟動,多發生在以虛假訴訟一方當事人為被告的另案已經進入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但是財產尚未處置完畢前。當然,實踐中也有部分虛假訴訟案件早于他案進入訴訟程序或執行程序,這種虛假訴訟就更加具有隱蔽性,更不易鑒別。所以,就民間借貸糾紛而言,當事人在一定期間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的,則審判人員可對當事人系虛假訴訟產生合理的懷疑。
借款的時候,出借人一般會收取借款人一定的利息,而出借人收取利息時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利息超出法律規定的,超出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先扣利息是不合法的。本金是貸款人應擔供給借款人的借款總額。利息是在借款人對本金經過一定時期的使用產生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先付利息再放款的貸款合法嗎法律客觀:
在民間借貸中,我們經常遇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現象。表面看,出借方先將利息收回好象保護了自己的利益,其實該做法直接損害的就是出借方的利益(如果出借方有投資的目的)。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應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所以,事先扣除利息實際等于減少計算利息的本金。相關知識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有關民間借貸的規定還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兩個司法解釋中。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被集中地歸入在第12章中。其中,第1條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很明顯,《合同法》對民間借貸合同是采取區別對待的,主要表現在借款主體和無息推定原則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發了《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可以說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借貸案件過程中的一個最具直接意義的指導性文件,旗幟鮮明地承認民間借貸的存在與發展并且持積極支持的態度。從《意見》整個內容來看,盡管其中個別條款同樣可以適用于金融機構的借貸糾紛,但所有條款都充滿了一種專門針對民間借貸而為的精神。《意見》認為,第一,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總是公民,民間借貸不可能離開公民一方面而存在;第二,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來處理。后來,鑒于實踐中公民與企業的借貸行為的效力認定混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制定了相關的批復,即《關于符合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的效力問題的答復》。該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從而將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的含義進一步明確化。根據該批復,民間借貸可以理解為公民之間及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
借貸能否先扣除利息?利息多少合法?個人借貸的,不可以先扣除利息。先扣除利息會減少借款人實際得到的借款,加重了借款人的負擔;所以如果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則應當按照實際的借款數額來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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