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格式條款存在以下情形時,會導致該格式條款無效:
1、免除其責任
是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當地免除其依照法律應當負有的強制性法定義務。
2、加重對方責任
是指格式條款含有對對方當事人在通常情況下不應當承擔的義務。
例如:規定消費者對不可抗力發生的后果也應當承擔責任;規定消費者承擔超乎常理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如偷一罰十等。
3、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是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排除對方按照合同的性質通常應當享有的主要權利。
例如:格式條款規定消費者在發生糾紛時只能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而不能提起訴訟或者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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