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和后果
法律主觀:
在格式條款存在以下情形時,會導致該格式條款無效:
1、免除其責任
是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當地免除其依照法律應當負有的強制性法定義務。
2、加重對方責任
是指格式條款含有對對方當事人在通常情況下不應當承擔的義務。
例如:規定消費者對不可抗力發生的后果也應當承擔責任;規定消費者承擔超乎常理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如偷一罰十等。
3、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是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排除對方按照合同的性質通常應當享有的主要權利。
例如:格式條款規定消費者在發生糾紛時只能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而不能提起訴訟或者仲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格式條款的效力是怎樣的
格式條款的效力: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格式條款無效、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格式條款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格式條款無效)
3、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情形時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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