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間為在領取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不服第二審裁定的上訴期間為十日(涉外當事人另有規定),從判決書或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
判決書或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間從當事人各自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未在上訴期間內提出符合法律規定的上訴的,一審判決或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
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一審判決后 的上訴期為十五日,一審裁定后的上訴期為十日。刑事訴訟一審判決后的上訴期為十日,一審裁定后的上訴期為五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對民事 判決和裁定 不服的上訴期為三十日,也可申請延期,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 《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百六十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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