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或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二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套路貸、校園貸、裸貸……近年來,非法放貸行為多發,手段不斷更新,令人防不勝防,由此引發當事人自殺自殘等惡性后果的案件屢見不鮮。
“我們在調研中發現,非法放貸問題嚴峻,已經形成地下產業鏈,給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隱患,同時危及金融安全。不過現行法律規制力度有限,審判也陷入很大的困境。”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厲莉代表今天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3月7日,她和另外5位全國人大代表一起,向大會提交了關于在刑法中增設“非法放貸罪”的建議。
2012年,房山法院受理民間借貸案件僅四五百件,而去年已增長至近三千件。厲莉調研發現,很多基層法院的情況與房山法院類似,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大量涌入,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民間經營性放貸行為。
民間經營性放貸業務快速發展,雖然在滿足部分群體的資金需求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同時也引發了諸如暴力催收、與黑惡勢力勾結、侵犯個人隱私、過度信貸、虛假訴訟等一系列社會問題,嚴重破壞了金融秩序、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侵犯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厲莉建議,將違反金融管理法規,以營利為目的放貸行為,即非法放貸入罪。
非法放貸行為的地下性、隱蔽性、逃避性,給行政機關執法帶來重重困難。非法放貸主體故意不取得經營資質,進行地下經營性放貸,司法機關在民事審理中,也很難認定其是否屬于經營性質的放貸。
刑事層面,一些非法放貸主體對債務人實施的多為威脅、恐嚇、滋擾等軟暴力,這些軟暴力游走于現行法律邊緣。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面對非法放貸過程中擾亂社會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時,往往陷入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即便其暴力程度觸犯了現行刑法,法律懲治的也只是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綁架、敲詐勒索等衍生行為,而無法打擊非法放貸這一根本誘因。
厲莉提出,應在刑法中明確設立“非法放貸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具有“以暴力、脅迫、欺詐、尋釁滋擾等方式催討債務的”“侵犯、泄露他人隱私的”“非以放棄全部或者部分債權為目的,阻礙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等9類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業銀行法 》和有關金融 法規 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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