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訕直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怎么寫
近日,網絡平臺興起了一種“搭訕直播”的網絡直播方式——主播以各種噱頭隨機與路人搭訕,并將全過程直播給觀眾。
街頭路人一旦被主播的鏡頭對準,不論是否同意,被搭訕后的真實反應都會被拍攝下來,通過視頻直播傳播出去,被屏幕前的眾多網民“圍觀”。甚至,在路人明確拒絕的情況下,仍會被主播偷拍,成為直播賺取眼球的“爆點”。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實施,“搭訕直播”背后的法律問題也浮現出來——被拍攝“素材”中的個人信息是否受到法律保護?“搭訕直播”如果侵犯到個人權利,誰應該承擔責任?在規范“搭訕直播”上,直播內容發布者、有關網絡平臺、國家監管部門等相關主體應當承擔何種責任?
搭訕直播引不滿
吸睛漲粉觸紅線
在人人都有“麥克風”的時代,進行“搭訕直播”,把路人當做獲取流量的“工具”,為自己的平臺賬號拉流量漲粉絲,這究竟是一種“創新”還是一種“侵權”?
“‘搭訕直播’行為是一種處理個人信息的活動。這種行為不僅包括了對一般個人信息的收集、傳輸、公開等,也包括了對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比如個人的地理位置信息、人臉信息等敏感信息的收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對記者表示。
對于“搭訕直播”是否屬于個人信息保護法中除外的情形?張新寶認為,“搭訕直播”并不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而是一種商業炒作行為。因此,收集、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同意,甚至需要作出特別的告知,說明收集、處理敏感個人信息可能的風險。
浙江大學教授王春暉也認為,該行為必須依法遵循“告知、知情、同意”的原則。
如果沒有相關告知且未取得有關個人的同意,這種情況下的“搭訕直播”,在張新寶看來,屬于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
“特別是在個人明確拒絕的前提下,主播仍然采取跟拍或偷拍的方式拍攝,這屬于違法行為,涉嫌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在王春暉看來,“搭訕直播”還有可能侵犯被搭訕人的肖像權。
中國傳媒大學教授李丹林也認為,“如果被搭訕者談及一些涉及第三人的內容,還可能引發侵犯第三人人格權的糾紛,或導致一些違法犯罪的情形。”
網絡非法外之地
平臺監管需先行
關于處理個人信息的原則,個人信息保護法與民法典中均有明確規定,要求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同意,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圍觀”網絡狂歡不該也不能殃及無辜路人。華東政法大學傳播學院教授、傳播法研究中心主任彭桂兵提示,作為直播平臺的主播,要尊重他人隱私、遵守公序良俗,推動營造良好的網絡生態。
早在2016年,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的《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明確要求,不得利用直播從事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雖然有些短視頻平臺有相關提醒“如未經過被拍攝主體的明確同意,可能涉嫌侵權”,或者有的平臺對戶外直播行為的管理規定中,明文規定了嚴禁主播在直播過程中對路人進行言語、肢體騷擾等行為。但是在流量的驅動下,“搭訕直播”的亂象仍堂而皇之地存在于各大社交平臺。
“對于這種商業性質的‘搭訕直播’,平臺應當進行治理,嚴厲打擊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同時,各信息主管部門可以主動對全網進行整頓,特別是對那些具有直播功能的大型平臺。”張新寶說。
不能任由“搭訕直播”中的不良信息和違法信息在網絡平臺上傳播。王春暉為此建議,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納入黑名單的互聯網直播發布者禁止重新注冊賬號,并及時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提供重要互聯網平臺服務、用戶數量巨大、業務類型復雜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履行“制定平臺規則,明確平臺內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處理個人信息的規范和保護個人信息的義務”。
張新寶建議,具有直播功能的平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制定平臺規則,約束直播企業和個人的相關行為,同時,相關網絡平臺在接到投訴之后,應當及時處理。
在規范網絡直播內容方面,王春暉認為,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建立直播內容審核平臺。
李丹林同樣認為,網絡平臺應該完善相應的管理機制,比如在服務條款、平臺規則方面,如果直播內容涉嫌侵權或違法,平臺應及時提醒或停播,或者可以通過相應的制約機制予以處理。若平臺自身放任此類行為,監管部門則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對平臺進行處罰。
要拿起法律武器
叫停被侵權行為
“被拍攝者一旦發現對方未經許可在對其進行直播,可以立即聲明這是未經自己許可的行為。與此同時,還可以表示自己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如果被拍攝者事后才發現,則可以未經自己許可為由,請求平臺屏蔽或刪除直播留存。被拍攝者也可對拍攝者以侵犯其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益等為由提起訴訟。”李丹林說。
李丹林分析說,如果內容已經直播出去,其中有涉及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權利的侵犯內容,被拍攝者還可以提出相應的抗辯和辯解,由公開和傳播相關信息的搭訕者、直播者承擔相應責任。
李丹林認為,如果被拍攝者無法提出未經其許可的證據,也可要求直播者提供獲得其許可的證據,若直播者不能提供,則說明直播者沒有履行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義務,推定其沒有獲得許可,平臺應該刪除或屏蔽可回放的直播。
按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任何組織、個人有權對違法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向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直播算侵犯隱私權嗎
隨著互聯網直播的興起,在街頭巷尾經常也能看到形形色色的人舉起手機進行直播。作為在路上行走的行人,經常會在各路主播的鏡頭內“被出鏡”,對于它們而言也是一種困擾。那么直播算侵犯隱私權嗎?接下來就跟著一起了解一下吧。一、直播算侵犯隱私權嗎 在公共場所直播算侵犯隱私權。對于絕對的公共場所,如火車站廣場的人流信息、新聞報道現場不可避免地出現行人的個人信息,一般認定為不存在侵權之基礎。對于商家營業場所等相對密閉的空間,應當認為公民擁有一定的隱私空間。公民置身于商業服務區等公共場所內,其個人隱私的公開限度應當有時空的局限性。公民在一定場所內行使個體公共性的表達,不等于其已經默認個人狀態可以被其他途徑在自身不可控制的范圍內傳播。公共場所出于安防等需求設置監控是其應有之義,但加以直播和無限度公開就無疑是“節外生枝”。故未經被拍攝者同意,在商業區等公共場所進行網絡直播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二、公民隱私權包括哪些內容 (一)個人生活自由權 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干預、破壞或支配。 (二)情報保密權 個人生活情報,包括所有的個人信息和資料。諸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家庭、社會關系、愛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例如,對公民身體的隱秘部分、日記等不許偷看,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強制披露其財產狀況、社會關系以及其他不為外界知悉傳播或公開的私事等。 (三)個人通訊秘密權 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論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隱私權制度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與現代通訊的發達聯系在一起的,信息處理及傳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個人通訊的內容可以輕而易舉地被竊聽或竊取,因而,保障個人通訊的安全已成為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四)個人隱私利用權 權利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隱私,以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如利用個人的生活情報資料撰寫自傳、利用自身形象或形體供繪畫或攝影的需要等。對這些活動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隱私的利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例如利用自己身體的隱私部位制作淫穢物品,即應認定為非法利用隱私,從而構成違法行為。三、隱私權被侵犯怎么辦 當隱私權受到侵害時,我們可以采取以下集中措施: (一)采取自救性措施,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或警告,或要求其立即刪除等等。 (二)報警、要求公安機關處理。 (三)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上可知,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直播存在一定的侵犯他人隱私權的風險,有可能會將他人的隱私暴露在公眾面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戶外直播侵犯肖像權嗎
法律主觀:
一、戶外直播侵犯了人的肖像權嗎
這需要根據肖像權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來確定,只要是利用他人的肖像,用于營業活動的,一般都屬于侵權行為,此時權益受到侵害的主體,可以請求對方當事人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對于拒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得到司法救濟。
沒有靠肖像從事商業活動盈利的行為不違法,他人也有攝影權,不然攝像機公司早關門。
二、侵犯肖像權賠償多少錢
一般來講如果是對他人構成了侵權的話,那么就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個責任里面就會包括民事賠償責任。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 民事責任 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 侵權責任 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 “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準。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于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準為標準。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 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侵害肖像權有哪些表現形式
1、不當利用他人肖像。不當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為幾種情況:一是營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經本人同意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這種利用一般是對肖像經濟價值的利用,常常表現為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例如,某化妝品公司未經本人同意,在其商業廣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說明其化妝品能使皮膚白嫩的功能,就屬于營利型非法使用。二進制一般使用型不當利用。這是指非以營利為目的、但未經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雖經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圍失當的利用。例如,未經肖像權人(即本人)的同意,為鑒賞或紀念目的而擁有、展示其肖像;肖像權人只同意將其肖像用于電視廣告上,但卻被不當的使用在產品的包裝上。
2、惡意侮辱他人肖像。這是指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丑化、玷污、毀損他人的肖像。惡意侮辱的表現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記或者添畫胡須、痣、癤等;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涂抹污穢物等。這此行駛直接丑化了他人的形象,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往往還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3、擅自創制他人的肖像。這是指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擅自創制他人肖像的行為。例如,未經本人同意,對其進行速描、繪畫寫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為也屬于侵害肖像權行為。綜上所述,如果戶外直播符合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就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權,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戶外搭訕式”直播是否涉嫌違法?
戶外搭訕時直播是否涉嫌到違法?這個我們沒有辦法知道他們直播時候的情況到底是怎樣的,是真的純隨緣的搭訕路人,還是說已經排好的劇本,這都不好說。如果是搭訕路人未經路人允許的情況下直播兩者交談的內容,這屬于侵犯個人隱私權,侵犯個人肖像權,但如果是排好的劇本那沒有問題。
現在好多這種戶外搭訕式的直播,無論是公交上地鐵上還是說廣場上面好多都是提前排好的劇本,因為你明顯能看出來兩者聊天的這個內容,根本就不像是一個陌生人會和對方聊的,而且對方搭訕的這種女孩子一定是長得比較漂亮身材比較好的,現實中有那么多巧合嗎?一個自身條件非常好的女性在公共場合碰到了別人的搭訕,絕對不會特別熱情的跟他聊這些東西,畢竟人家又不是嫁不出去。跟一個陌生人聊那些情情愛愛之類的很不正常,一個正常女性就不會這么做吧,無論是漂亮的還是不漂亮的。
但是這基本都是提前寫好的劇本,所以很多人就清楚,在這樣的直播內容上面都有類似于這樣的評論,他們兩個人要是不認識,我把手機當場吃掉,雖然這話說的有點絕對了,但其實很多真的都是劇本是劇本,那都是雙方允許的,包括這個直播的人包括這個搭訕的人都是雙方提前排單以后的。確定什么時候以什么樣的方式,什么樣的程度來寫入這個鏡頭,后期也是經過剪輯的,這是雙方都允許的,自然就沒有問題。
如果對方并不清楚這樣一個事情,然后被直播出去了,如果對方不介意,覺得暫時是做了一個小樂趣吧,對方雖然也問了一些問題,但自己有的回答有的不愿意回答也沒什么事情。不追究就沒有問題,但如果嚴格追究的話,這是侵犯個人隱私權以及肖像權。
相關推薦:
合同違約免責條款是什么(免責條款是什么意思)
變更合同需要什么條件(合同變更的條件是什么)
合同違約起訴期限(合同未到履行期限可以起訴嗎)
怎么補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丟了怎么辦)
最新行政許可監督制度(湖南省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