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八十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業績的考核,有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結果的,應當及時糾正,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負責人進行通報,并對直接負責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環境監管失職罪的認定: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機關的監督管理活動和國家對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法律客觀:一、環境監管失職罪與工作失誤的區別 工作失誤是行為人由于做出錯誤決策,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行為人一般缺乏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 二、環境監管失職罪與一般環境監管失職行為的區別 一般環境監管失職行為是行為人具有環境監管失職行為,但并沒有造成公私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或者雖然造成了損失但并沒有達到《刑法》所規定的重大損失的程度。 三、環境監管失職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環境監管失職罪的主體只能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雖不是國家機關人員,但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環境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卻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 (二)犯罪行為發生的場合不同環境監管失職犯罪只能發生在國家機關的環境監管活動過程中;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卻是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三)客觀表現形式不同環境監管失職罪往往表現為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不正確履行法律所賦予的環境監管職責;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一般表現為行為人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四)侵犯的客體不同 環境監管失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則是社會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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