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的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索賠訴訟(還需要交訴訟費,詐騙案是不符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但是,被告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或者說被告人刑滿釋放后,是否能賠償,還是未知數(不確定的)。
詐騙案等經濟犯罪案件,受害人追回損失的財務是經過如下程序:
第一,由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偵察、預審、提起公訴前的階段進行追贓;
第二,在法院立案后法院審理前再讓被告退賠。
但如果追贓(退贓)不成的,受害人往往自認倒霉。因為根據相應規定,詐騙案受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受害人再另行提起民事索賠訴訟,還要先交訴訟費,在被告人沒有履行能力時,還會帶來訴訟費用的損失。
附法律(司法解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后,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第四條 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第五條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法律釋義:
根據該規定,只有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這兩種情況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然詐騙案中,被騙的錢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這種情況屬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根據該《規定》第5條 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也就是說,不是任何刑事案件造成受害人經濟損失,受害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的。比如,像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等,在犯罪過程中造成了受害人人身傷害、物品損害的,可以就醫療費、誤工費、交通、食宿、物品損害價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不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分析:不一定的。詐騙案是刑事案件中較為難偵破的案件之一,能否立案就破案還不一定;偵破的時間也不一定,不能完全按辦案的程序規定來確定時間。案后損失的財物能不能追回來還是不一定,如如追贓及時,案犯沒有揮攫掉或或有承付能力是可以挽回或部分挽回損失的,否則可能面臨血本無歸的可能。受害人的損失沒有任何一個機關或部門來補償或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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