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是什么意思?
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這句話是什么意思?如果A欠你的錢,你在法律上就是其債權人,A就是你的債務人。而B又欠A的錢,B相對于你來時就是次債務人。
簡單點就是 你的債務人的債務人稱次債務人。
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現在你可能很清楚了,但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是不是專屬呢?這就要看情況了,如果債務人是老子,次債務人是兒子,兒子交給老子的贍養款就是他的專屬了,債權人想行使代位權就不行了。希望對你有幫助。
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什么意思,能否舉例說明?
應該是債務人還有債權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享有債權。而前者的債務人對其他債務人又享有債權。在之后的法律關系中的債權人是前者法律關系中的債務人。如果在債務人不履行自己債權時,債權人可代位履行其債權,保障自己的債權得以實現。所以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的債權應該是這個意思!
如何理解“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以下四項權利為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1)非財產性權利。例如,監護權、婚姻撤銷權、離婚請求權、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權及否認權、婚生子女的否認權等。這些權利的行使雖然間接地會對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產生影響,然而此等權利的行使與否全憑權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2)主要為保護權利人無形利益的財產權。(3)不得讓與的權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或者以特定身份關系為基礎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這些權利的成立與存續,與權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聯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4)不得扣押的權利。例如,養老金、救濟金、撫恤金等。
代位權的成立條件里有一點“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什么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一》第12條將"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解釋為:"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費、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是專屬于人身權的債權, 如,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勞動報酬,養老金等人身關系產生的債權.我是非常用心回答的,請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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