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九條 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
保護婦女權利,有哪些法律規定
婦女節普法專欄保護婦女權利,有哪些法律規定 保障女性權利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隨著三八婦女節的到來,婦女權利再度成為熱點話題。本期普法專欄告訴您我國法律及政策法規對婦女權利有哪些方面的規定。當您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我國憲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在我國的根本大法中規定了對女性權益的保障。
目前, 我國已經制定了 《婦女權益保障法》 《婚姻法》 《母嬰保健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規, 專門保障婦女權益。婦女在法律中的權益保障:一、人身權利的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七條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第三十八條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第三十九條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按照其職責及時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善后工作,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第四十條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二、勞動權利的保障 公平就業,同工同酬《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特殊時期”照顧多 目前,我國多省份實施了“痛經假”,允許女職工在特殊時期休息1天或2天,但各地規定并不一致,有的規定只需提供醫療機構證明即可,有的則限定了工種,只允許“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從事長久站立、行走勞動”等工種的女職工休“痛經假”。 單位不得限制女職工結婚生子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三、繼承權的保障 我國繼承法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我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有了法律的保障,在同一順位中,男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女兒和兒子、妻子和丈夫、母親和父親,他們不因性別不同而權利不同。
四、婚姻家庭權益的保障《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反家庭暴力法》 當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尋求幫助和庇護,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家暴維權有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五、其他方面的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六、其他保護婦女權益的舉措 在全國范圍內,特別是在廣大農村和偏遠貧困地區,繼續深入持久地宣傳和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婚姻登記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早婚,買賣婚姻,近親結婚等違法婚姻。 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利和一切合法財產權利及時查處侵害婦女權益的民事案件。 嚴厲打擊拐騙,買賣,遺棄、虐待、迫害、侮辱婦女等犯罪活動,維護婦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堅決取締賣淫嫖娼活動,掃除社會丑惡現象。 嚴肅查溺棄、買賣、殘害女嬰的犯罪活動,嚴禁利用現代醫學技術進行非醫學性的胎兒性別鑒定,打擊破壞計劃生育的違法犯罪行為。 利用多種渠道和形式,廣泛深入地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法制觀念;尤其要引導、幫助廣大婦女樹立牢固的法律意識。自覺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
法律客觀:
我國《憲法》第19條,第42條,第46條,第48條,第49條等均對婦女權益作了原則性規定。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母嬰保健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女職工保健規定》等專項法律,法規亦對此作了具體的規定。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法》,《企業法》,《義務教育法》,《勞動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監獄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均有保護婦女權益的條款。相關法律知識:第一條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第二條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逐步完善對婦女的社會保障制度。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第三條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五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權益,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第六條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第七條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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