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讓協議怎么寫有效
法律分析:首先,明確協議的時間、地點;其次,協議擬定由簽署各方經過協商同意后共同完成,最后,協議的內容要表述明確,不可出現含糊其詞,指代不明的情況,且必須包括簽署各方的陳述、承諾及保證等內容,各方簽字和蓋章后即刻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合同義務轉移理論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義務轉移包括兩種情況:1、債務承擔,是指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如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合同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2、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這種形式的特點在于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并未達成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并不由此成為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只是自愿替代債務人履行合同。
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的法律規定
工程款債權轉讓是建筑領域常見且極易容易糾紛的問題。《民法典》對債權債務轉讓有關問題進行了規定,依托并運用《民法典》的規定,方能更好處理好工程款債權轉讓有關問題,保障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對于發包人(債務人)的建議
(1)明確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545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金錢債務不得轉讓,但不得對抗第三人。雖然該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但是在當事人雙方之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據此,為規避風險,可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未經發包人同意而擅自轉讓工程款債權的違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548條的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因此,若施工企業未經發包人同意將金錢債權轉讓至第三方,發包人可以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向受讓人主張違約金。
如果是工程已經完工,那么對發包人的權益影響相對可控。但如果發生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將工程款債權轉讓給項目以外的第三人,那么導致項目范圍內的可用資金流出,勢必會對后續的正常施工造成影響,甚至由此引發蝴蝶效應。因此,建議發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完工前工程款債權轉讓的高額違約責任,以及轉讓給非本項目相關分包分供方的高額違約責任,以此迫使承包人不敢隨意轉讓工程款債權。
(3)簽訂書面文件
雖然通過上述兩個方面的措施,可以降低和減少工程款債權轉讓的可能性,但并不能杜絕。因此若發生工程款債權轉讓,發包人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書”后,出于謹慎原則,發包人應聯系承包人和受讓人進行當面確認轉讓事宜。各方主體到場后,發包人應要求債權轉讓雙方當面簽署相關文件,確保轉讓事實的真實性,并做好全程記錄。在此基礎上,發包人應與承包人就項目后續施工的安全、質量、工期等事項作出合理安排并簽訂書面協議。
(4)及時提出異議進行抗辯
如若債務人對債本身有異議的,債務人應向債權受讓人行使其抗辯權。債權人有權對其享有的合法債權進行轉讓,債權轉讓應當以實際存在的合法債權為限。如果對轉讓金額、轉讓的債權性質有異議,則發包人應當及時提出異議、履行抗辯權。
對于債權受讓人的建議
(1)做好盡職調查
避免簽訂已過訴訟時效或發包人無履行能力的風險,受讓人在簽訂工程款債權轉讓之前,應盡量聘請專業團隊參與談判和調查,就施工項目的情況、債務人的相關情況、施工合同效力、工程款數額等有關內容進行調查核實,避免出現不能轉讓、超額轉讓等問題。
(2)明確通知條款
(3)設置轉讓債權的瑕疵擔保責任
在債權轉讓協議中,要求承包人聲明轉讓的工程款債權無任何權利負擔,也未與其他第三方就該債權轉讓達成過合意。避免因債權本身存在權利瑕疵或債權本身已經被轉讓,導致債權受讓人的權利受損,甚至是落空。
(4)識別工程款的性質
債權本身是否有可能不具備讓與性的,比如債權一旦被當事人雙方已經約定為不得被讓與,那么其也是不可被轉讓的,但是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內部的協議效力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如轉讓的工程款是人工費或質保金,則應當持謹慎態度,司法實踐中可能將其被認定為不得轉讓的債權。
債權轉讓協議生效的條件
1、行為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簽訂協議時,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債權轉讓協議屬于債權轉讓人與債權受讓人雙方訂立的合同。
債權轉讓協議是債權人與受讓人訂立的,約定將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受讓人的協議。但是債權人轉讓給受讓人的債權必須是合法存在的、可以進行轉讓的債權。
債權轉讓流程如下:
1、簽訂協議。債權人與受讓人協商后,應當形成債權轉讓協議;
2、通知債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無效;
3、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債權轉讓的一些行為需要辦理相關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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