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法院不屬于公安機關,在同一件案子中,法院主要負責審判,而公安機關負責刑偵。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人民法院其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商事糾紛,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以及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對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被告人有權力獲得辯護。被告人除自己進行辯護外,有權委托律師為他辯護,可以由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或者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為他辯護,可以由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為他辯護。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
法律分析:審判機關。在中國,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為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主要任務: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通過審判活動,懲辦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民間糾紛、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主義秩序、保證公民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法律分析】:法院屬于國家審判機關,同國家行政機關是相互獨立的,本來不是也不應當是行政單位。但是,由于古今中外都是行政權力在國家管理中占主導地位,而咱們實際實行的又是議行合一的做法,審判機關的資源需要通過行政機關獲得,這就使得司法的獨立性大打折扣。而且,咱們的法官雖然不屬于公務員,卻要通過公務員資格考試,并參照公務員進行管理。另外,咱們在人事制度上至今還在沿用編制管理的方法,法院具有行政級別,服從人員編制的管理規定。這樣,在人們的眼中,自然將法院作為行政單位看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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