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債權人進行討債的合法途徑有:
1、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如果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2、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
3、如果有擔保人或保證人,可直接要求對方代替償還債務。
4、申請支付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討債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法律分析:債權人要起訴討債的,需要準備好起訴狀、起訴狀副本和相應的證據材料,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且債權人需要在三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向法院起訴維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追討債務有哪些方法:(一)利用行政干預手段協助討債所謂利用行政干預手段幫助實現討債,是指債權人在討債過程中,經過自己的努力工作,取得了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情與支持,通過債務人的上級領導機關對債務人進行說明教育,勸其盡快履行債務。需要提醒債權人注意一點,討債人在討債過程中請求債務人的上級主管機關幫助討債人實現討債目的這一手段的范圍是有限的,這是因為債務人的主管機關對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并沒有任何強制措施,就是說主管機關沒有權力命令或者裁決債務人必須履行債務。所以利用行政干預手段討債對討債人來講只能是作為其它討債手段的一種輔助手段(二)向法院起訴在實在要不回來,而借的數量也多的情況下,建議向法院提起訴訟,借助法律的力量實現自己的債權。但是要打贏官司就有一個問題,就是證據。有借條或合同的最好了,如果沒有就可以想想其他辦法,諸如錄音、短信、聊天記錄等都是可以作為有力證據的。對沒有欠條情況下證據的采集要把握時機。你可以悄悄帶一個錄音機或其他錄音設備一起去找朋友,問他還錢,然后將你們的談話錄下來。或者在電話語音聊天的時候自然引導話題將借錢這一事實記錄在錄音設備里,這是比較好的證據。對于短信和聊天記錄一類的搜集,與錄音類似,都是借助電子產品將借錢事實記錄下來用作法官參考的證據。需要作出提醒的是,證據的搜集必須合法,凡通過違反法律規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采集的證據都是有瑕疵,并且證明力不夠。因此在搜集證據的過程中必須細心謹慎,最好能先咨詢律師,按照律師的建議搜集證據。如今很多人在討還債務的時候會采取借助第三方力量的方式,這種第三方組織用一些非法手段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方法進行追討,不僅侵犯他人權益,而且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所以在現實生活中最好借助法律的手段,通過走司法途徑解決問題。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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