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返還購房款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 商品房買賣 合同中 開發商欺詐 或者惡意違約行為作出的一種懲罰性規定,對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適用具有嚴格的條件限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 房地產開發企業 (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 房屋所有權 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因此,《解釋》所針對調整的對象僅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的”商品房”,對于“公房”和“二手房”來說都不適用。 根據《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此條規定簡而言之,即為在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房屋抵押或者出賣給第三人的情形,對此情形,在滿足其他條件的情況下,買受人可要求出賣人雙倍返還購房款。 通過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讓開發商雙倍返還購房款法院在某些情況下是會支持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以下房產糾紛適用雙倍賠償:沒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出賣人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抵押的;出賣人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的;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分析:購買商品房可雙倍賠償的情況包括: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出賣給第三人的;
2、合同訂立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房屋已經抵押、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
3、交房階段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
法律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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