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有應酬,特別是來客大都是男人的時候,領導就時常會想到把單位的女人拉上去“陪酒”。領導可能最喜歡喊二種女人陪酒。一種是不一定長得漂亮,但絕對能喝,可以讓男人招架不住。另一種則是不一定能喝,但絕對長得漂亮,這樣酒桌上就多了興奮點,喝不好酒也不會覺得無趣。但作為女人,若是想提升的,就得專撿這種機會上。如沒有這心意,再能喝酒的女人,一般也是不愿去陪酒的。但如何拒絕,又不至于把領導得罪,這就得用點心計,才能少受罪以至不受罪。我想針對各自的情況,有這樣幾個屢試不爽的辦法。
一是如果你事先對酒局有所預料,便事先對同事說有事,找機會“腳底抹油溜之乎”。并在最可能找你的時候,關掉手機。這樣不知者不為怪。領導追問,講明事因,并陳說手機沒電了,自然可以遮過。這就叫“三十六計走為上”。
二是領導專門囑咐,事先就有通知,你臨時找事由要走,會讓領導覺得你不顧大局。說不定會惹惱領導。這時,可以先爽快答應。背后,打電話給自己的家人或是玩伴,讓他們在酒宴未開始時,打一個電話過來,稱家里有什么急事,這樣當著領導和客人的面,讓領導弄清是啥回事兒。然后,十萬火急地請求離開。這叫“疏不間親”。
三是萬一無法逃走,那就索性坐下來,裝不舒服,但也不顯出要走的樣子。等開席飲酒時,先喝一大口,然后裝著極不舒服大口吐出來。弄臟桌椅,并稱近日自己身體極不舒服。領導見桌椅弄臟,自然覺得敗興,但又怪不起你。你這時提出要去看醫生或是去休息。領導自然不會再留你。這叫“金蟬脫殼”。
四是平常準備一份體檢證明,管它是誰的,大致改成自己的名字就可。只要是關于這“炎”那“癥”的,這“高”那“低”的,鄭重其事在領導面前掏出來,說明自己不能沾酒的原因。如果領導說,不一定要喝酒,關鍵是去湊湊氣氛,你只要態度堅決一點,并說讓身體狀況好一點的同事去。領導自然就無話了。這叫“無中生有”。
五是萬一找不到其他辦法,如果陪酒者中有交心的男同事,可以找一由頭,假裝話不投機就動起肝火來,說到激動處,起身怒氣沖沖地離去。這樣,領導見狀,也不好怎么說,最多說你脾氣不好,也只得由你去了。此為“聲東擊西”。
六是第一次喊你去陪酒,你說酒精過敏。硬要你去,你酒沒有喝多少,就裝著酒醉倒地,把領導給嚇個半死,如果是行政官員,真喝死了人,領導還真怕紀委就找上門來了呢!要么就開始故意借酒裝瘋,攪局、亂說或是打人,弄得酒席大亂。自然就不會有第二次了。此為“以攻為守”。
七是領導喊你去,你說不能喝,吃飯倒是喜歡。去了,反正一根筋,頑固到底,不和任何一個人喝,也不管那些酒桌上的禮儀,裝著不懂場面上的事,讓領導和客人都覺得無趣,領導看你在酒桌上沒有培養前途,自然就不喊你了,于是可以自保。此叫“假癡不顛”。
八是平常就當著領導的面表示自己最討厭吃吃喝喝的那一套了,并對其他單位吃喝事表示不屑,這樣領導一想到你的態度和樣子,道不同不相與謀,就不愿喊你去陪了。這叫“先發制人”。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處理流程和規定
一、報警和受理
第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 *** 或者 *** 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第九條 公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種類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或者出警指令后,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有人員傷亡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并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 *** ;涉及營運車輛的,通知當地人民 ***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 *** ,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二、現場處置
第二十二條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療人員確認,并由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尸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尸條件的醫療機構。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
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五條 痕跡或者證據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 *** 、 *** 品嫌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
三、檢驗、鑒定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 *** 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作為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
第四十條 檢驗尸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檢驗中需要解剖尸體的,應當征得其家屬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體,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一條 檢驗尸體結束后,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對未知名尸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并對尸體拍照、采集相關信息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尸體信息登記表,并在設區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尸啟事。登報后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第四十二條 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鑒定報告,由檢驗、鑒定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鑒定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四、認定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五、處罰執行
第五十九條 專業運輸單位六個月內兩次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單位或者車輛駕駛人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報經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作出責令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的決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并通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及運輸單位屬地的人民 ***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六、發生車輛交通事故,具體的處理有什么流程?
第一步:應保護好事發第一現場,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交通管理部門報案,由交管部門進行事故的現場勘查。如果確定要負責任,不管責任大小都要向保險公司報案;如果確定不負責任,就不必向保險公司報案。因為這將決定你明年續保時能不能得到安返。
第二步:及時報案。帶上你的保險單、行駛證和駕駛證(如果被扣就不用帶了),開上受損的車到你的保險公司,在理賠部填寫《車輛出險登記表》、《出險通知書》,協助保險理賠人員查檢出險車輛。
第三步:定損。拿著《車輛出險登記表》去找理賠部定損人員,并確定修理項目和修理費用。定損后,會給你一張《定損單》,一定要留意:1、不要遺漏修理;2、注意修理費不能定得太低,以防修車時不夠用。
第四步:修車。送車時要拿上《定損單》,把它和車一起交給修理廠。修理廠將按照《定損單》上所定項目修車。車修好后憑《提車單》支付修理費后把自己的車提回,同時索要加蓋了修理廠公章的修車發票、《托修單》、《施工單》、《材料單》。
第五步:開具事故證明。拿著對方車的修車發票和對方車主一起去交警隊結案,得到一張加蓋公章的《事故證明》,就可以拿回自己被扣的證件。
第六步:遞交單證。將準備好的《出險通知書》、《定損單》、修車發票、《托修單》、《施工單》、《材料單》、《事故證明》、《賠款結算單》到保險公司理賠部,就可以等著領賠款了。
第七步:領賠款。大約在一星期之后你會接到保險公司的領賠款通知,屆時就可以帶上公章,身份證明和《車輛出險登記表》領回賠款了。出游回來后,你還應該將愛車帶到汽車修理廠去進行一次保養檢修。
1,現在他被看押在拘留所,看押的依據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看押期間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由當事人家屬或代理律師向辦案民警提出申請。
3,如果感覺不合理可以提出復議申請。
4,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5,對于死者家屬的賠償標準;“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交通事故賠償處理流程如下:
(一)調解: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訴訟:一審 1、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5)案件受理后,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需要做的材料準備,你能準備多少就多少:
1、證明損害事實發生的經過、原因、時間、地點的書證(證人、證言)、物證 。(一般事故責任認定中會有基本的描述和確認) 2、到有關部門指定的醫療部門就診的證明。 3、醫療部門的所有診斷證明、處方、病歷及各項醫療費用單據,包括:掛號費、檢查治療費、醫藥費、住院費。 4、醫療部門出具的陪護證明、轉院證明、病休證明。 5、單位出具的墊付醫療費用證明、誤工損失(受害人工資、獎金、誤工天數、固定補貼)證明。 6、就醫交通費用單據。 7、如要求傷殘賠償,需提供傷殘鑒定及賠償數額依據。 8、被損害財產所有權的證明。 9、被損害財產的品名、規格、數額、數量、質地、新舊程度、價值(貴重物品需有關部門的鑒定書)。 10、被損害財產的毀損程度或滅失等證據。 11、交通管理部門有關事實及責任的認定 。(如果對責任認定不服的,應該準備相關證據爭取推翻認定,不過,實踐中很難) 12、肇事司機是否系職務行為。 13、車輛的行車、運營執照,司機的駕駛執照。 14、被損害車輛的保險證明。
交通事故碰到電線桿意外致人死亡處理流程和規定出臺
屬于單方交通事故,由于死亡一人,構成重大交通事故。司機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刑事處罰。如果能積極賠償,認真悔罪,得到受害者家屬的充分諒解,并簽訂充分諒解協議書。法院可判決從輕處罰或免于免于刑事處罰。
最新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處理流程
親,
交通事故處理的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一、報案
事故發生后,事故各方車輛應停在原地,保留好事故現場,并立即向保險公司和交警部門報案;如有人員傷亡,應立即送往醫院,除非事發地段比較荒涼或者無車經過,盡量不挪動事故車。因為如果用事故車將傷者送往醫院,將造成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二、現場處理
交警部門到現場調查取證,并暫扣事故車輛、當事司機《駕駛證》和事故車輛《行駛證》。一般情況下,交警處理的事故保險公司查勘人員無需再到現場查勘。
三、責任認定
交警部門根據事故情況作出責任判斷,并向當事各方送達《責任認定書》;如當事各方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應在收到《責任認定書》十五日內向交警部門提出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四、傷者治療
1、傷情診斷
醫生對傷者進行檢查,出具《病歷》和《診斷證明》,并作出是否住院治療的決定。
2、住院治療
醫生對傷者進行治療。
3、出院手續
主 治醫生認為傷者無需再住院治療的,傷者應辦理出院手續開具《出院證明》,注明出院后的注意事項,休養時間,護理時間及護理人數。主治醫生認為傷者無需再住 院治療的,傷者拒不辦理出院手續,賠償義務人應通知交警部門,從主治醫生證明傷者可以出院之日起的費用賠償義務人可以不負責賠償,保險公司也不會賠償。如 傷者出院之后需繼續治療的,醫生出具《繼續治療費用預估證明》,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可以賠付。
4、傷殘評定
傷者治療結束后,可以到相關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如達到傷殘等級,應取得《傷殘等級證明》。
5、醫療擔保和預付費用
當肇事各方無法承擔醫療費用時,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預付醫療費用,憑醫生出具的《醫療費用預估證明》和已交費用清單可以獲得不超過所需費用50%的預付款。
6、醫療核損
保險公司在傷者治療期間,會派醫療核損人員到醫院及交警大隊了解傷者的受傷情況和治療情況,對治療費用進行預估和監督。
五、車輛定損修理
六、交通事故賠償調解
七、提交單證進行索賠
付清相關費用,收集索賠資料交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
八、損失理算
保險公司收到齊備的索賠單證后進行理算,以確定最終的賠付金額。
九、賠付
保險公司財務人員會根據理賠人員理算后的金額,向車主指定帳戶劃撥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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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事故責任人死亡處理流程
死亡是交通事故引發最為嚴重的后果,死亡傷害直接剝奪了他人的生命權,而生命本身是無價的。對于親人的過世,家屬之痛何其沉重!但正確對事故進行處理,使逝者安息,并最大化維護家屬因事故發生所產生的權利,乃至協助國家機關懲治肇事者也顯得重要。
事故發生后,家屬應從如下方面對事故進行處理:
一、協助查緝肇事者
在出現交通肇事逃逸的情況下,家屬如果知道逃逸者的相關信息,應及時報警并對所知道的情況如實進行供述,以便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制定并啟動查緝預案,布置堵截和查緝。對于交通肇事逃逸者,一旦被認定逃逸,我國各地普遍規定將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國暉專業律師建議:在不少交通事故案件中,家屬很有可能就是案件的直接目擊者。為此,保護現場、穩固事故證據(如記錄肇事記錄車牌、現場拍照)等顯得尤為重要。對于那些肇事逃逸的肇事者,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反映給交管部門。
二、待檢驗、鑒定結束后,對遺體進行處理
在逝者遺體的處理方面,交管部門現場勘查結束后,會組織清理事故現場,清點、登記并按規定處理現場遺留物品,之后通知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死者遺體停放條件的醫療機構將遺體運走存放。如果為了查清案件事實,需要對死者遺體進行相關檢驗、鑒定的,會在死亡之日起3日內委托相關的鑒定、鑒定機構進行。
家屬對遺體進行相關處理,應當在對遺體檢驗、鑒定結束后,或火化,或下葬,因為既然檢驗、鑒定完畢,事故認定書記載的事實完全可以作為未來事故相關處理的依據。
國暉專業律師建議:有死亡受害人家屬遲遲不對逝者的遺體進行處理,例如對事故認定書不服、認為可以多拿賠償金甚至用死者遺體威脅肇事者等,這些做法值得斟酌。一旦相關檢驗、鑒定意見出具,還是應當及早讓逝者“入土為安”為宜。
三、判斷是否接受諒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條明確,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即可被認定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對于肇事者一方來說,當有構成犯罪的可能時,通常會想取得家屬的諒解,因為這樣根據規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肇事者自身承擔的刑事責任。一般來說,肇事者一方會采取道歉、賠償的方式爭取獲得死者家屬的諒解。
肇事者爭取獲得諒解可發生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出具前,也可發生在事故認定書出具后。是否最終達成諒解,取決于各方的態度。
國暉專業律師建議:如果肇事者對事故的發生表現為過失,且肇事者一方愿意給予至少不低于法定賠償標準的賠償,那么,逝者已逝,家屬可適當考慮達成諒解,及時獲得賠償,以減少親屬離去帶來的財產損失。交通事故死亡索賠
:peichang./detail/id1401.
四、拿到事故認定書后開始賠償相關事宜
除非死者家屬有接受對方諒解的意思,否則,交通事故認定書一旦出具,就應該開始著手準備賠償相關事宜了。事故賠償相關事宜圍繞賠償項目和賠償項目標準展開,死亡賠償案件中的賠償項目包括因搶救治療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等合理費用,還包括直接因死亡后果發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家屬的誤工損失。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可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國暉專業律師建議:一些賠償項目標準存在轉化問題,如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農村戶口標準按照城鎮戶口標準賠償問題,也屬于賠償相關事宜的準備內容。家屬應當搜集死者交通事故發生時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以及收入來源于城鎮的相應證明,并主張按照城鎮標準獲賠。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扣分規定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屬重大交通事故一般會吊銷駕照,特殊情況不包括,比如你正常行駛別人追尾或他(她)酒后駕駛等。
交通事故至人死亡的賠償標準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規定: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結合到本案中,這種情況不好說的,因為誰也不知道喝酒的現場是怎么樣的,如果這幾個朋友都擯他酒,那他們是有責任的,如果只是朋友之間的聚會,和多了,由于自身的原因導致的死亡是很難主張那幾個人的賠償的!意思就是說,那幾個人得有故意或者重大過錯,否則是不能主張的!如果證明其他一同喝酒的朋友具有過錯存在困難,則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要求其他幾個朋友適當補償。適用公平原則,這樣比較合理!【個人意見】:首先, 我國法律未禁止成年公民飲酒,只是限制或禁止公民飲酒后進行某些特定行為。從審判實踐來看,法官判決“酒友”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主要是分析酒友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的程度。酒友的過錯分析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喝酒的過程,第二階段是喝酒之后的照顧義務。 (一)、勸酒、迫酒導致的傷害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一是要看勸酒、迫酒是否采用強制手段,如喝酒人自己不愿意喝酒,酒友采用強制的手段強迫其喝酒,導致傷害的,實施強迫手段的酒友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如果是非強制、禮節性勸飲,被敬酒者有自主選擇的權利,既不為法律所禁止,也為傳統和風俗民情所接受。一般不宜將這種行為界定為侵權行為。 二是要看酒友是否存在故意,如明知他人因身體狀況或職業特點不適合喝酒,而違背其意愿強勸其喝酒,導致的傷害,應承擔賠償責任。例如明知他人系機動車駕駛員仍勸其共飲;或明知其酒后不能開車而放任或不加阻止其開車,所導致的傷害,亦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因此,分析勸酒、迫酒是否構成侵權,要看勸酒、迫酒的具體情節。 (二)、共飲者醉后,酒友應承擔怎樣的法律義務 醉酒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能預見到過量飲酒的后果,那么共飲者是否有勸阻他人喝酒的義務呢?從共飲者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只有道德上的義務。那么,一旦其他人醉酒了,酒友不能一走了之,否則,導致的他人傷害則應承擔法律上的責任。對醉酒者承擔的救護、救助義務應達到怎樣的程度?例如:將一個醉酒引發突發疾病的人送往醫院、診所;將一個醉酒且基本失去自我控制能力的人送往其成人親屬照顧;將一個表面上沒有出現失控跡象的共飲者,送上車、家門口等等,這些常人通常的處理方式,如出現事故,不宜判決供飲者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的酒文化博大精深,“千里不同風,百里不同俗”,法官處理此類案件還要考慮到當地關于酒的民風民俗,才能對是否構成侵權的要件做出正確的判斷。【案例一】醉酒死亡 親屬狀告酒友 2008年2月25日,陳某灣在東莞市冼沙同富酒店請朋友吃飯,赴宴的客人有12人,包括莫某均、周某潤及古某媚的丈夫周某華。其中,周某華與周某潤是親戚關系,與陳某灣、莫某均是朋友關系,與赴宴的其他9人素不相識。晚上約7時開始吃飯飲酒,約當晚9時結束,13人共飲了自帶的白酒9斤,大家飲的酒量比較均勻。晚宴結束時,其他幾人離席先走(有的去卡拉OK,有的回家),而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發現周某華醉酒了,便一同用車先送周某華到周某潤家中休息,打算待周某華酒醒后再送周某華回家。 到周某潤家后,莫某均、周某潤將周某華醉酒并安排在周某潤家休息的情況分別電話告知了周某華的父母和妻子。當晚約11點半,陳某灣、莫某均見周某華無異常,便回家了,由周某潤和其家人照料周某華。次日凌晨3時左右,周某潤發現周某華沒有了呼嚕聲,覺得有點不妥,便讓女兒打120、110并通知周某華的家人及陳某灣、莫某均。醫護人員趕到后,對周某華進行了搶救,然而周某華因酒精中毒,心跳、呼吸驟停,于2008年2月26日4時30分經救治無效死亡。 在原審庭審中,古某媚、李某、周某田、周某欣主張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沒有盡到通知義務,只是在周某華酒精中毒發生惡化之后才電話通知周某華家屬稱周某華酒精中毒,也沒盡到悉心照顧的義務,導致周某華錯過了搶救的時機。 原審法院認為,應以普通人的標準來衡量,不能以醫生的標準來要求,否則對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而言是苛求和不公平的。周某華醉酒后熟睡并打著呼嚕,并無其他異常,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據此安頓其睡眠而不送去醫院,符合日常生活習慣和常理。周某潤憑熟睡中周某華呼嚕聲的停止,判斷周某華可能出了問題,是常人的合理注意,但此前作為普通人的是難以甚至無法預知周某華會發生酒精中毒死亡。況且,周某潤在發覺周某華可能不妥后,及時告知周某華的家人并打120救助。因此,從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的系列行為,可認定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已盡了注意、通知及照料的附隨義務,周某華醉酒后,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并無過錯。 綜上所述,周某華醉酒后發生酒精中毒死亡,是其本人不控制、過量飲酒造成的,是唯一的過錯方,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對周某華的死亡無過錯,因此,死者家屬要求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承擔賠償責任,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周某華家屬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東莞中級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從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的系列行為,可認定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已盡了注意、通知及照料的附隨義務,周某華醉酒后,陳某灣、莫某均、周某潤并無過錯。而作為周某華本人,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過量飲酒的后果,周某華無法控制自身的行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二審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例二】醉酒死亡引發民事賠償案 近來,因醉酒死亡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時有發生。各方當事人對此類案件的看法、態度雖不盡相同,但賠償義務人無不感到非常冤枉。而各級法院的判決結果也相差甚遠。諸多新聞媒體對此類案件的審判結果也給予高度關注,并引發了“面對醉酒者,我們怎么辦”的討論。最近,筆者承辦了一起以張某(女)及其兩個女兒為原告,以與死者薛某(系張某之夫)一同喝酒的劉某等六人為共同被告的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該案現已塵埃落定,筆者作為此案被告的代理律師,經過縝密的法律分析,成功的將訴狀中六名被告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降低為承擔20%的次要責任。
一、案情簡介
原告張某(女)及其兩個女兒。
被告劉某、李某、容某、周某、馬某、常某六人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十八時三十分左右,被告劉某、李某、容某、周某、常某與馬某(馬某、劉某、李某、容某、周某為同學關系)約好去某工廠附近的四川園林飯店吃飯。五人坐下后,薛某(男,四十歲,某工廠工人,系張某之夫,與被告劉某、李某、容某、周某、常某為同一車間,但吃飯前劉某、李某、容某、周某、馬某五人與薛某不認識)也進入了該飯店,因薛某與常某相識,就和五被告坐在了一起,后馬某也趕來參加。七人開始吃飯并喝酒。約三十分鐘后,容某喝了一杯酒因有事先行離開。剩余六人繼續吃飯、喝酒,共計喝了叁瓶白酒,兩瓶啤酒,其中李某自己喝了兩瓶啤酒。二十一時許,周某結帳后與李某、常某一同離開飯店。十分鐘后劉某離開飯店。約五分鐘后馬某與薛某一同離開飯店。馬某發現薛某有些醉意,便建議薛某去工廠的單身宿舍休息,并叫來李某、周某一同扶薛某上樓到周某與常某的宿舍(324房間)。薛某上床后,常某問他“喝水嗎?”薛某答“不喝”;常某又問他“你睡嗎?”
薛某答“睡吧”;常某又問他“脫衣服嗎?”
薛某答“不脫”。后薛某、周某睡了。薛某睡覺時一直打呼嚕。常某到半夜時才睡著。大約凌晨三時,周某、常某發現薛某頭部及上半身斜躺在地上,腳搭在床上,呼叫不應。周某立即撥打“120”并向車間領導進行匯報。薛某經“120”搶救無效死亡。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某市公安局出具了(2004)冀石公刑技法字第129號《關于薛某的尸體檢驗報告》:尸表檢驗,死者只穿蘭內褲。尸長165㎝,發育正常,營養中等,皮膚呈白色,黑發長8㎝,冷凍緩解尸體,中度腐敗。雙眼角膜渾濁,瞳孔不能透視,瞼球結膜蒼白,鼻孔有出血,左口角有血跡,耳無異常。左顳部有4×2.5㎝表皮剝脫伴皮下出血,左額部眉外上有0.5×0.5㎝表皮剝脫。尸表其余部分未見損傷。解剖檢驗,切開頭皮,頭皮下及雙側顳肌無出血,顱骨無骨折。切開腹腔,可見心肺表面有點狀出血,胃內有暗紅色稀粥樣胃內溶物,有酒味,腹腔及其它臟器肉眼觀未見明顯異常。取出舌、喉、氣管見喉頭粘膜明顯出血水腫,氣管內無異物。取心內血5ml備檢。理化檢驗,TXY-I酒精定量檢測儀檢驗心內血,酒精含量為104.49mg/100ml。檢驗意見:1、根據死者左額、左顳及左耳后損傷的性狀、特征,符合鈍性外力所致,磕碰擦蹭可以形成,損傷輕微屬非致命傷。2、根據理化檢驗結果死者心內血酒精含量為104.49mg/100ml,說明死者生前曾大量飲酒。3、根據解剖檢驗見喉頭明顯充血水腫,結合心肺表面點狀出血等分析,薛某符合喉頭充血水腫引起窒息死亡。4、建議進一步做病理檢驗(家屬不要求進一步做病理檢驗)。
原告認為,被告劉某、李某、容某、周某、馬某、常某明知薛某已經嚴重醉酒,而沒有將其送交家屬或送到醫院進行救治,卻將其放到單身宿舍置之不理,從而導致薛某因醉酒致喉頭充血水腫引起窒息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六被告共同過失致人損害,造成薛某死亡的嚴重后果,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認為,第一、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晚六人聚餐時并沒有主動約請薛某,薛某是碰巧遇上主動坐到六人的桌上的,六人也不好意思攆他走。席間大家都是自行倒酒,并沒有人勸酒,且在自己認為本人已經吃好喝好后自行離開。當馬某發現薛某喝酒過量后建議其到工廠宿舍休息,并與周某、李某將其扶到周某與常某的單身宿舍休息時,薛某的意識清楚。且馬某、李某、周某、常某當時也大量飲酒。在馬某、李某、周某、容某、劉某飯前與薛某不認識,薛某沒有告知其家庭住址,薛某妻子的電話關機的情況下,李某、周某、常某讓薛某在單身宿舍休息的行為已經盡到了善良照顧義務。第二、薛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酒量及身體的健康狀況有深刻的認識,薛某醉酒是自己貪酒造成的。責任應由其自己承擔。被告六人對其沒有進行照顧和看護的法定義務。第三、薛某的尸檢報告表明雖檢測到其生前曾大量飲酒,但在沒有明確薛某的死亡原因是酒精中毒的情況下,薛某的死因不能確定,薛某生前飲酒與其死亡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故原告訴被告侵權證據不足。第四、薛某一夜未歸,其家屬沒有采取任何尋找措施,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綜上所述,六被告對薛某的死亡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為,死者薛某作為成年人應當預見到過量飲酒的危害,對于酒后猝死的嚴重后果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薛某與劉某、李某、周某、馬某、常某五被告同桌飲酒后辨認和控制能力減弱,有可能造成傷害,其后行為和同桌飲酒人之間產生了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劉某等人沒有將其送交家屬或送到醫院救治,未盡到及時救助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被告容某喝了一杯酒后即先行離開,其對后面飲酒及其它情況不知,故不應承擔責任。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劉某、李某、周某、馬某、常某連帶承擔20%的賠償責任。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筆者作為六名被告的代理律師從以下方面進行了詳細的法律分析:六被告的行為是否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本案主要爭議的焦點是:六名被告的行為與薛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其主觀上是否存在過失。
筆者認為:根據案情,七人開始吃飯約三十分鐘后,容某喝了一杯酒因有事先行離開,其對后面飲酒及其它情況不知,故不應承擔責任。法院對此予以認定,判決容某不承擔任何責任。
對劉某、李某、周某、馬某、常某五人的行為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
1、因果關系,是指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目前,關于因果關系存在兩種學說:直接因果關系學說和相當因果關系學說。直接因果關系又稱為狹義因果關系,它要求以哲學上嚴格意義的因果關系作為侵權行為的要件。由于互為因果關系的條件在現實中,很難窮盡,缺乏可操作性,且極易導致受害人難以獲得侵權行為法的救濟的情況。故,專家、學者認為采用直接因果關系學說是不符合法律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的精神的。我國學者楊立新將其概括為一個三段論:“大前提:以行為時社會的一般智識經驗,此種行為能夠引起此種損害結果;小前提:現實中,此種行為已經引起了此種損害結果;結論:那么,此種行為為此種損害結果發生的適當條件。既然如此,此種行為與此種損害結果之間為有相當因果關系。”
筆者認為:大前提-從社會的一般智識經驗,可知大量飲酒能夠引起飲酒者死亡的后果;小前提-事實上,薛某大量飲酒后已經死亡;結論-薛某生前大量飲酒是導致其死亡的適當條件。因此,五被告與薛某一起飲酒的行為與薛某的死亡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一審法院采納了筆者的觀點,認為“薛某與劉某、李某、周某、馬某、常某六被告同桌飲酒后辨認和控制能力減弱,有可能造成傷害,其后行為和同桌飲酒人之間產生了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確定了薛某的死亡結果與五被告與其一起喝酒及酒后的管理具有因果關系。
2、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而且能夠預見行為具有加害他人的危險性,卻依然實施該行為的心里現象。過失實質體現了行為人的自主參與,因而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基本要件。過失是一種不注意的心里狀態,是對自己注意義務的違反。注意義務分為兩種情況:一般注意義務和特殊注意義務。一般注意義務是一般社會交往中產生的注意義務;特殊注意義務是特定關系中產生的注意義務,如司機、醫生等特定職業者的注意義務。我國民法學家佟柔認為:“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過失,必須以行為人是否應當注意、能夠注意卻未注意為依據。由于時間、地點、條件的不同,客觀環境不斷發生變化,人們應當注意和能夠注意的標準也在不斷變化。所以應當注意和能夠注意的標準,也應當以時間、地點、條件為轉移。”
筆者認為:首先,過失的判斷以行為人對受害人的利益負有注意義務為前提,在注意義務存在的前提下,過失的判斷就應取決于注意的程度即違反注意義務。在作出具體判斷時,應結合行為人的年齡、職業、行為發生時行為人的生理、精神狀態、以及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等條件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其次,就本案而言,前面筆者已經論述了薛某的死亡與五被告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在這個前提下,必然產生五被告對薛某的注意義務。因而,五被告在本案中是否存在過失,取決于在當時條件下五被告對薛某應注意到何種程度方為一個善良公民已經履行了真誠注意、謹慎的行為義務。其次,就本案而言,前面筆者已經論述了薛某的死亡與五被告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在這個前提下,必然產生五被告對薛某的注意義務。因而,五被告在本案中是否存在過失,取決于在當時條件下五被告對薛某應注意到何種程度方為一個善良公民已經履行了真誠注意、謹慎的行為義務。判斷劉某等五人是否存在過失的主要條件(案件背景)因素有:①劉某等五人與薛某之間互不了解;②席間沒有人勸酒;③薛某飲酒的同時,劉某等五人也喝了酒;④被告馬某發現薛某醉酒時,在不知其家庭住址且與其家屬不能取得聯系并征得其同意得情況下,與周某、李某一起扶他到周某與常某合住的宿舍休息;⑤薛某睡前常某關切得詢問其“喝水嗎?”、“脫衣服嗎?”時,薛某明確答復了常某;⑥薛某睡后一段時間常某才入睡;⑦劉某、常某等五人均不是醫務人員;⑧在發現薛某情況異常后,立即撥打“120”進行救治。筆者認為在綜合上述條件,由于常某等五人均不是醫務人員,這就決定了他們的醫學知識是非常有限的,法官在判斷其五人對薛某的注意程度時的判斷標準不能以特殊注意義務即一個醫務人員通常情況下應具有的智識與經驗作為判斷標準,而應以一般注意義務為標準即一般社會交往中產生的注意義務。通常情況下,常某等五人應該都知道酒精中毒可能會出現致人死亡的后果,在常某等五人沒有喝酒且精神狀態正常的情況下,把一個因醉酒而神智不清或者控制、辨認能力降低的人交其看管,如果存在常某等五人應當預見到如不及時送醫院救治醉酒者可能死亡的后果而沒有預見到的條件;或者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這一危害結果,但是基于日常生活中時常發生醉酒的人睡一覺后即行恢復的情況,認為該醉酒者亦能自行恢復,不會發生醉酒者死亡的危害結果的條件下,導致醉酒者死亡,應該認定常某等五人沒有盡到一般注意義務,構成過失。但是,本案的案件背景顯示,常某等五人當時也處于剛剛喝了酒的狀態,從公平角度講,法官在確認死者薛某酒后控制、辨認能力降低的條件下,亦應認定一同喝酒的常某等五人酒后也應存在控制、辨認能力降低的條件。在此條件下,法官要作出正確的判斷不應以一個沒有喝酒的人通常情況下會如何作出判斷為標準,而應當考慮的是喝酒后的人在同等條件下會如何處理此事。會不會將另一個尚能表達明確其意思的醉酒者送往醫院救治,如果能,則常某等五人有過失,如果不能,則常某等五人無過失。筆者認為,事實上,喝酒后的人在同等條件下對另一個尚醉酒者的生理條件、健康狀況很難作出正確判斷應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結合本案,在死者薛某睡前,常某問他“喝水嗎?”薛某回答“不喝,睡覺吧”。常某又問“脫衣服嗎?”
薛某回答“不脫。”之后,薛某入睡,打起呼嚕。薛某睡后一段時間,常某才睡。至此,筆者認為,常某在酒后,在薛某入睡前,能對其關切的進行詢問,在得到薛某明確的回答且薛某已經入睡后其才睡覺,就已經盡到了一個善良之人的注意義務,是符合社會公共道德所要求的行為準則的,常某酒后能對薛某關注到這個程度已經足矣。因此,常某等五人在本案中沒有過失。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雖然五被告對薛某的死亡結果的發生并不存在過失,但是由于與五被告與其一起喝酒及酒后的管理具有相當因果關系,因而可以認為五被告對于薛某的死亡結果的發生應當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一審法院的判決也正是基于此判令醉酒致死的薛某承擔80%的主要責任,與其共同飲酒的五名被告承擔20%的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