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執行的程序和期限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法院執行案件一般為六個月。受理期限7個工作日。執行立案程序如下:
1、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立案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開始計算。
2、執行立案條件
如果您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應當向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國法律規定,無論案件經過了幾級審判,強制執行都由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管轄。
(2)申請執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書必須載明您和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請求執行的事項;
2、作為執行根據的生效法律文書,該法律文書須具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明確的被執行人;
3、您的身份證明;
4、如果您是作為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3)被執行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需要提醒您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國家與社會公共利益,有些案件的生效裁判文書可以不經申請,直接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主要包括: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3、法院受理與執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在七日內審查立案,并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執行機構在接受移送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
4、舉證責任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作為申請人的您應該積極主動地配合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時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及被執行人的下落等情況,以利于執行。否則,在人民法院無法查到被執行人財產時,申請執行人應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
被執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執行書后,應當主動向人民法院進行財產申報,申報內容包括自己的財產狀況、可供執行的財產以及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應的財產狀況證明文件。申請執行人了解到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但自行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確有困難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調查。但申請執行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
5、強制執行
針對財產,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采取凍結、劃撥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強制遷出房屋等多種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這些措施時,會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
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義務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拘傳。
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其予以罰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
2、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
3、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4、偽造、隱匿、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5、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作偽證的;
6、妨害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哄鬧、沖擊執行現場的;
8、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9、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隱匿、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6、案外人異議
執行案件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案外人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應的證據。執行法院應當依法對案外人異議進行審查。
7、到期債權
人民法院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的,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執行機構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8、回避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有權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人員回避。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時,應當說明理由并在案件立案后確定執行人員時提出。執行人員有依法應當回避情形時,應當自行回避。
案件逾期未能執結若是由執行人員怠于執行造成的,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更換執行人員。申請中應當說明理由,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更換執行人員。
9、執行終結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將作出終結執行的裁定: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被執行人死亡且無遺產可供執行也無義務承擔人的;
2、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的人死亡的;
3、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的;
4、被執行人無生活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等等。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
10、執行監督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人員的具體執行行為不當或有錯誤的,有權向該執行人員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處理。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法院的具體執行行為及作出裁定、決定等不當或有錯誤的,有權向該執行法院的上級法院提起執行監督。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執行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執行人員在案件執行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人民法院的紀檢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控告。
強制執行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強制執行立案后的流程
強制執行立案后的流程具體如下: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3、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5、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委托執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后一個月內辦理完委托執行手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沒收財產刑應當即時執行。刑事案件罰金刑,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三個月內執行完畢,至遲不超過六個月。
法院強制執行已立案受理怎么辦
一、強制執行立案成功后的處理程序如下:
1、法院立案機關應當在七日內審查立案,移送執行機關;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2、執行人員接到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和財產申報令;
3、執行人員應當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線索,以及被執行人申報的財產情況,及時調查核實等。
申請執行后,六個月內須執行。強制執行從申請到結束大概需要6個月。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呈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二、受理行政賠償案件程序是:
1、申請賠償與受理立案。
2、審查:賠償申請是否屬于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賠償范圍。
3、行政賠償案件的辦理:承辦部門應在一個月內對賠償請求提出予以賠償或不予賠償的意見,連同有關材料報送政策法規處審核。
4、行政賠償的執行:負有賠償義務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賠償決定的執行
三、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法院會先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立案后,會向申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告知申請人在執行程序中的權利和義務。法院執行立案后,即開始強制執行程序。具體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四、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七條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相關推薦:
合同違約免責條款是什么(免責條款是什么意思)
變更合同需要什么條件(合同變更的條件是什么)
合同違約起訴期限(合同未到履行期限可以起訴嗎)
怎么補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丟了怎么辦)
最新行政許可監督制度(湖南省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