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訴訟請求是對訴訟當事人實體權利的處理,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處理,或者說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從而對原告主張的實體權利予以否定的處理。其后果是:駁回訴訟請求是因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經審理后認定不成立,其實體權利無法通過法律得到認定支持。
而駁回起訴則是指在人民法院立案后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而作出的程序性處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主要包括原告不是合格的訴訟主體;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原告起訴未經過法定的前置程序等等。駁回訴訟請求和駁回起訴從形式上看都是原告的訴訟主張沒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但二者卻存在本質區別。駁回訴訟請求是對原告實體權利的處理,所以對于駁回訴訟請求采取判決的形式;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序性問題,所以對于駁回起訴采取的是裁定的形式。
兩者帶來的后果不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即對原告的實體權利作出了處理,該判決一旦生效,那么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原告便不能就同一事實、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再次起訴。而在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并未對原告的實體權利進行司法處理,故駁回起訴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如符合起訴條件可以再次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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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行為。駁回起訴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
2、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后,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它所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問題,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請求,用判決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代理人,但申請人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應當判決予以駁回。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駁回訴訟請求既可適用程序法又可適用實體法。
第二、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訟主體只能訴針對原告的起訴;駁回訴訟請求訴訟主體可以針對原告的起訴,也可以針對被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第三、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采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是對實體意義上訴權的確認,采用判決形式。
第四、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一般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第五、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后,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第六、法律后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不予受理。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有哪些
1、定義不同:
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對于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如果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依照程序法上的規定,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法院對于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也就是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
2、適用條件不同。
駁回起訴主要是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民訴法第119條關于受理的條件,不得通過司法程序主張權利。駁回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的訴求符合起訴條件,但是缺乏足夠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3、適用的階段和法律文書不同。
駁回訴訟請求必須是在案件已經進行實體審理之后,對當事人是否能夠勝訴的評價,所以應適用判決的形式。而駁回起訴既可以發生在實體審理前,也可以發生在實體審理后,是對程序上的評價,所以應適用裁定的形式;
4、產生的后果不同。
當事人的訴求被判決駁回后,無新的事實和理由,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得再行起訴。而駁回起訴,一旦其符合起訴條件,當事人可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訴。
律圖小編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為大家總結了四點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幫助各位正確的區分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這二者最大的區別應該是,駁回起訴屬于解決程序上的問題,而駁回訴訟請求則解決的是實體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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