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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規定胎兒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包括(民法總則關于胎兒民事權利的規定)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2-06 10:06:43

胎兒有民事權利嗎

  胎兒一般是沒有民事權利的,因為她還屬于媽媽的身體里,民事權利擁有者是母親。想要擁有民事權利需要滿足至少三個條件,需要有一定的物質基礎等等,而胎兒在未出生的時候還沒有身份證明,自然也不會有物質基礎。那么,胎兒有民事權利嗎?

胎兒有民事權利嗎

  胎兒還沒出生就不是自然人,因此就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處于對他們的照顧,法律也規定了一些民事權利,比如為他們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在醫院受到傷害時的賠償等等。

  根據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總則規定,胎兒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以前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因此胎兒沒有民事主體資格和民事權利,如果胎兒在出生前遭受侵害,其不能作為民事主體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如今,胎兒也是民事主體,具有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

  民法總則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這就是說,胎兒的繼承權、受贈權、健康生存的利益受法律保護。據此,肚子里的胎兒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有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除此之外,胎兒出生后,如果發現受到傷害的,還可以就自己所受傷害的醫療費用和精神損害撫慰金要求侵權人賠償。

民事權利是什么權利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據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實施一定行為或獲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資格。民事權利的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即享有權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圍內直接享有某種利益,或實施一定的行為;享有權利的人可以要求負有義務的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或是不實施一定的行為;享有權利的人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請求法律予以保護。

  民事權利是公民在社會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權利,也是與公民日常生活聯系最為密切的一項權利。從權利的具體內容來分,民事權利主要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為客體、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如物權、債權等;人身權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為客體,并不體現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有些民事權利既有財產權性質,又有人身權性質,如知識產權、繼承權等。

嬰兒屬于民事主體嗎

胎兒不是民事主體,但是可以行使民事權利。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民法總則》將被廢止。一、《民法典》主體胎兒是否屬于?      胎兒不是民事主體,但是可以行使民事權利。二、《民法典》關于胎兒方面的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據這條《民法典》的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三、《民法典》對胎兒的保護體現在哪些方面?      《民法典》第十六條對胎兒權益予以進一步明確和保護,將胎兒享有利益、接受財產等權益保護納入民法典總則體系,明確以出生為條件對胎兒民事權益予以保護,對胎兒民事法律地位予以附條件的承認,既不打破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則性規定,又充分回應社會生活和胎兒權益保障的現實需求,同時為法律的發展留有余地,是民法總則草案在加強自然人權益保護方面的重要貢獻。      一方面,從繼承的角度,要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體現了特留份制度。同時,還保障了胎兒接受贈與等方面的利益。另一方面,造成侵權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當行為導致胎兒的出生缺陷等,胎兒出生之后可以獨立請求賠償。四、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應該如何處理?      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后應屬于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范圍)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于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注: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故胎兒并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按照我國《民法典》當初的相關規定,盡管說將胎兒的相關利益進行了規定,但是由于胎兒還未來到人世間,因此胎兒不是屬于民事主體。但是,胎兒享有民事權利,針對胎兒的一切正常權益,生活當中任何人和組織都不可以進行非法剝奪。

法律關于胎兒的界定的司法解釋

胎兒是指在懷在肚子中,還未生出來。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一、民法總則胎兒定義是怎樣的?      胎兒是指在懷在肚子中,還未生出來。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讀:      根據這條《民法典》的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相關知識: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后應屬于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范圍)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于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注: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故胎兒并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三、胎兒權利的范圍      新的民法總則中僅明確規定了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的權利,但是,沒有明確胎兒的生命健康 權等其他權利,對于胎兒的權利范圍,參與草案的專家們也各執一詞。界定清楚胎兒民事權利的范圍,將更好地保護未出生胎兒的民事權益。(一)生命權      生命僅指出生后自然人的生命。胎兒雖然是生命形成的必經階段,但未出生前他的生命和母親是一體的,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生后才能實現。法律應當保護胎兒所享有的以出生為條件的期待權,也就是否認胎兒具有生命權。因為,如果承認胎兒的生命權,那么人工流產就構成故意殺人。這不符合法律所保護的法益,會造成社會生活混亂,不利于社會安定有序地發展。但是,倘若因為墮胎這個理由就單純的否定胎兒的生命權,這也是不合理。對于墮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文件來規避這種法律風險,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胎兒的利益。(二)健康權      通過相關法律制度的研究發現,我國沒有規定胎兒擁有健康權。筆者認為,需要相關制度需要進行完善。健康權是指自然人在日常生活中通過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 來充分發揮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作為主要內容的人格權。 健康權的客體僅包括生理機能,并不包含心理機能,心理機能屬于精神范疇,是人類大腦對客觀實在的反映。胎兒的精神范疇是很難界定的。因此,胎兒的健康權指的是其在孕育期間所享有的生理機能正常發育的權利。法律未規定胎兒的健康權意味著胎兒在孕育期間受到的諸如環境、藥品、醫生失職造成的疾病、畸形等其他危害得不到相應的補償。這是對胎兒權益的嚴重損害。例如一個發生在2008年的案例,駕駛出租車的胡某在沒有交警的路口闖紅燈行駛,由于剎車不及,在經過某菜市場時撞到了已有五個月身孕的王某。經認定胡某應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其后王某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分娩后發現孩子殘疾,起因在于王某未治療傷病所服用的藥物所致。在這個案件中,依據法律規定胎兒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也就沒有相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因此胎兒不能與自然人一樣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其遭受的侵害是否能夠得到救濟產生很大爭議。(三)財產繼承權      顧名思義,財產繼承權主要表現在繼承法中規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此外,我國于2017年3月全國人大新通過的民法總則中也對胎兒的遺產繼承權有所規定。保障胎兒享有有繼承權,這既考慮到了道德的因素,符合公序良俗的相關要求,起到了保護胎兒民事主體的作用,也有利于保護胎兒的權利。(四) 受遺贈權      過去,受遺贈人享有受遺贈權,胎兒尚未出生,被認為不是法律上的自然人,胎兒并沒有受遺贈權。雖然規定了受遺贈權,但需要進一步思考仍存在弊端。[假如在遺囑明確表示將遺產遺贈給胎兒,當出現胎兒沒有出現的情況,是否由胎兒的母親代其享受這項權利,會存在爭議。而胎兒不幸沒有出生,那么該權利應該歸屬于誰便不得而知。另一個方面,世界之大無奇不有,也不排除母親 利用胎兒牟利犯罪情形。因此,本著保護胎兒的目的,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樣胎兒的受遺贈的權利就得到了法律的明確規定。此外,民法總則中還進一步規定了“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就保障了當出現胎兒是死體時,遺贈自然無效,按照普通繼承程序處分遺贈人的財產。(五)受撫養權      現如今,仍有不少學者認為死者生前的受撫養人有權請求致害人償還必要的生活費用等費用,根據法律規定受撫養人需要是自然人。而第九條規定: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從出生到死亡才擁有。胎兒由于在母體腹中,還沒有出生,因此不具有權利能力。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規定胎兒的受撫養權,這在現實中不利于胎兒權利的保護。現實生活中諸多案例由于之前的法律空白并未保護到胎兒的應有權益,這對胎兒及胎兒的家庭是極大的不公平,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有必要將胎兒的受撫養權提上法律制度的日程。      我國的《民法典》當中規定胎兒,也就是說懷孕在肚子里面還沒有生出來的胚胎,依法享有繼承權。但是如果胎兒分娩的時候是死胎的話,民事權利能力就不存在了,也就是,只要從懷孕開始,胎兒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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