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事件最后怎么判
日本當地時間2016年11月3日就讀于日本東京法政大學的中國留學生江歌被閨蜜前男友陳世峰用匕首殺害,就此引發“11·3留日女生遇害案”。
一、相關判決結果
1.有期徒刑20年
江歌案最后的判決為有期徒刑20年,這是指對直接對江歌造成傷害,導致江歌死亡的兇手陳世峰的宣判,他于2016年11月7日被捕,2017年11月24日陳世峰正式被確定為“江歌遇害案”的嫌犯,同年12月20日,陳世峰因故意殺人罪、恐嚇罪被判有期徒刑20年,雖然陳世峰在兩天后提交了控訴狀,但29號他撤銷了,次年1月5日法院正式撤掉上訴,該案至此完結。
2.江歌母親訴劉鑫生命權糾紛案
2018年10月15日晚,江歌媽媽發文宣布將對其同學劉鑫提起訴訟。2020年6月5日,江母訴劉鑫生命權糾紛案的庭前會議召開,次年4月15日該案開庭。2022年1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暖曦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劉暖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并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隨后劉鑫提出上訴。11月22日,江秋蓮訴劉鑫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經過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庭審,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3.有期徒刑18個月
除了上訴兩個與江歌直接有關聯的案件外,江歌案還有一個相關案件,據悉在江歌案兇手陳世峰宣判后,有一位網名為“Posh-Bin”,真名為譚斌的網友,在網上發布了與江歌案有關的文章和漫畫,但由于該文章、漫畫存在對江歌以及江母本人構成侮辱和誹謗,于是江母對譚斌提起訴訟,之后上海普陀法院對此案進行宣判,表示譚斌因侮辱罪、誹謗罪共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后期江母以及譚斌均提起上訴,但上海二中院對此案的二審結果為維持原判。
二、屬地管轄原則
屬地管轄原則是一個國際法上的概念,指采取確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等的司法管轄權的原則,即所在地還是所屬國家有司法管轄權,肯定一方并排斥另一方的管轄權限。另外有屬人管轄原則,屬人兼屬地的混合原則。
根據屬地管轄原則的相關規定,一國公民在他國發生刑事犯罪,應按照犯罪發生地國法律優先的原則進行處理,即犯罪發生地所在國具有優先管轄權。以江歌案為例,該案發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為中國人,也會根據屬地原則,依據日本的刑事法律對其行為進行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就江歌案件而言,劉鑫的前男友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處罰后,中國司法機關仍可依法對其享有追訴權。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條規定:由其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具體到該案,如果劉鑫的前男友回到中國,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則由其入境地或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害人江歌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江歌案二審劉鑫本人出庭,結果如何?
江歌案二審的最終結果當天并沒有公布出來,而是選擇擇期宣判。
根據有關報道江歌母親申訴劉暖鑫(原名叫劉鑫)涉及生命權糾紛一案二審在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受理。這場審判歷時4個小時,最終的結果宣布為擇期宣判,并沒有當庭公布結果。
接下來我就給大家再把這個案件梳理一下,同時談談自己的看法。
2016年11月的時候,中國女留學生江歌在她租住的公寓里遇害而隨著案情調查的深入,江歌的一個好朋友劉鑫也被牽涉到這起案件中,并且遭受了大量的輿論。原因是對江歌痛下殺手的犯罪分子不是別人,而是她好閨蜜劉鑫的男朋友。
當時劉鑫和他的男朋友陳世峰因為在鬧分手,就跑到好朋友江歌那里居住。陳世峰得知這個消息之后就乘劉鑫獨自一人在宿舍的時候趕了過去,并且要求見面。隨后劉鑫拒絕了陳世峰的見面請求,并且向江歌求助。
之后江歌回到宿舍,兩人為了擺脫陳世峰的糾纏并決定去往地鐵站。晚上11點的時候,江歌和劉鑫一起回到住所。在到達住所之后,埋伏在一旁的陳世峰拿著刀沖了過來。走在前面的劉鑫見狀把正要進門的江歌推了出去,自己進入宿舍內并且把門反鎖。
而后面對陳世峰的威脅(陳世峰拿江歌的性命作為威脅),劉鑫始終沒有開門。氣急敗壞的陳世峰對江歌痛下殺手,最終導致年僅24歲的江歌死亡。
對于江歌的離世,我認為劉鑫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換句話說,如果不是江歌,那么死在陳世峰刀下的或許就是劉鑫。也正是因此,在事件發生后,許多網友都認為劉鑫太過“無情”、“冷漠”,為了保全自己竟然不對幫助自己的人給予幫助。
在2月16日開庭前,劉暖鑫(劉鑫)說:“五年來我一直覺得事情有真相大白的一天,我一直在等,可是一次次絕望,我一直避免成為‘劉學州’。”我想說的是她和劉學州的情況完全是不一樣的,因為在兩者身上發生的事情根本就是“風馬牛不相及”。
在江歌案一審中,劉鑫被判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萬元和精神損失撫慰金20萬元外加案件的受理費,不過對此劉鑫并不認可,這也才有了許多后續的事情。不管怎么說,我們靜等二審的結果吧。我相信“善惡終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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