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債權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 債務人 履行義務,債務人將履行的標的物向有關部門提存的,應當認定債務已經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應當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財產收益歸債權人所有,風險責任由債權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八條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1年”、第七十五條和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的“5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五條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或者標的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履行債務。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對“提存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問題進行的解答,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網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條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條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后有權取回提存物。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出現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等的情形時,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提存,以便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二條 標的物提存后,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條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五百七十四條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后有權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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