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招聘怎么處罰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招聘是指招收和聘請工人、職員參加工作。在資本主義制度下,招聘職工采取自由競爭的原則。
公司虛假招聘是違法行為,具體內容如下:
1、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或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縣或者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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