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后新股東還需要承擔債務嗎
公司股權轉讓新股東不需要承擔之前的債務。股權轉讓是將股東對公司的權利義務轉移給第三人,公司的債務由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股東僅以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因此公司股權轉讓,新股東不需要承擔之前的債務。公司的債務與股東個人無關,應由公司以公司財產承擔,所有的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股權協議的內容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其次,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于出讓方交付股權并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的適當履行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權轉讓之前的虧損由誰承擔
由公司來承擔,如沒有特別約定,一般轉讓時是包括債權債務一起轉讓的。對債權人而言,目標公司是承債主體和清償主體,獨立于股東而依法承擔債務,與股東的股權轉讓不構成相互制約。
股權轉讓的注意事項如下:
1、注意所簽協議的主體。通常在股權轉讓中,出讓股權的主體應該是公司股東,受讓方則可以是公司的其他股東,也可以是公司股東外第三人。
2、股東會、或者其他股東的意見或決議。公司股東在對外第三人轉讓股權之前,必須要先征求公司其他股東的意見。
3、需要對前置審批程序加以關注。
4、有清晰的公司股權結構。
5、受讓人應該要仔細分析受讓股權所在公司的經營和財務情況。
6、受讓人應該盡可能的了解受讓股權的信息,以確認受讓股權是否存在問題。
7、股權轉讓協議應當要求合同相對方,作出相應的保證及承諾。
8、應該及時至有關部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權轉讓以后債務承擔
法律主觀:
股權轉讓后債權債務如何承擔 一、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我國法律明確設置了“ 公司法 人格否認制度”。《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 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 債權人 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 連帶責任 。 二、股權轉讓后,原股東仍應對存在《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情形對公司債權人承擔 股份轉讓除受《公司法》調整外,還主要受《 合同法 》調整。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依法定程序轉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但不能轉讓法定義務。 股東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為了達到不承擔法定的義務、逃避債務的目的,該股東往往會將股權轉讓給一個沒有償付能力的主體,并在轉讓協議中約定原股東的所有債權債務給讓給新股東。有的,還明確約定原股東的出資義務由受讓人承擔一旦公司的債權人追索債權,原股東經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東及轉讓協議的約定進行抗辯,在新股東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害。 若該股東僅僅是將自己的股權轉讓他人,并不存在上述“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那么債權人的訴請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法院 的判決亦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 三、股權轉讓后,何種情況下新股東應對原股東存在《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情形對公司債權人新、舊股東則按照法律規定和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第一種情況:股權轉讓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新舊轉股協議損害第三人或標的公司利益約定的效力當然不能及于第三人或標的公司,如約定原股東對債權人責任轉讓給新股東。但股權出讓方與股權轉讓方內部的債務承擔約定有效。基于此,會出現新股東基于自愿而形成與原股東共同向第三人或標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承擔責任第二種情況:受讓人的過錯。 就股權轉讓的受讓人而言,如果其明知或應當知道受讓的股權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轉讓的,應推定該受讓人明知其可能會因受讓瑕疵股權而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但其愿意承受。 上述兩種情況之外,新股東不應承擔責任。 通過以上內容的的介紹,小編已經清楚的告訴了大家股權轉讓的債權務債由原股東負責的法律規定,同時在發生債權債務轉讓的時候,股東應該怎樣承擔責任,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先由公司的財產來承擔責任,其次是公司的原股東,再次出現新股東且新股東具有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要求新股東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
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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