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解除租賃合同
法律主觀:
租賃合同 的目的是承租人能夠獲得使用租賃物的權利,出租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并且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依據我國 民法典 的規定,簽訂的合同如果不能實現的,是可以 解除合同 的,如果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的,需要違約人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目的無法達成
法律主觀: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 債務 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對方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權。這種情形主要包括下面兩方面的內容: (1)如果 合同履行 期限對合同目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遲延履行期限構成了根本違約,非違約方無需催告就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權。 (2)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的,導致了另一方無法獲得在簽訂合同時所期待的利益。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能否約定不得解除合同
一、民法典中約定不得解除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規定,合同中約定不得解除合同時,該條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除合同是合同當事人的一種法定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七條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二、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系。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于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解除合同是合同當事人的法定權利,所以合同約定不得解除的,該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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